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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巨大宏偉的系統工程,客觀上要求構筑一系列與之相適應的制度體系,而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又是該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立法尚處于低級階段,加強該的,對更好地指導立法具有重要意義。一、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ㄒ唬┥鐣U戏芍贫扔欣诳朔袌鼋洕母偁幮院惋L險性帶來的弊端。
市場經濟是作為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社會資源分配的主要方式,其明顯特征之一在于其競爭性,并且其競爭性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競爭性是市場經濟內在本質要求的必然體現,是市場主體追求自身獨立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又始終伴隨著風險性。由于市場競爭遵循著優越劣汰的法則,因此,市場競爭的結果往往是經營治理不善、經濟效益不好的那些市場主體面臨著破產、倒閉、遭淘汰的危險和后果,處于不利的境地。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則能夠使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市場主體內的勞動者在工傷、失業等不幸狀況下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為他們度過難關創造條件。
(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國有建立企業制度。
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主要的微觀主體。而國有企業又是我國企業的主力軍。在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是要建立與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企業制度。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在于通過對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在質是促使國有企業“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1].但是,我國國有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面臨著諸如如何解決富余、退休、失業的企業職工的分流和安置等很多難于解決的題目和困難。假如單靠企業自身氣力,不僅難以徹底解決這些題目和困難,而且勢必會加重企業負擔。而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則有利于幫助企業解決上述題目,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造有利條件。
(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社會成員和勞動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養、富余職員的分流安置等題目,與社會成員和勞動者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關,直接關系到能否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維護和改善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保護勞動力資源,維護和安定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從而維護和鞏固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ㄋ模┥鐣U戏芍贫扔欣诒Wo人權和勞動者權益。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極其重視對人權和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人權作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豐富的,既包括生存權、人身權,也包括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各方面的權利等,同時,我國《憲法》、《勞動法》等法律對保護勞動者各項權益都做了明確、具體規定。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要解決的社會成員和勞動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養、富余職員的分流安置等題目,均是保護人權和勞動者權益的直接體現和基本保障,對保護人權和勞動者權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ㄎ澹┥鐣U戏芍贫扔欣诒3稚鐣者M公平、防止兩極分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產物,它一方面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同等性、自主性,為市場主體通過正當行為實現自己獨立利益最大化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對于處于年老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等不利狀況下的社會成員和勞動者,國家通過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使他們獲得各種幫助和資助,為他們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物質保障,并實現對社會收進分配的再調節,盡量縮小社會收進的差距,防止兩極分化。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說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制度體系,正由于如此,黨和國家已把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重要任務。
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則、框架和體系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應該確立的立法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的特點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性質,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應確立以下原則:
(一)社會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屬于消費基金中的一種,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可提供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數目決定著社會保障的水平,而社會保障基金的數目多少又取決于生產力發展水平。故在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高的情況下,社會保障水平決不能脫離生產力的實際發展水平,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數目應該與社會生產總值保持恰當、公道的比例。否則,會因國家經濟承受能力有限而難以充分實現而產生消極作用。
(二)以社會保險為主,多種保障形式并舉的原則。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由多方面內容的制度組成,而其所包含的各項制度各自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但相比而言,社會保險制度尤其具有特殊的保障作用,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居于基礎和核心地位,因此,建立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在統籌兼顧,全面發展多種類、多層次社會保障形式的同時,應該重點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以此帶動其他社會保障形式的發展,從而建立起以社會保險為主干的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
(三)權利與義務相同一、相一致原則。
保險制度立法應貫徹權利與義務相同一、相一致原則,即任何社會成員和勞動者在享有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的同時,都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相反。這就要求每個社會成員和勞動者應積極、自覺履行參加勞動、交納保障金等各項法定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在其處于困難境地,需要得到物質幫助和資助時,有權獲得幫助和資助。
。ㄋ模┥鐣ブc個人儲蓄積累相結合原則。
