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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體育仲裁管轄權的新發展

        時間:2024-06-01 00:27:49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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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體育仲裁管轄權的新發展

          2011年3月,倫敦2012年奧運會組委會與英國奧委會之間就倫敦奧運會的虧損計算方式產生了分歧,即英國奧委會從倫敦奧組委的全部運營虧損中抽取20%資金的計算方式能否應當把舉行殘奧會的破費計算在內。國際奧委會調解報告指出“虧損顯然代表奧運會與殘奧會共同破費后所產生的結余”,英國奧委會回絕承受并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國際奧委會倫敦奧運會諧和委員會主席以及CAS仲裁員Oswald指出,CAS對此沒有管轄權,由于雙方之間的結合營銷協議規則當事人不能將爭議提交其他的機構判決。該爭議的最后結果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是,該案件需求惹起關注的問題是CAS的管轄權,為什么CAS對此爭議沒有管轄權?主要的緣由是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簽署將有關爭議提交CAS的仲裁協議,也沒有在有關合同中規則CAS仲裁條款。

          成立于1984年的CAS曾經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能夠說曾經渡過了其青少年時期而步入成年。CAS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奧林匹克體育運動和非奧運動當事人的認可,其仲裁的案件數量也在逐年上升,目前穩定在每年300件左右。而體育運動當事人要將爭議提交CAS仲裁必然要對其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相當熟習,特別是管轄權問題。經過數年來的理論,CAS仲裁曾經構成了本人共同的管轄權理論和理論經歷,在很大水平上促進了國際仲裁理論的開展。為防止體育運動當事人不知不覺被上訴至CAS仲裁所招致的被動趨向,同時也是促使當事人更多地理解國際體育仲裁制度,本文擬對近幾年CAS仲裁管轄權呈現的一些新問題停止剖析,同時給中國體育運動當事人在處置體育爭議時能否借助CAS仲裁提供某些倡議。

          1.導論

          好像普通的商事仲裁那樣,CAS仲裁的管轄權準繩上也應當來自當事人雙方締結并簽署的書面仲裁協議。不過由于CAS仲裁分為普通仲裁和上訴仲裁,因而其管轄權依據也有所不同。普通仲裁多是處置一些不具有紀律處分性的爭議,其管轄依據主要源于當事人締結的仲裁協議;上訴仲裁處置那些爭議當事人已用盡體育結合會、體育協會或體育團體的一切的內部救濟而企圖將其判決上訴到CAS的爭議,其管轄依據主要源自體育組織的章程或者條例規則,這也是CAS處置的一種最重要的爭議。CAS《體育仲裁規則》R47條規則:“針對某體育協會、結合會或者體育組織的判決提起的上訴能夠提交CAS仲裁,條件是此類體育組織的章程或條例作了該規則,或者當事人締結了一個特殊的仲裁協議,并且申請人在提起上訴之前曾經用盡了有關體育組織章程或者條例中規則的內部救濟辦法。”因而,能夠以為CAS仲裁的管轄權來自有關體育組織章程或者規則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將有關爭議提交CAS仲裁的仲裁協議。CAS依據案件的詳細狀況決議本人能否享有管轄權。

          由于CAS位于瑞士,有關其仲裁的管轄權問題還要恪守《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則,主要條款集中于第178、186和190條。其中,《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8條對仲裁協議的方式和本質要件做了規則,即“1.仲裁協議,假如其方式為書面的,或以電報、電傳或其他任何信函的方式對其內容做了規則的即為有效。2.假如仲裁協議的實體內容契合當事人所選擇的或調整爭議對象的法律的請求,特別是契合調整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瑞士法律的即為有效。3.不得由于主合同無效或仲裁協議所涉爭議還沒有發作而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钡186條規則,仲裁庭有權自我裁定能否享有管轄權,不用思索同一爭議的當事人能否在其他國度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其他仲裁機構提起懇求;對仲裁庭短少管轄權的異議必需在對爭議實體問題提出抗辯之前提出;通常,仲裁庭經過中間判決的方式裁定本人能否享有管轄權。至于對CAS管轄權的異議,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2)(b)和(c)條規則,假如仲裁庭錯誤地承受或者回絕某體育爭議的管轄權,或者仲裁庭無權或者越權仲裁,法院能夠撤銷CAS判決。

