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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創新題目研究
摘要:本文以為廣義創新就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進行“新的綜合”并引進生產體系,狹義企業創新是發現上可行的技術發明,并使之得到有效的貿易投資行為,目的都是為獲得潛伏的利潤;創新中的“自主”的基本指向就是指技術創新必須是本土企業群體所進行的創新;企業創新包含了創業型小企業的非常規化創新和成熟大企業的常規化創新,二者共同構成了我們經濟中的二個具有互補關系的創新來源。關鍵詞:企業自主創新; 常規化創新; 非常規化創新
一、 企業創新的概念體系與基本內含
從語義上講,“創新”一詞是泛指在某些領域(例如在、、文化和等)引進某種新事物從而造成積極變化。就企業領域創新而言,則具有二個基本層面的含義:廣義企業創新與狹義企業創新。
1. 廣義企業創新。經濟學家熊彼特在1912年發表的德文著作《經濟》一書中指出,企業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即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進行“新的綜合”(new combinations)并引進生產體系,其目的是為獲得潛伏的利潤。這種“新的綜合”包含以下五個方面:(1)引進新的產品;(2)引進新的生產;(3)開拓新的市場;(7)生產資料或半成品的一個供給渠道,無論該渠道是否已經存在或首次被發現;(5)形成產業的一個新的組織。顯而易見,熊彼特的創新概念涵蓋十分廣泛,包含了一切可能進步資源配置效率的活動,如技術創新、治理創新、市場創新、組織結構創新和資源供給鏈等方面創新。這些創新有些可能與技術直接相關,有些可能與技術并不是直接相關的,所以,廣義企業創新是技術創新與非技術創新的組合。
2. 狹義企業創新。狹義企業創新就是指技術創新,它只包括熊彼特的廣義企業創新概念中的(1)和(2)兩項。從本質上講,企業技術創新是“識別出經濟上可行的發明”(如一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或者新服務),并盡一切可能將這些新發明引進市場,實現技術發明的貿易價值過程,它是企業創新的核心內容。
事實上,技術創新是一個概念體系,它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不同種別的創新。從創新內容的角度,技術創新可分為產品創新(如產品品種創新與產品質量創新)和生產方法創新(如工藝創新與貿易模式創新);從創新性質的角度,技術創新可分為三類:一是跟隨創新,就是在別人創新的基礎上,引進、吸收與消化,在外圍作一些創新,如韓國人在美國手機核心技術基礎上開發出來的CDMA手機創新;二是集成創新,就是把現有技術組合起來創造一種新產品,如復印機就是在已有成熟技術基礎之上進行的集成創新的產物;三是原始創新,原始創新就是指前無古人地提出創意和思想,經過一系列活動,終極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并取得經濟效益。
3. 技術創新的特點。值得夸大是,技術創新固然與技術發明有關,但是二者之間并不完全相同。技術發明是指通過技術的研發活動來獲得一定結果(如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方法)的有關新技術的構想或試驗品。相對于技術發明而言,技術創新具有如下三個特點:首先,技術發明只是技術創新的出發點,而創新是識別出經濟上可行的發明,并且盡一切可能將這些發明引進市場,或者通過某些其他的方式來確保這些發明得到有效的貿易應用,其目的是實現技術發明的市場化或產業化,并實現經濟效益。其次,技術創新包含了技術發明成分,但是不一定是最先進的技術發明。從技術創新來看,除了重大的原始創新(比如瓦特發明蒸汽機、萊特兄弟發明飛機等)包含了重大的技術發明成果,并且帶來了產業革命外,大多數技術創新如集成創新和跟蹤創新中重大新技術發明的成份就比較少了,但從發現技術發明的貿易價值上講,它們確實是一種技術創新。最后,技術創新是多種要素有機結合的產物。發明創造只是創新中的一個技術性因素,它是由發明家來進行的。但是,創新是把技術上的靈感與貿易上的努力淋漓盡致地結合在一起,它不僅涉及技術因素,還涉及資金因素、治理與貿易模式等方面的非技術創新的支撐。
