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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有企業的適應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設
一、加強產權結構優化中的適應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設
產權制度變革與產權結構優化是中國國有企業治理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基于產權制度變革與產權結構優化而進行公司治理文化的適應性重塑則是中國國有企業治理改革深化中的一個重要層面。因為產權結構與公司治理文化密切相關,特定的產權結構往往導致特定的公司治理文化,同時,產權結構的變遷亦影響著公司治理文化的變遷。例如,在國有企業中常因政企不分而導致其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帶有濃厚的行政官僚主義色彩,而民營企業特別是在家族式公司中,公司內部治理則也許不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而是依賴于家族內部的—整套不成文的非正式或正式規則。這些均系單一產權結構而致的特殊公司治理文化現象,其公司治理績效整體不高亦均業已得到了證明。隨著產權多元化變革的發展,無論是中國國有企業還是中國家族式公司,均須對其公司治理文化進行適應性重塑,以期良好的公司治理績效,而廢除企業官本位文化或行政官僚文化與淡化家族資本和親緩關系對公司的控制則應分別成為中國國有企業與中國家族式公司在產權結構優化中的適應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設的重點。此外,鑒于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方向與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真實圖景,中國國有企業治理的改革與深化尚須重視在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產權融合中的公司治理文化的適應性重塑。對于這點,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家族式公司抑或其它企業,均應予以重視并切實進行。
二、加強公司治理法律體系完善中的適應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設
公司是現代經濟生活中最為普遍與最基本的組織形式,各國或地區均通過立法對其公司治理作出了相應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形成的歷史淵源與文化差異卻往往導致了其各自公司治理模式與制度文化的不同。如美國崇尚股東主權,強調保護股東利益,而德國公司法則重視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明確規定公司監事必須有員工代表等等。因此,公司治理的法律規定不僅限制了公司治理相關制度的選擇,而且尚亦因此決定了其公司治理制度文化的形成與發展。轉型時期,中國國有企業既有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與實踐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借鑒西方公司治理的法律體系,其并未有充分適應中國的實際情形,以致中國國有企業的既有治理尤其是治理結構層面整體上僅具形似,甚至只是呈一種“裝飾狀態”,由此而致的公司治理制度文化與其實際的公司治理實踐其實并不充分適應。因此,在未來中國國有企業以及其它所有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法律體系的理論與實踐中,公司治理的法律理念、哲學與原則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在借鑒西方理論與經驗的同時,更應著眼與聯系中國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不斷地作出適宜的邊際修正與補充,而各個公司或企業包括中國國有企業則應依此自覺地對其公司治理文化進行相應的重塑。
三、加強基于公司資源稟賦與經營環境差異的適應性公司治理文化建設
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尚受到公司自身所擁有的資源及其所處的經營環境的影響,其主要涉及公司的資源狀況、公司所處的行業與市場競爭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經營戰略目標等。比如,在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對于其中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高科技公司而言,公司的成長與發展在更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所擁有的“核心能力”及創新性市場競爭環境適應能力或人力資本而非物質資本,因此,在高科技公司中即適宜確立重視“核心能力”與創新性市場競爭環境適應能力、強調團隊生產與協作的開放性的公司治理理念與哲學;而在一些壟斷性行業,比如在涵蓋一些大型公用事業性質的產業中,則適合形成保護社區、政府、顧客等利益相關者以及擔負必要的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文化。等等。因此,在中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文化適應性建設中,除卻整體適應產權結構的變革與優化及公司治理法律體系的完善等改革進程之外,更為重要的尚需各類與各個中國國有企業基于對其自身資源稟賦與經營環境差異以及經營目標的戰略考慮而對其公司治理文化作出適應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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