          因而,只需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位于瑞士洛桑的CAS仲裁,有關體育仲裁的管轄權問題就要適用該條停止檢查,除非當事人另有商定適用其他的法律。當然,依據普通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自裁管轄權”準繩,CAS仲裁庭也能夠本人決議能否享有管轄權。當事人對CAS管轄權判決或者判決中的管轄權問題不服的,能夠在收到CAS判決之日起的規則時間內向瑞士聯邦法院上訴,因而瑞士聯邦法院是有關CAS管轄權的最終判決者。

          CAS在受理有關爭議的過程中,首先要處置的就是管轄權問題,然后才干就爭議的實體問題停止處置,故管轄權是處理體育爭議的前提,也關系四處理案件的結果。CAS仲裁庭在其判決中屢次就管轄權問題停止細致剖析,并且頻繁援用瑞士仲裁法有關仲裁管轄權的學術和法律觀念以及先前CAS對相似問題的判決。問題是,由于體育運動管理的特殊性質以及國際體育運動的“金字塔”式構造,體育運動爭議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事爭議的特殊特性,體育仲裁的管轄權又具有一些本人共同的性質,其在近些年的CAS仲裁判決中得到了不同水平的論述,主要觸及仲裁協議的方式和成立、全球性援用CAS仲裁條款的問題、仲裁庭自裁管轄權以及瑞士聯邦法院對CAS管轄權的檢查等。

          2.仲裁協議

          依據前述《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8條對仲裁協議的方式和本質要件的規則,仲裁協議的方式為多樣的,但準繩上請求是書面的。但是,該法并沒有對仲裁協議停止定義,也沒有對仲裁協議的實體內容詳細包括哪些方面做出規則,招致體育爭議的當事人關于能否存在仲裁協議產生諸多爭議。不過依據該條規則,仲裁協議的實體內容假如契合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國度的法律請求,也能夠視為有效,但是這種狀況很稀有。

          首先,仲裁協議能夠是明示或者默示的,也能夠從當事人提交的懇求中推導出來。譬如,一方當事人向CAS發出的信函假如沒有對將來可能呈現的CAS管轄權提出反對意見并且包含對爭議權益的抗辯,其就構成提交CAS仲裁的仲裁協議。管轄權抗辯必需在處理爭議的實體問題之前提出來,或者當事人必需明白表示反對CAS默許的管轄權。譬如,巴基斯坦板球理事會案中,其在對CAS管轄權提出異議時明白指出其懇求“僅僅是裁定CAS對本案能否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最遲應當在仲裁庭對實體問題停止裁量之前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旦其對爭議實體問題提交了本人的辯論并發表了意見,應當以為其承受了CAS的管轄權,因而不能再由于短少管轄權而提出異議。當事人必需在對爭議實體問題停止抗辯之前向仲裁庭提出管轄權異議也是商事仲裁中的普遍做法,只是由于體育仲裁所請求的緊迫時間要素而需求對其做出某些變通處置。

