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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總則部分第一次詳細規定了我國的格式合同制度,從而使實踐中已經大量存在的格式條款。有了規范化的法律依據。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一個關鍵就是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 ∫、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袷胶贤瑮l教的產生和.首先是市場高度發達的產物。合同是人們進行市場交易活動的紐帶。雖然在每一次具體的市場交易活動中,交易的當事人、交易等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殊情況,但是某一種類的交易活動總是具有許多共性的東西。可以歸納出來,供當事人遵循。所以。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和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就開始將某些行業的交易活動中帶有共性的內容,預先擬定好,形成格式化、固定化的事先擬定條款,以便于加快簽訂合同的過程,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這是格式合同產生和獲得發展的基本原因。其次。格式合同的迅速發展。也與壟斷組織的出現具有很大關系。進入二十世紀以后,隨著競爭導致的壟斷組織的出現,一些在經濟方面占有優勢的大公司、大財團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壟斷地位。大量使用事先擬定好的含有一些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不公正條款的格式合同,以便獲取壟斷利潤。 格式合同由于其便捷的交易方式。在當今世界各國已經廣泛存在。在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對格式條款的定義及其構成要件也均有嚴格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39條至少規定了格式條款的三個基本構成要件。首先。格式條款是“重復使用”的合同條教。這一構成要件意味著。格式條款的要約對象具有廣泛性,要約行為具有不斷重復性。這種格式條教一般是向社會上比較廣泛的群體發出要約,任何一個具有合同主體資格并同意該格式條款的當事人.均可以即時與要約方簽訂合同。只要該格式條款不被修改,該格式條款總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被反復作為合同條款而對外進行要約。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同類合同的簽訂總是千篇一律地遵循該格式條款簽訂。而不會存在差異。其次,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即占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好的,并且往往都是印制好的格式化、固定化的條款。格式條教的要約方。在對外要約時已經將自己的合同意思表示格式化和固定化。不存在修改格式條款的可能性。再次。格式條款作為合同條款的成立過程中。不需要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任何協商。格式條款合同的承諾方當事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被動選擇.而沒有“討價還價”的協商余地。這就使格式條教的承諾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表現出被迫而無奈地“接受”格式條款的情形! ∥覈氖袌鼋洕窃诟脑靷鹘y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上,逐步培育起來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現實生活中就存在著大量的格式合同現象。例如在鐵路、公路、航空、水上運輸等運輸業.在郵電、通訊、銀行、電力供應等壟斷性行業.在城市供水、供氣、供暖、城建、、城市交通等公用事業方面,都存在著大量的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在發揮著提高交易效率的優點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強凌弱、合同權利失衡的弱點。在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之后,這些已經被計劃經濟體制僵化了的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必須進行法律上的規范。我國【論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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