二、 企業創新中的“自主”的基本意蘊
保羅·克魯格曼(1979)在其關于國際貿易和國際收進分配的經典論文中指出國際貿易和經濟增長模式主要受兩類活動支配:創新和技術傳播。似乎一個后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競爭實力可以通過從發達國家獲得技術創新資源來獲得支撐。但是技術進步上的“日韓道路”與“拉美道路”告訴我們,經濟主體是依靠別人創新成果,還是依靠自己主動地進行創新來進步自己競爭力,終極結果顯然是完全不一樣的。前者是在吸收別人的創新成果基礎上進行主動的再創新,并且成功地實現了由后進國家向發達國家轉型,步進世界和技術強國行列。而后者則被動的吸收別人技術成果,結果仍處于落后的狀態。二種技術進步策略的比較結果告訴我們,經濟主體必須自主創新。
所謂自主創新,簡言之,就是經濟主體自己主動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從本質上講,自主創新中的“自主”是創新中一種戰略選擇,其基本的利益指向是本國和本國國民的利益,而不是全球或外國人的利益;是國家的長遠利益,而不僅僅是眼前利益。因此,從中國國家整體利益角度上講,自主創新就是指在中國資本控制下的本土企業群體所進行的主動型創新活動;谶@種利益取向,自主創新可以進一步地分解為如下三個層次上的指向:
1. 創新主體指向:中國資本控制下的本土企業。從主體上講,自主創新是相對于他人創新而言的,所以,自主創新在主體上就是指我國資本控制下的本土企業群體。這是開展自主創新的基本條件,只有中國資本控制下的本土企業群體創新,我們才能擁有創新成果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使我國在全球新的分工結構中處于“大腦國家”地位。
,在世界范圍內已經逐漸形成了“大腦國家、軀桿國家、手腳國家”的分工,并由此決定了不同國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按竽X國家”是以技術創新為基本戰略,以生產知識與輸出知識為主的國家,其共同特征是:其一,創新投進高,國家的研發投進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其二,進步貢獻率高達70%以上;其三,自主創新能力強,國家的對外技術依存度指標通常在30%以下;其四,創新產出高。美國、日本、芬蘭、韓國等20多個國家屬于這類創新型國家。這些發達國家利用已有知識積累和科技領先地位及現有上風產業基礎,處于“大腦國家”的位置,生產知識與輸出知識,再一次站在新的發展起跑線的前端;大多數后起國家由于缺少科技實力和知識積累及上風產業,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處于“軀桿國家”或“手腳國家”的位置,只是接受知識或應用知識,終極只能跟在發達國家后面進行更艱難的追趕。
就目前總體情況看,我國仍然處在“軀桿國家”的地位。截至2005年,我國國內申請人獲得的發明專利數目僅占發明專利授權總量的37%。在汽車、飛機、儀器儀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含金量”較高的領域、我國授予的專利多為外國公司所擁有。這表明技術創新的主體不是我國本土企業,別人生的孩子終究是別人的,這就談不上自主創新。因此,夸大自主創新,從主體上講,就是中國資本控制下本土企業自己進行創新。只有自己企業進行創新,才可能擁有相應的創新成果的自主知識產權,否則只能處于世界“食品鏈”的底端。
2. 創新性質指向:本土企業的積極主動型創新。從創新的性質上講,自主創新是相對于技術進步中的“拿來主義”而言的。技術進步中的“拿來主義”表現為對技術成果“不求所有,只求所在”,具體表現為:一是簡單跟進型:單向引進——消化,對外國技術亦步亦趨,逐級跟進。二是被動引進型:就是通過購買外國先進設備、專利、圖紙等技術創新成果直接投進生產,不進行消化和“進口替換”。三是合資引進型:就是試圖通過“以市場換技術”策略,以期達到外資企業的“本土技術溢出”效應。這三種形式實質上是被動型技術進步戰略,技術成果主導權把握在外國企業手中。在過往相當長時期,我國一些地方或行業,習慣于采取這種技術進步策略,結果是使我國某些行業陷進“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泥潭。
