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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資產”的法律規制
[提要]:知識資產是公法、私法共同調整的對象!爸R公產”是知識資源作為公共資源的存在,“知識私產”是知識資源作為私人智力勞動獲得的成果。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實體的表達形式,它調整的是智力勞動者及其勞動成果的使用人對知識實體的表達、復制與傳播。如何對知識資產進行規制,是本文的中心。很多研究者以為,知識產權不是同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不同制度的組合,不具有同一的公道性基礎。專利權、商標權的公道性基礎與著作權、貿易秘密權是相互矛盾的,專利法鼓勵智力勞動成果的公然,而貿易秘密法則鼓勵對其保密。專利權、商標權的立法宗旨是激勵發明、鼓勵創新,而對著作權、秘密權的保護則不能實現這個立法宗旨。筆者以為:上述題目是知識產權研究中的重要題目,實際上就是如何對知識資產進行法律規制的題目;知識資產是公法和私法共同調整的對象,凡能夠證實是勞動者智力勞動的成果的就是知識私產。法律對知識私產進行兩種制度的規制并賦予智力勞動者兩種權利:一種是民法基本權利的規制,法律賦予智力勞動者的是民事基本權利;另一種是民法特別權利的規制,法律賦予智力勞動者的是特許權。知識產權法同一的基礎在于調整的客體是知識實體表達形式的信息化及其復制和傳播。
一、知識產權的客體與法律屬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使用的“知識產權”一詞,是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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