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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法定義務再約定研究
一、法定義務再約定概述
1、法定義務再約定概念
民法中的法定義務再約定包括法定義務以及再約定的概念,其中民法中的法定義務是民事義務的重要內容,是由法律的禁止性規范所設定的義務,對于民法中的民事主體對他人所負有的一般性義務進行規定,違反法定義務會構成侵權責任。民法中的法定義務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中對于不同民事主體規定的義務,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違法行為發生后,民事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除了法定義務的概念之外,再約定也是法定義務再約定的重要內容,其中再約定是對于民法中的法定義務進行再約定,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保證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法定義務再約定是民事主體在既定的法定義務的約定下,并且再約定的方式,確定民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執行過程中,根據協議履行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
2、法定義務再約定特征
與普通合同相比,法定義務再約定發熱主體是民事主體,而且再約定的民事主體在再約定法定義務相對明確,所以對于再約定中的民事主體通常是基于自然情況、身份行為以及當事人行為的民法主體相關關系,從而根據雙方的意思實現主體義務再約定。法定義務再約定的內容與法定義務具有直接關聯性,是對于抽象法定義務概念的具體化,保證民事主體具有較強的約束性,而且打定義務在約定的責任構成具有雙重性,如果違反法定義務再約定的民事責任,對于法定義務以及合同約定構成違反。法定義務再約定的主要特征在于,法定義務再約定的成立條件包括:(1)存在訂立法定義務再約定的雙方當事人;(2)法定義務再約定的雙方方式認的意思表示一致;(3)再約定的內容須與法定義務相關聯,所履行的義務應該以法定義務為限。
二、法定義務再約定的類型化分析
1、法定義務再約定的狹義定義與廣義定義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定義務再約定能夠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狹義的法定義務,主要是根據民治法律規范規定的第一性義務,主要包括物權法、婚姻法、民法通則等規定的義務。廣義的發型義務除了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之外,還包括因為民事主體不履行法律責任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造成的侵權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2、不同法域的法定義務再約定
在不同的法域中,法定義務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而且每一種類型都存在一定的差異:(1)物權法中的法定義務再約定,主要是發生在相鄰關系中,因為法定義務再約定的主體存在著相對性,所以在再約定中,一方為法定義務的權利人,乙方為法定義務的義務人,兩者因為不動產那相鄰,從而形成了相對的關系,通過法定義務再約定,從而形成了對方辯、最經濟的解決相鄰關系糾紛,降低社會成本與司法承辦。當前物權法中的法定義務再約定包括相鄰土地通行證約定,根據《物權法》的約定,相鄰土地之間的通行證應該根據土地性質進行理解,對于農用地與宅基地形成公用通道,實現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從而保證相鄰土地通行權再約定;根據《物權法》的預定,污染妨害、通風、采光、危險物品防治等不作為法定義務再約定;對于民事主體的不動產存在需要,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從而提升效益,完成不動產為需役地。(2)債權法中法定義務再約定,主要包括侵權之債、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四中典型之債,而且多對應的責任主要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以及無因管理賠償責任,根據債權法的約定,主要表現如下:侵權責任再約定,通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從而將法定責任轉化為約定的義務,根據當事人意愿進行侵權認定;違約責任再約定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履行、違約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當出現違約的情況時,違約責任進入法律評價的范圍,具有國家強制力。(3)身份法中法定義務再約定,在民事法律規范中,對于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等為民事責任主體的身份法法定義務再約定,主要包括:夫妻忠誠協議,根據《婚姻法》的要求,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忠誠,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忠誠義務進行再約定,在離婚案件發生時,應當按照約定對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撫養協議,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需要再約定撫養義務,但是離婚糾紛產生的撫養權糾紛,應該在父母間約定,父母作為撫養協議的主體,根據再約定協議完成約定的義務;贍養協議,子女有扶助贍養父母的義務,為了保證贍養的有效性,應該對于贍養義務人以及被贍養人作為協議的主體,從而完成協議的再約定。
三、司法實踐中法定義務再約定案件的困境與建議
1、司法實踐困境
我國的法律規范并不健全,因此得針對法定義務再約定的司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司法實務界對于法定義務再約定的認識有所差異,導致相關標準難以統一。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盲目引用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可變更以及可解除合同的認識不足,同時位于法定義務再約定的整體定規范不足,造成找法困難。
2、法定義務再約定立法建議
結合我國立法現狀以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困難,筆者提出的立法建議如下:在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情況下,對于單行法中的法定義務再約定,應該根據各自領域進行調整,并且在將來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時,制定打定義務在約定的總則性規定,從而使法定義務再約定有法可依。
四、結語
根據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自由是人類理性有限的必然,法定義務再約定通過將法定義務轉化為約定義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對于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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