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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判斷研究
論文摘要 隨著手機功能的多元化,利用手機從事違法犯罪的案件頻繁的發生,手機短信、手機通話清單、手機錄音、手機照片、手機網頁、手機即時通訊等手機信息已被運用于各種刑事、民事案件中,其作用是不可以忽視的。本文運用事實信息理論對手機信息證據進行界定,在此基礎上,提出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方法,使手機信息證據合法有效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手機信息 事實信息 待證事實
一、何為手機信息證據
(一)手機信息證據的定義要研究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判斷,首先要清楚認識何為手機信息證據。眾所周知,手機信息是以手機為載體,可用文字、圖片、聲音等形式反映、以數字化形式記錄的,并可以用來存儲或傳遞的信息。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手機信息證據是指含有待證事實信息,并且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手機①載體。它不僅包括經由通信網、互聯網的業務承載平臺傳輸的,其發送方或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為手機用戶的,能在手機上以文本、數字、圖畫、聲音或者多媒體等形式展現出來的手機信息證據形式,還包括不經網絡傳輸,而是通過手機自身的一些功能獲得并存儲下來的手機信息證據形式。
(二)手機信息證據的特征1.手機信息證據的易破壞性證據來源于待證事實,是由信息依附于存儲載體而生成,是內容(信息)和形式(載體)的結合體。②手機信息證據是待證事實發生時留下的相應的事實信息,而這些信息依附于手機呈現出來。但是手機信息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較,由于作為載體的手機相對于其他的載體構成更加復雜,無論是手機SIM卡,還是手機內、外置存儲卡,都易被復制或者刪除待證事實信息,導致其信息更容易轉移,這就容易造成待證事實發生時所生成的手機信息證據與待證事實發生后所生成的手機信息證據的混淆。
2.手機信息證據的唯一性手機SIM卡是使用手機與外界聯系的必要環節,而每一個手機SIM卡均對應一個唯一的注冊用戶。用戶名、手機號碼、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手機無法正常使用。這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意義重大。
3.手機信息證據審查判斷的特殊性對手機信息證據證明力的審查也不同于其他的電子證據。由于手機信息不僅可以從手機自身的功能產生,還可以從不同的網絡終端獲得。所以,對手機信息證據證明力及其大小的審查、判斷,除了對手機信息證據中案件事實的信息進行審查、判斷以外,還必須有生成、傳輸、存儲這些信息的相關系統環境等能夠據以識別信息真實性的審計信息。
二、手機信息證據之屬性分析
(一)手機信息證據的客觀性手機信息證據是客觀存在的存儲事實信息的物質載體。無論人們發現與否,它始終都是客觀存在的。基于這一定義,手機信息證據的客觀性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手機信息證據的客觀屬性表現為手機短信證據存在形式的客觀性,即承載待證事實信息的手機SIM卡,手機內、外置存儲卡以及移動網絡運營商數據庫是客觀存在的,是完全“不以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的意志為轉移的”。
其次,手機信息證據所蘊含的事實信息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是客觀的。通過手機自身功能或者數字信號的發射與接收,手機信息最終在接收者的手機上顯現成人們可以識別的文本、數字、圖畫、聲音或者多媒體等形式。這些事實信息與證據自身的客觀存在形式一樣,本身應當是完全獨立于人的主觀意志的客觀存在。由于這些事實信息在待證事實發生時就儲存在手機短信證據中,對于證明主體而言,這些事實信息自然是其主觀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二)手機信息證據的關聯性手機信息證據是以其蘊含的事實信息證明待證事實,所以手機信息證據有無關聯性,其實就是該證據中有無待證事實的事實信息。因而,手機信息證據中的事實信息其實就表現為該證據具有關聯性,這也是手機信息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根據和前提。
(三)手機信息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作為證明根據的前提,是確定合法有效的訴訟證據外延和內涵的依據。對于手機信息證據而言,首先要確定該手機信息證據的收集主體;其次要審查相關取證人員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第三要審查司法機關在提取手機信息證據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另外,還要審查提取手機信息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證據提取人員在決定對電子數據進行重組、取舍時,所依據的標準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學合法。如果按照以上內容進行審查,那么這樣的手機信息證據就具有合法性。