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巨大、艱苦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奮斗。在我國社會生產力尚未達到較高發展水平的情況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應由國家、社會和個人共同努力。社會保障基金在由國家和社會籌集和承擔的同時,也不能單靠國家和社會,社會成員和勞動者個人自己也應負擔一定用度。因此,社會成員和勞動者應在平時把自己的部分勞動收進和其他正當收進有計劃、有目的地儲蓄積累起來,以備將來在遭受困難和不幸時使用,把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結合起來。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各種社會保障基本法律制度規定構成的制度體系!吨泄仓行年P于制定國民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九五’期間,要加快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按照該建議確立的原則構筑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ㄒ唬┥鐣kU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它是把社會保障采取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法律化的結果,即以立法形式規定社會保險的范圍、種類、原則、標準、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籌集、保險機構及其體制的設置和治理等。社會保險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傷殘保險、失業保險、生養保險等的統稱。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就是通過分別制定上述保險法律、法規,建立同一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使社會成員和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養等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為他們提供可靠的生活來源,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社會救濟法律制度。社會救濟法律制度是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的由國家和社會對因遭受災難或因貧困、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等無依無靠、生活陷于困境,自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成員給予必要的物資幫助,確保其維持最低水平的生活需求,以進步和增強他們社會生存力和適應力的各種社會救助制度。社會救濟法律制度是黨和國家關心人民群眾生活,解除社會成員疾苦和憂慮各項措施的法定化,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ㄈ┥鐣@芍贫。社會福利法律制度是以立法形式確立的為了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改善和進步人們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由國家、社會和團體共同舉辦的、向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各種福利性物質幫助、福利設施以及社會服務的法律制度。
(四)優撫安置法律制度。優撫安置法律制度是由國家和社會對烈屬、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等特定優撫對象予以優待、撫恤和妥善安置,為他們提供多種形式的物質幫助和服務,以確保他們的生活達到一定水平,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的法律制度。這是一種具有褒揚作用的特殊性質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ㄎ澹┥鐣U戏芍贫。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數目的盡大多數,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廣大農村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日益迫切,但鑒于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以及與城市存在的差距,鑒于當前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還十分落后的現狀,假如盲目追求城市和鄉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同步一體化,是難于實現的。因此,應從實際出發,重視和加強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作為權宜之計,可暫時把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單列出來,以便針對農村的實際狀況和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長久之計,應大力加強和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的步伐,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待客觀條件成熟時,進而實現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一體化,建立全國同一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上述內容只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框架結構,是我國建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有的甚至是空缺,因此,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以《憲法》為依據,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形成我國同一、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具體說,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由以下三層次組成:
首先,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障基本法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處于核心和基礎地位,是制定社會保障單行法、配套法的根據,任何單行法、配套法都不得與它相抵觸。從法律體系上說,社會保障法屬于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律部分。但我國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社會保障基本法對社會保障做出全面規定,只是制定了一些單行的社會保障的法規、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的社會保障的內容零星地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形成了現行單行、分散的立法體例,缺乏同一、權威性規定,這既了社會保障法的地位,又影響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單行、分散的立法體例往往導致立法之間的沖突、矛盾和重疊,或導致立法空缺,也導致立法層次、效力級別比較低,不利于立法的實施和適用。所以,應盡快制定一部社會保障基本法,用以統帥各種單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條例、實施細則,對社會保障法的目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社會保障種類、保障資金的來源、籌集方式和治理、社會保障的治理機構和治理體制、法律責任、適用范圍等做出概括性規定,以此作為制定社會保障單行法、配套法的立法依據。
其次,社會保障單行法。社會保障單行法是僅次于社會保障基本法、處于第二層次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社會保障基本法規定的某一方面基本內容做出專門規定,是社會保障基本法的進一步具體化。按照前述內容的框架結構,社會保障單行法應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優撫安置法、農村社會保障法等。
再次,社會保障配套法。即根據社會保障單行法,制定一系列的條例、實施細則等。這是低于社會保障單行法的第三層次的法規,是社會保障單行法的更加具體化。
綜上,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農村社會保障等內容,其體系應由基本法、單行法、配套法三層次構成。但我國目前尚未形成系統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和社會保障單行法,僅制定了一些社會保障的條例等,而且大多是在原有經濟體制條件下,為了適應原有體制的需要制定的,與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很不相適應。所以,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應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有關社會保障立法上的空缺,盡快制定相應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單行法和作為配套法的一系列條例和實施細則,對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已有社會保障立法應予修改或廢除,并力爭把零星規定與其他法中的有關社會保障立法的內容吸收、集中、同一起來,從而形成以基本法為主干,以單行法、配套法為具體體現的完整、同一的多層次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
注:
[1]《全民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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