          其次,與普通合同成立的條件相似,仲裁協議成立準繩上也應當包括要約和承諾。針對某體育協會判決異議提起的仲裁需求當事人之間簽署仲裁協議,換句話說包括提起仲裁的要約和承受仲裁的承諾。普通來說,在體育運動中,體育組織章程或者條例規則任何爭議都能夠經過仲裁處理能夠被視為提起仲裁的要約,運發動簽署有關的聲明或者參與該體育協會組織的競賽即為承受仲裁的承諾。相似的狀況是,在俱樂部、國度體育協會和國際體育結合會之間的關系中,較低一級的俱樂部或者體育協會作為會員參加較高一級的體育協會能夠被以為承受后者發出的仲裁要約。換句話說,體育協會章程中規則的仲裁條款能夠被以為是“開端仲裁程序的起點”,由于其能夠被視為體育組織為仲裁某些品種的爭議而發出的雙方面的要約。此類要約能夠經過某人參加該體育組織成為其會員或者到達同樣效果的聲明而得到承諾。但是,在短少此類條款的狀況下,上訴人僅有的會員身份并不能被以為契合CAS仲裁規則R47條規則的雙邊仲裁協議的請求。CAS以此裁定其對埃及某俱樂部和其足協之間的爭議沒有管轄權。相似的,假如某國度體育協會的判決沒有對當事人施以紀律處分措施,當事人向CAS提起仲裁時,后者就沒有管轄權。此類國度體育協會的判決不是承受CAS管轄權的承諾,而僅僅是規則關當事人向CAS提起仲裁時會呈現什么法律結果的決議,因而CAS沒有管轄權。

          再次,仲裁協議準繩上不需求當事人簽字,僅僅存在書面協議就足夠了。瑞士法對書面方式的規范十分自在,任何當事人之間的書面意義表示就被以為契合《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8條第1款規則的條件,而且這種書面表示能夠表現在一個或者幾個文件之中。當事人之間經過單獨的往來信函達成仲裁的意義即構成仲裁協議。另外,不請求當事人之間互換的合同文件中必需包括有仲裁條款,只需此類文件中有援用仲裁條款的意義就足夠了,包括普遍援用包含此類仲裁條款的文件。譬如在泛美柔道聯盟仲裁案中,國際柔聯供認泛美柔道結合會為拉美地域新的洲際柔道協會。泛美柔道聯盟提起仲裁,國際柔聯律師致信倡議提交CAS仲裁,泛美柔道聯盟提起仲裁懇求表示其承受該倡議。雙方當事人隨后依據CAS仲裁規則R47條規則簽署一份特殊的仲裁協議,確認了CAS的管轄權。

          3.全球性援用CAS仲裁條款的問題

          國際體育組織章程或者條例規則的CAS仲裁條款關于肯定CAS的管轄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問題是,此類仲裁條款對不是體育組織成員或者間接成員的運發動能否有效?瑞士聯邦法院在該問題上采取的是一種有利于仲裁的趨向。法院指出,在肯定能否存在提交CAS仲裁的意向時,法院采取的是某種水平的“自在主義”的態度。特別是在全球性援用某一仲裁條款時,依據誠信準繩,當事人的行為在某種水平上能夠被以為就是有效仲裁協議的替代方式。也即,體育仲裁中的仲裁協議能夠在某種水平上約束沒有簽署該協議的第三方當事人。譬如在巴西足球運發動與國際足聯和世界反興藥劑機構(WADA)的仲裁案件中,巴西體育裁判庭對該職業運發動由于服用興藥劑的禁賽處分被上訴至CAS,CAS以為本人享有管轄權的依據是巴西足協是國際足聯會員,有義務恪守國際足聯的章程、條例和決議等,雖然巴西足協章程沒有規則CAS仲裁條款的問題。申請人作為巴西足協的會員,也有義務恪守其規則,包括將有關興藥劑爭議上訴至CAS,故CAS享有管轄權。另外,雖然有關的爭議地道是巴西國內性質的,并不具有國際要素,但是上訴人曾經五次入選巴西國度隊,因而其是國際性球員,國際足聯的章程對其有約束力,也即CAS對其有管轄權。但是,即便與某體育爭議有關的賽事外表上具有國際性要素,但是假如該體育賽事沒有得到相關的國際單項體育結合會的認可,參賽的運發動就不是國際性運發動,有關的爭議就不能上訴至CAS。假如CAS裁定本人有管轄權,當事人能夠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請求撤銷。

