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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
淺析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
(一)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發展
我國的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使我國的房地產制度已起了很大的變化,主要是一下兩個階段:
首先是1978—1990的房地產稅制的調整階段,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實施了改革開放的國策,稅制開始了全面改革,工商稅制作了相應調整。1984年10月,國務院對國有企業進一步推行利改稅,恢復征收停征超過十年的房地產稅,并正式將房地產稅從城市房地產稅中獨立出來,更名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1986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適用至今的《房產稅暫行條例》,然后在1988年又頒布了《耕地占用稅條例》,為了貫徹產業政策,1991年廢止了《建筑稅暫行條例》,同時頒布《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并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了改革。這一階段,我國的稅制改革進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也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初步建成了一套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大體適應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起步階段的經濟狀況,稅收的作用得以全面加強。
最后的是1990—至今的房地產稅制的改革。隨著我國開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化程度不高、交易渠道不暢通的情況漸漸改善。1990年開始的新一輪稅制改革,增設了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建筑物出售營業稅,至此房地產稅制逐漸成型。經過這一段的稅制改革和逐步完善,中國己經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稅收制度,房地產稅制的改革與完善,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以及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收體系
房地產稅制在我國乃至于世界各國房地產的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不僅決定著房地產開發成本,影響房地產價格,并且對于調節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也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必須制定出符合具體國情,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房地產稅收政策。而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在現行的稅制中,房地產業領域涉的主要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維護建設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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