自主創新本質上要求在“技術創新成果上不僅要求所在,還要求所有”。因此,這就不僅要求本土企業進行創新,而且必須采取積極主動方式開展創新。它實際上包括二個層次:自力更生基礎上的創新和模仿基礎上的再創新。一是自力更生型:在得不到外界知識和技術供給的情況下,從對基礎原理的起步,基本上通過自身努力,綜合國內資源獨立發展出自己的技術體系。如我國的“二彈一星”等。二是模仿創新型:就是在高強度消化吸收情況下,進行自主開發,以取得市場上風,同時向前端基礎應用科學延伸。如韓國、日本企業創新模式,這二個國家企業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時,卻要花比引進項目用度多3~10倍的錢來消化吸收,形成了“引進-吸收-試制-自主創新”的良性循環。這二種是主動型技術進步戰略,技術創新的主導權把握在自己手中,本土企業擁有自己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
3. 創新能力指向:本土企業具備自我“學習能力和組織能力”。自主創新的最高境界就是本土企業創新能力上的自主。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實質上是本土企業(包括行業和國家)的學習能力和組織能力。只有本土企業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具備了這種持續的學習能力和組織能力,我們才能真正具備了自主創新能力,才能真正具有了持續的國際競爭力。主要理由是:其一,技術并不僅僅是以物質形態存在的“人工制品”,而且也是被組織所把握的訣竅、慣例和程序。物質形態上技術成果會隨著“外溢效應”逐漸消失,但是內生于本土企業里的不斷發展的創新能力卻是持久的。因此,決定企業持續競爭力并從技術進步中得到長期回報的重要保證往往是企業具有的動態發展的技術創新能力,而不是單純地對某種特定發明的持久控制。其二,也許物化在設備上的技術可以買到,但是,決定本土企業競爭力和國家未來命運的創新能力是盡對買不來的。創新能力只有由本土企業組織內生地發展出來,而沒有任何組織之外的氣力和過程可以替換。其三,很多在創新活動中居于前沿的外國公司有時又會有步驟地散布創新成果,其用意當然不是為了幫助本土企業進步競爭力,正如鮑莫爾在西方大型企業向外自愿散布專有技術內在動機時所指出的,他們自愿散布專有技術當然是為了“得到一份適當的回報,或者是牽著競爭者的鼻子走!边@就一針見血的指出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大企業散布技術的要害:能封閉時就封閉,讓你技術無法獨立;當你有看發展出獨立技術時候,就急忙將技術轉讓給你,延緩技術進程。實在,他們終極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閹割”本土企業乃至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
中國事一個大國,必須擁有自己相對獨立而全面的經濟體系,以及與此相適宜的相對獨立而全面的技術支撐體系,這是大國實現獨立和主權的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而構建這個獨立的技術支撐體系的微觀基礎就是本土企業群體要成為創新主體,重塑本土企業、行業乃至整個民族持續的“學習能力和組織能力”。歷史告訴我們,創新能力只能內生于我們本土企業組織內部,別人無法依靠。依靠別人的企業,是沒有未來的。
三、 創新中的大小企業的地位與作用
熊彼特曾經用詩的語言指出:“不斷的創新就像是跳動的琴弦,奏著成長的美妙樂章,……”那么,究竟是誰在撥動創新的琴弦呢?這在企業創新上似乎一直存有爭議。在熊彼特創新命題中,“撥動創新琴弦的正是那些領導市場的巨型公司”。謝勒爾(Scherer,1980)表明,盡大多數革命性創新成果(如白熾燈、無線電電報和電話、同軌通訊衛星和機等等)并不是由成熟的大企業,而是由獨立于成熟大企業之外的新興企業推進的!陡淖兪澜绲13位男性》作者蘭德拉姆提出的“創新悖論”似乎也證實謝勒爾的說法:即在大規模的產品創新和概念創新中,產業巨子和專家從來未能走在創新的前面,反而卻是初進門道的創業者,如蓋茨、喬布斯、特納、海德等企業家,他們來自民間,特別是他們根本不是已有大型企業(如IBM、GMC等)的高級治理職員。這些爭論實際上提出一個誰是企業創新中主體的,也是我們理解企業自主創新中企業主體內含的基礎以及我們的政策取向題目。