          依據老實信譽準繩并且思索到詳細爭議的詳細狀況,通常惹起爭議的問題是,全球范圍內同意某含有仲裁條款的文件能否能夠解釋為當事人之間締結有仲裁協議?普通來說,能夠推定的是,假如某當事人毫無保存地供認了一個全球性的文件,該行為就標明他熟習其中包括的仲裁條款并且同意該仲裁條款的內容。另外能夠推出的是,假如一個運發動申請參與某體育協會舉行的普通競賽或者取得競賽的答應,他應當理解該體育協會的標準內容。雖然某運發動可能不是某體育協會的直接成員,但是假如后者對其施行了禁賽處分并告知其申述程序,該運發動能夠作為一方當事人向體育協會的申述委員會提起申述。運發動的申述標明他曾經同意了CAS仲裁條款,很明顯地能夠得出其曾經理解了仲裁條款的結論,CAS對相似的上訴爭議就有管轄權。譬如El-Hardary轉會案,球員請求國際足聯開具國際轉會證明時被拒,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和爭議處理委員會先后對該球員禁賽和罰金,有關判決異議被上訴至CAS。CAS以為本人享有管轄權的依據是2008年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和轉會條例》第22條規則。該案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后,法院判決球員請求國際足聯頒發國際轉會證明以及援用相關的《球員身份和轉會條例》就標明其不能再對國際足聯的管轄權提出保存,否則此類行為將會與其請求國際足聯開具轉會證明的行為相矛盾。另外,球員在援用國際足聯規則時關于CAS仲裁條款沒有做任何保存,這應當被以為是曾經供認CAS管轄權。而且,俱樂部之間經過簽署合同曾經同意將其爭議提交國際足聯判決,即便球員和俱樂部之間的雇用合同不包括提交國際足聯仲裁的條款,CAS對此也有管轄權。

          全球性援用包括CAS仲裁條款在內的一套規則曾經在體育仲裁中得到了普遍認可。普通來講,某當事人毫無保存地供認全球性援用某國際體育組織文件中的仲裁條款也意味著其熟習并同意該仲裁條款,其在參與該組織主辦的有關競賽時要恪守該條款。即便應當事人不是某國際體育組織的直接會員,但是假如后者的處分判決直接影響到前者,他們就是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譬如在Kop興藥劑案中,雖然土耳其田協章程和紀律委員會條例沒有明白規則CAS仲裁條款,但是其章程第18條規則青年和體育仲裁庭依據“有關體育協會和國際單項結合會”的規則判決爭議,在本案中就是國際田聯,而國際田聯規則規則當事人能夠將對其成員國田協的某些判決異議上訴至CAS,這足以肯定CAS對有關爭議的管轄權。

          但是當事人征引的仲裁條款也有未被CAS供認或者得到瑞士聯邦法院認可的案例。譬如在Cole案中,CAS判決本人享有管轄權的根底是做出有關判決的體育組織的章程或者格式明白規則CAS為上訴仲裁機構。由于英超聯盟的章程或者條例里沒有規則能夠上訴至CAS的條款,事實上其R63條明白規則上訴委員會的判決是結局的,因而針對英超聯盟上訴委員會的決議提起的上訴,CAS沒有管轄權。另外,國際足聯章程規則不包含任何強迫性的規則請求英超聯盟規則對其判決的上訴權,CAS判決理論也不能強迫英超聯盟做出此類規則,因而CAS關于該案沒有管轄權。