三、事實信息理論角度下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判斷
手機信息證據的特殊性使得起的審查判斷對科學技術要求很高,如果只是一般的進行比較、辨認等,很難對其進行審查判斷。因此,為了提高證據審查判斷的效率與質量,可以借助于事實信息理論,來歸納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判斷。
我們以為,證據就是信息與載體的結合體,同樣,手機信息證據就是手機信息與手機的結合體。我們運用事實信息理論審查手機信息證據,即首先審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信息,再而審查證明事實信息的審計信息。
1.審查手機信息證據的事實信息“所謂的證據中的事實信息,就是存在于證據中的那些記錄了案件相關事實,因而能夠據以做出事實判斷、得到證據事實的信息。”事實信息是附著于證據載體之上的,是能夠再現、還原當時事實發生的真實情況,進而能夠證明該待證事實的信息。手機信息證據的事實信息,就是借助于手機這個載體,存儲在手機SIM卡或者內、外置存儲卡上的有關于待證事實的信息。這些信息是無法單獨存在的,它們是1與0的數字進制,必須借助于手機載體,以人們可以識別的文本、數字、圖畫、聲音或者多媒體等形式表現出來。
審查手機信息證據的事實信息,就是審查借助手機載體以文字、圖片或者音像等形式表現出來的內容。因為手機證據的事實信息作為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數字進制,是無法被人們所感知的,因而也無法直接對其進行審查。而審查借助手機載體表現出來的事實信息內容,主要是判斷其中的事實信息能否解決待證事實中的實質問題;以及手機信息證據中事實信息的數量與質量能否充分說明待證事實的實質問題;最后能否按照合理的邏輯關系推理出待證事實。
2.審查手機信息證據的審計信息審計信息,是指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除了證據本身所包含的事實信息之外,能夠影響證據證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證信息。手機信息證據的審計信息,就是證明手機信息證據中事實信息的客觀真實性,從而確定其的證明力與可采性的信息。由于手機信息證據的特殊性,只審查它的事實信息內容是遠遠不夠的,不能充分確定它的證明力與可采性。所以審查手機信息證據的審計信息尤為重要。
審查手機信息證據的審計信息時,主要從以下內容著手:
(1)應審查手機信息證據的原始載體是否合法取得。對于手機信息證據而言,它的載體不僅指手機電板及外殼,還包括手機SIM卡,以及手機內、外置存儲卡。對手機的來源進行審查,即對此手機是由何人使用何種調查或偵查措施提供或收集的,時間、地點以及程序是否依法進行。
(2)手機是否為原物。要查明手機載體是否經過更換或者是否為偽造、變造之物,它的本質特證和內在屬性有無發生實質性變化。
(3)我們要審查手機信息證據是怎樣生成的。首先生成的時間是待證事實發生時還是待證事實發生后的,如果是待證事實發生后,那么原因是什么;是在正常業務中產生的還是為訴訟目的制作的,如果是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那么制作者有沒有按照嚴格的操作程序,采用可靠的方法進行制作。其次,手機信息證據生成時,手機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等,例如,手機是否有電、手機信號是否正常。
(4)要審查手機信息發送者與接收者的真實身份,即是否手機用戶本人用自己手機進行發送信息,以及是否另一當事人(接受者)本人接收手機信息的。
(5)要審查手機信息的存儲方法是否科學,存儲介質是否可靠以及所存儲的手機信息是否被剪裁、拼湊等。并且還要查明接受方收到手機信息有沒有偽造、篡改等。
(6)是否與待證事實有聯系。每一個手機號碼只對應一個用戶,手機信息的接收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用戶之間進行,只要提供證據的一方能夠證明手機信息的內容與待證事實具有相關性,并且是從另一方手機號碼內發出的,就可以證明具備關聯性。
四、手機信息證據審查判斷的研究價值
手機信息證據已被廣泛運用,而學界并沒有對其進行準確界定與系統的研究,本文對手機信息證據概念的研究彌補了這方面的缺失。另外,手機信息證據具有的高科技性、易破壞性等特性,使得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判斷要復雜一些。不但要審查收集程序及其證明內容,而且要審查能夠影響證據證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證信息,也就是對其審計信息的審查。這是對證據審查判斷方法新的總結,將有利于其他形式的證據審查判斷的研究。
其次,在立法上,事實信息理論基礎上的審查判斷方法,對于證據的審查判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完善我國證據立法,使得訴訟法律制度更加成熟。
最后,有助于司法人員正確地審查手機信息證據,進而正確判斷手機信息證據。手機信息證據的審查判斷研究為我國司法證明活動提供了充分的理論支持,對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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