實事上,企業創新中主體題目體現了人類知識積累與創新的二種基本范式。根據創新活動是否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種常規化行為,可將企業創新的分為兩種基本范式:一是“成熟型企業的常規化創新”;二是“創業型企業非常規化創新”。
成熟大企業常規化的創新是指大型企業日益接管了技術變革的過程,將其從一個間歇而且不確定的發現過程,轉變成接近于常規化的企業內部事務,由至公司中指揮很多其他事務的科層機構和治理過程來控制。這種創新范式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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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典型的“熊彼特創新命題”中的大企業創新范式的特點是:(1)創新來源的內部化:大企業往往是在企業內部通過建立中心研發試驗室,將經濟中的一部分研究與開發活動變成了一種內在的、有治理的、有控制的過程;(2)創新治理的事務化:創新活動中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的作用越來越下降,“技術進步越來越成為受過專門練習的專家小組的業務”;(3)創新資源投進的程序化:表現為企業系統地決定要在研發中投進多少資金,在這個領域應該以什么樣的方式與競爭對手往來,甚至系統地決定公司的實驗室應該發明些什么;(7)創新成果的可猜測性:常規化創新經常偏重于生產工藝和產品中的穩步和持續的技術進步和改良、進步可靠性、增加產品對用戶的適用性以及開發產品新的功用方面。
創業型小企業的非常規化創新是指獨立大企業之外的創新者通過創業形式所從事的創新活動。這種創新范式如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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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創業型企業創新范式的特點是:(1)創新與創業密切聯系在一起,創業是創新的實現形式,即一旦一個新的技術發明被證實是成功的,發明者或者與之關聯的企業家通常會通過創立新公司來提供新的產品實現創新;(2)創新活動往往來自民間,不存在類似于大型企業的復雜科層機構的控制和常規化創新的壓力,成功的創新充分體現了企業家精神——好奇心、異想天開和膽識,以及得益于那種“有啟發而自由”的氛圍。開創微軟的比爾·蓋茨與開創Google時代的佩吉與布爾等就是在“有啟發而自由”的社會氛圍里成長、思考并創造著的企業家;(3)創新成果往往具有一種革命性,要么開創一個新產業(如比爾·蓋茨),要么開創一個新的市場(如湯姆·莫納漢)或完善(如本田宗一郞)等等。
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無論是成熟的大型企業,還是創業階段的小企業都是“撥動創新琴弦的”主體和創新來源,只是它們在創新過程中采用了不同創新范式。這二種創新范式形成了技術創新中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專業分工。正如威廉·鮑莫爾所說,“它們都是不能完全替換的。不過存在著可猜測的專業化趨勢:企業家提供更加不同以往的、突破性的創新,而大企業的研發機構提供對那些突破性成果的進一步的改進,從而使之更有用。這樣,這兩種類型的創新企業扮]了超加性互補(Superadditive Complemenany)的角色,從而經濟增長在這種分工下明顯提升!
因此,在把我國構建成創新型國家戰略中,無論是成熟的大型企業,還是創業型小企業,他們都應是我國實施創新型國家戰略的創新主體。我們不僅要重視大型企業的常規化的創新,鼓勵大企業建立自己的研發中心,使創新常規化;同時,也要在全國培育創新文化,為那些獨立于大型企業之外的創業型小企業創新提供適于其成長的“有啟發而自由”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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