          在德國冰球運發動Busch回絕向德國反興藥劑機構提供檢驗樣品而被德國冰協口頭正告并罰款后繼續參與國際冰聯的競賽,WADA以為應當給予2年禁賽處分的倡議未被采用,CAS判決球員參與國際冰聯賽事的報名表有CAS仲裁條款,因而本人享有管轄權,裁定禁賽2年。Busch不服上訴后,法院以為運發動參與國際冰聯特定的競賽而簽字時,其可能不會思索到同時也同意將普通意義上的不是與某一特定競賽有關的爭議提交仲裁。依據誠信準繩,上訴人在簽署報名表時不會想到其將會簽署一個承受興藥劑檢測處分的仲裁協議。法院以為,本爭議是由WADA請求對德國反興藥劑機構停止的興藥劑違禁行為禁賽2年而惹起的,其不是前述國際冰聯請求運發動簽署的包含仲裁條款的報名表中所列的爭議。固然有關判決標明全球性援用某國際體育結合會章程中規則的仲裁條款能夠被以為肯定CAS管轄權的根據,但是本爭議的有關事實標明并不存在相關的聯絡。因而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8條規則,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撤銷CAS仲裁判決。瑞士聯邦法院以前屢次供認全球性援用CAS仲裁條款即以為在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但是前述判決關于瑞士聯邦法院以往的開放態度敲響了警鐘,即CAS仲裁條款的開放并不是無準繩的。假如依據誠信準繩對仲裁條款的解釋不能推定當事人自愿簽署有關的仲裁協議,就不能認定此類條款有效。

          另外,假如有關當事人還沒有用盡體育組織的內部救濟,依據CAS仲裁規則R47條規則,當事人就不能把對該體育組織判決的異議上訴至CAS,CAS對此爭議沒有管轄權。譬如在T俱樂部與蘇丹足協的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定俱樂部提起上訴仲裁所反對的決議不是CAS仲裁規則第47條意義上的判決,或者國際足聯章程第61條第1款意義上的決議,而僅僅是一方當事人采取的程序性措施。蘇丹足協內部條例沒有規則向CAS提起仲裁的條款,當事人也沒有達成一個特殊的仲裁協議,因而不能承受此類上訴,雖然依據國際足聯章程第61條1款規則,國際足聯成員所作的決議能夠上訴至CAS。

          4.仲裁庭自裁管轄權

          依據前述《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86條規則,仲裁庭有權自我裁定能否享有管轄權,不用思索同一爭議的當事人能否在其他國度法律提起訴訟或者其他仲裁機構提起懇求;對仲裁庭短少管轄權的異議必需在對爭議實體問題提出抗辯之前提出;通常,仲裁庭經過中間判決的方式裁定本人能否享有管轄權。仲裁庭自裁管轄權是一項在國際仲裁中得到廣為認可的準繩,能夠被以為是仲裁協議中的自治準繩的必然結果。換句話說,其含義指,當事人假如對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有爭議,首先是由仲裁機構而不是國度法院決議本人能否享有管轄權,以及當事人能否受仲裁協議的約束。在體育仲裁中,該準繩依然適用,即CAS能夠判決本人對某爭議能否享有管轄權,以及當事人能否承受仲裁協議的約束。譬如在巴基斯坦棒球協會仲裁案中,WADA和巴基斯坦棒球協會都明白供認CAS能夠裁定本人能否對該爭議享有管轄權,前者屢次在其信件和懇求書中聲明供認CAS對先決問題的管轄權以及爭議實體問題停止裁量的權益。

          假如有關的體育組織章程或者條例沒有規則CAS仲裁條款,那么CAS在裁量本人能否享有管轄權時,其應當思索的只能是做出爭議判決的體育組織的章程或者條例規則。假如某體育協會預見到本人可能會作為當事人參與上訴到CAS的仲裁程序并且其判決是其他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對象,CAS在裁量本人能否享有管轄權時將會思索該體育組織的條例規則。正是由于南美洲足聯章程或者條例并沒有對能夠上訴到CAS的權益預先規則,而且幾個俱樂部提出異議的對象正是該協會的判決,CAS裁定本人沒有管轄權。

          另外,固然有關的體育組織章程規則了CAS仲裁條款,但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沒有得到有關體育協會的正式供認,它們之間的爭議應當由CAS自裁能否享有管轄權。在肯尼亞足球協會(KFF)仲裁案中,申請人以為依據國際足聯章程第62條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規則,CAS有權處置國際足聯和其會員(本人)之間的爭議;而國際足聯以為依據該條CAS無管轄權,由于KFF不是本人供認的會員。CAS以為該爭議觸及的當事人是國際足聯和一個自稱是其會員的KFF,主要的問題就是能否供認KFF為國際足聯會員。能夠以為KFF是國際足聯章程第62條意義上的會員,因而CAS有管轄權。

