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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計準則中土地使用權歸屬無形資產的質疑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歸屬、無形資產、質疑、建議
一、土地使用權不具備無形資產的諸多特征
1、土地使用權不具備無形性特征
《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然而,從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意義來看,土地使用權和企業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一樣,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依托,有其實物形態。既然土地使用權的實物形態存在,則不應將其歸屬于無形資產。
2、土地使用權不具備價值的不確定性特征
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它的開發研制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財力、物力,且有可能以失敗告終。無形資產存在使用效果難以單獨計量、新技術的發明會使原有專利權突然變的一文不值、實際的使用期限不易確定等因素,基于上述因素,無形資產所提供的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土地使用權則不同,其載體土地是自然資源,原始取得比較容易,不存在失敗的可能,使用效果可以單獨計量,使用期限可以明確規定,獲利能力相對穩定。因此土地使用權不具備無形資產的價值不確定性特征。
3、土地使用權不具備功能擴散性特征
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以知識形態為特征的無形資產,其功能極具擴散性,如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申請獲得,非專利技術可以同時使幾個企業受益。而購買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受益者是唯一的。
二、土地使用權按無形資產核算不符合連續性和一貫性原則
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未進行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之前,按無形資產核算,并分期攤銷,待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為開發成本或在建工程成本”。該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企業盡快開發、利用土地,增加企業價值。但是,工程項目開始建造后,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在建工程不能計提折舊,待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形成固定資產以后,再以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從工程開工到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較長時期內,企業占用著土地卻無須攤銷土地占用費,結果導致工期持續的時間越長對企業越有利,企業只需通過將工程的開工時間提前,或者推遲確認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間,就會直接增加當期利潤。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從無形資產中分離出來,單獨核算,有償購入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內不中斷攤銷,則不存在上述現象,且符合會計核算的連續性和一貫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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