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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字信息時代圖書館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

        時間:2024-09-03 20:48:30 計算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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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數字信息時代圖書館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摘要:數字信息時代圖書館數字化建設為資源共享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條件,但同時又面臨著知識產權的嚴峻挑戰。本文論述了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涉及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關系,以及信息資源的合法使用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統一。
          論文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資源共享
          0引言
          隨著以數字化和網絡化為特征的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快速多變的數字信息新時代。在數字信息時代的歷史條件下,社會要實現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須要走信息資源共享之路。信息資源共享,既是全人類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時代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同時更是圖書館界多年來孜孜以求并為之長期奮斗的社會目標。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網絡通訊技術和信息數字化技術的迅猛發展。極大地豐宮和拓展了信息資源的收集、處理、存儲及傳送的方式,為圖書館實現資源共享提供了切實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然而,正當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圖書館的資源共享創造美好前景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棘手的問題,其中擺在首位的既不是技術問題,也不是財力問題,而是文獻信息資源共享所帶來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如何協調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之間的關系,做到既充分實現資源共享,又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時代,特別是在我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所必須要認真解決的課題。
          1數字圖書館建設帶來的侵權問題
          數字信息時代圖書館資源共享主要是以數字圖書館為平臺來實現的。數字圖書館(DigitalLibray)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儲和處理信息的圖書館,它利用數字技術處理圖文并茂的各種文獻載體,是一種擁有多媒體數字化信息資源,能為讀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機制。數字圖書館具有信息資源數字化、信息傳遞網絡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實體虛擬化等特點。
          1.1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技術方面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的開發離不開技術支持,需要使用大量的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是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的總稱。計算機軟件之所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因為軟件是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計算機軟件是智力密集型產品,其開發投入大,技術程度高。但由于復制成本低、操作簡單,用戶在使用網絡共享軟件時,要特別注意對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軟件可任意復制、修改,甚至可進行商業發行和利用,但對于還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共享軟件,則不允許進行以贏利為目的的發行和利用。
          1.2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庫建設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這方面主要是指數據庫建設中的法定許可問題。面對數字信息時代的海量信息資源,數字圖書館的開發過程首先面臨的是信息采集,即數據庫的建設。由于文獻信息資源數字化在法律上被視為復制行為,因此,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資源開發建設中,往往需要使用很多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關于數字信息時代圖書館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

          2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
          2.1知識產權——信息時代的雙刃劍知識產權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確認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時所刨造成果的享有權,是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成果的一種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知識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同時又促進構成這種產權知識的充分公開和利用。信息資源是知識經濟時代依托的一種主要資源,知識的生產、分配、交換和利用過程都需要以信息資源作為支撐。信息資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共享性,信息希望自由。在數字信息時代,信息資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專有性信息的保密、保護和專用的問題,然而現代信息技術使復制、利用信息產品變得輕易而簡便,信息產品提供者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而,迫切要求人們在充分享用信息資源的同時,對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提供強有力的保護。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在保護產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公眾的信息權利進行了限制。我們該如何揮舞知識產權這把公認的雙刃劍呢?對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和使用限制進行保護,是數字信息時代擁有可靠信息資源的基本保障,它涉及法律(著作權、版權等)、管理(如知識產權管理系統)、以及技術(如電子水印、加密信封)等諸多問題。
          2-2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獲取信息及共享信息是文明社會每一位成員的權利,資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會對信息資源的獲知能力和利用效率的最佳途徑,其目的是為了讓社會通過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創造出更多的知識和財富。保護知識產權實際上就是保護知識所有者的權益,只有有效地保護知識所有者的權益,才能充分鼓勵其創造知識的積極性,才會使社會擁有更多的知識資源,促進科學的進步和社會的繁榮?梢,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客體都是知識信息,它們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為了傳播科學知識與發展生產力。但在操作上它們又有差異,資源共享側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費上的最節約性,而知識產權側重于有償使用信息和法律保護權益人。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成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識創造者智慧和辛勞的結晶,知識創造者理應在知識產品的傳播與交流中得到相應的回報。然而,現代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對知識產權的侵犯行為在技術上很容易實現。
          3信息資源的合法使用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衡統一
          目前,世界各國都對數字信息時代圖書館的信息權利的行使加以諸如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種種限制,其目的就是為社會公眾提供使用文獻信息資源的機會,平衡權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關系,這也成為當今圖書館解決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矛盾沖突的一種模式。
          3.1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據法律授權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在適當的位置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出處,并且不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接受法定許可的積極意義在于不但可以保護著作權人的適當利益,還可以防止不合理的權利濫用和過度壟斷。
          3.2強制許可  所謂的強制許可,指版權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他人以某種方式使用其作品時,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向本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提出強制使用作品的申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申請頒發許可證,可不經版權人許可而強制使用其作品,但使用人應按規定向著作人支付報酬。在國際著作權公約中,又被稱為強制許可證(compulsorylicenseo強制許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通過對版權人專有權利的限制,使社會公眾得以利用作品,以促進整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科技的發展。在《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中都對強制許可做了規定,但世界各國在具體操作中存在差異,使用范圍和使用條件都不盡相同。我國版權法無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作為上述兩大公約的成員國,我國的作品使用者為了系統教學和科研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就復制或翻譯其他成員國的作品申請強制許可。特別是在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應當充分利用有關規定,更好地開發外國文獻資源,滿足特定用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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