          5.瑞士聯邦法院對CAS管轄權的檢查

          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2)條(b)和(c)款規則,假如仲裁庭錯誤地承受或者回絕某體育爭議的管轄權,或者仲裁庭的判決超出了當事人懇求的范圍,或者未能就當事人的懇求做出判決,當事人就能夠向瑞士聯邦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判決。CAS規則規則其管轄權自身就是一個范圍十分廣泛的概念,簡直涵蓋一切的與體育運動有關的一切爭議。因而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7(1)條規則,一切的觸及經濟利益的爭議都能夠作為仲裁的對象,一切的與當事人具有財富利益的懇求都能夠提交仲裁,故對其提出異議也是能夠了解的。在對CAS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案件中,法院能夠自在檢查任何與管轄權有關的問題,不受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范圍為限,包括仲裁庭能否具有管轄權等一些根本問題。法院不會檢查仲裁庭在其判決中確認的管轄權依據能否有問題,這觸及到對仲裁協議的解釋,由于依據瑞士法律,肯定當事人的真正意義和普通意向是事實問題,這不屬于聯邦法院的檢查范圍;推定當事人同意的解釋屬于法律問題,其是屬于瑞士聯邦法院自在檢查的問題。

          瑞士聯邦法院檢查時一個比擬敏感的問題是當事人簽署放棄向法院上訴的排他性協議問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2(1)條規則,假如當事人的住所、習氣居所或者停業地都不在瑞士,當事人能夠事前在仲裁協議中商定或者隨后簽署一個書面協議放棄就仲裁庭做出的本質性判決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決的權益,或者限制撤銷仲裁判決的某些緣由。該條規則標明排他性協議是當事人明白表示放棄撤銷仲裁判決訴訟的明白表示,其在CAS仲裁規則R46條第2段和R59條第4段都做了明白規則,即“判決是結局的并且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在瑞士沒有住所、慣常居所或者停業地的,并且在仲裁協議或者仲裁開端后立刻締結的協議明白掃除任何撤銷判決的程序的,就不能提出撤銷CAS判決的懇求!钡窃摋l在體育運動中的適用遭到了學者的批判,由于職業運發動在參與競賽前通常是被迫簽署包括放棄撤銷仲裁判決的訴訟權益的仲裁協議。

          在Ca?as案中,瑞士聯邦法院指出在體育運動中,運發動同意此類排他性協議的意義明顯并不是自愿的。和主管的體育協會相比,在大多數狀況下運發動都沒有很大的會談權,不論其對有關的體育規則喜歡與否,只能選擇承受。作為參與國際網球結合會(ATP)主辦的競賽的先決條件,球員必需簽署文件同意ATP制造的官方手冊規則的條款,包括有關反興藥劑問題所惹起的一切爭議都應當提交CAS仲裁,判決是結局和有約束力的并可強迫執行,但不可檢查、不可上訴。雖然如此,作為一種抗衡,運發動有權益將CAS判決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停止司法檢查,以對CAS判決中可能違背根本準繩和根本程序保證的問題停止救濟。瑞士聯邦法院本質上的意義是體育仲裁實質上是強迫性的或者至少并不是完整自愿的,不能因而就不供認運發動是被迫放棄其本國的仲裁管轄權以及國度法院對仲裁判決的司法檢查權。在大多數的奧林匹克運動中,這是事實。該案是對CAS管轄權停止否認的稀有案例,但是無論如何,該判決不能被解釋為對體育組織規則中仲裁條款有效性的質疑。

          6.結語

          依據以上所述,作者以為能夠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管轄權是CAS受理有關體育爭議的前提,也是有權對CAS判決停止司法檢查的瑞士聯邦法院經常檢查的內容之一。雖然如此,在理解國際體育仲裁的管轄權時,首先要明白其管轄權分為普通仲裁和上訴仲裁兩種程序,其管轄依據也各不相同;其次,上訴仲裁的管轄依據大多數規則在體育組織的章程或者條例之中,因而仲裁協議的方式請求以及同意仲裁的意義表示就不太容易肯定,特別是在運發動參與大型國內外賽事而必需簽署包括CAS仲裁條款在內的報名表時其能否同意仲裁的意義表示更是難以把握,這就需求詳細問題詳細剖析。

          第二,國際體育組織規則的CAS仲裁條款能否被視為其間接成員或者非成員承受其管轄的依據需求詳細問題詳細剖析,在大多數狀況下當事人之間即便沒有締結特地的CAS仲裁協議,但是假如有關當事人所屬的體育協會或者國際單項體育結合會的章程或者條例規則了CAS仲裁條款,有關爭議也能夠上訴至CAS。雖然如此,有關爭議也必需具有國際性質,即或者有關的運發動是國際性運發動(譬如代表國度隊參賽),或者與爭議有關的體育賽事被相關的國際體育組織供認為國際性賽事。地道國內性質的體育爭議不能上訴至CAS,除非有關國度體育組織的章程或者條例規則了CAS仲裁條款。因而,國內外體育組織在起草章程或者條例時,能否歸入CAS仲裁條款以及對其成員的約束力就需求特別慎重。

          第三,固然瑞士聯邦法院以CAS短少管轄權或者濫用管轄權為由撤銷其判決的案例十分有限,但是以管轄權問題向瑞士聯邦法院提起上訴依然是最主要的提出異議的理由。因而國際體育仲裁的當事人除了需求理解相關的國內和國際體育組織的章程和條例外,還要對包括《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在內的相關瑞士法律有所熟習,唯有如此才干更大水平地維護本人的利益。

          第四,我國體育爭議的當事人上訴至國際性體育組織以至CAS的案例非常有限,但是作為體育大國,我們不應再對CAS的管轄權有所無視,而是應當積極應用CAS為本人效勞。雖然上訴至CAS的觸及中國籍當事人的判決絕大多數都對中國當事人不利,但是也有勝利的例子,譬如2011年初著名柔道運發動佟文就應用CAS仲裁取消了國際柔聯對本人服用興藥劑的禁賽處分。另外,即便有關的中國籍當事人沒有簽署包含CAS仲裁條款的協議,但是只需有關的爭議具有國際要素(譬如代表中國國度隊參與國際性體育賽事的運發動與其所屬的俱樂部之間的合同爭議),就能夠將有關爭議上訴至CAS。

          第五,我國體育組織應當盡快樹立和CAS接軌的體育爭議處理制度,畢竟CAS是國際體育爭議的最高判決機構,而且一切的奧林匹克體育組織都在其章程或者條例中規則了CAS仲裁條款。作為國際體育組織的會員,中國體育組織不應當再無視體育仲裁在處理體育爭議中的作用,而是應當盡快樹立具有中國特征、同時也和國際接軌的體育仲裁制度,這就請求將來的體育仲裁機構首先要堅持其獨立性和中立性,不隸屬于任何中國體育協會;其次仲裁員的選擇要思索其法律學問和體育學問,要對體育運動有著充沛的理解和領悟;再次,應當允許具有國際性質的體育爭議能夠上訴至CAS,即便地道國內性質的體育爭議,也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某些狀況下將體育仲裁判決上訴至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最后,國內體育協會應在其章程或者條例中規則當事人能夠在用盡其內部救濟后將其異議判決申述至仲裁的條款。總之,中國在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的過程中,必需樹立完善的體育爭議處理制度,充沛完成和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的接軌,更大水平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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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審計風險準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啟示06-12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發展06-26

        論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07-08

        淺談國際民事訴訟訟內陸與香港的管轄權沖突問題10-02

        聯合國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的法律題目解析10-21

        論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及其發展趨勢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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