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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3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書同附2),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2.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復審時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第(四)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并由認定機構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三)申請享受稅收政策
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四)復核
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其相關稅收政策落實產生爭議的,凡屬于《認定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況的企業,按《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屬于對是否符合第十條(四)款產生爭議的,應組織復核,即采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條(四)款規定,判別企業是否應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中介機構和專家
(一)中介機構
1.中介機構的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
2.中介機構的職責
(1)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2)中介機構應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資格,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二)專家
1.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重點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1)專家庫內的專家應具備《重點領域》內相關技術專長。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相關技術領域內熟悉子領域技術的專家數量不少于評審所需專家的5倍。
(2)建立專家聘任制度,專家庫內的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并由認定機構將專家備案表(附3)統一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認定機構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該領域專家開展認定工作。
3.專家職責
(1)審查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情況、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及主營業務等進行評價,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附4),按要求上傳給認定機構。
(3)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附5),按要求上傳給認定機構,為認定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4.專家紀律
(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
(2)不得壓制不同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
(5)未經認定機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企業調查。
(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任何好處和利益。
四、 研究開發活動確認及研究開發費用歸集
測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強度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要環節之一。企業須按規定如實填報研究開發活動(項目)情況表;同時企業應正確歸集研發經費,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1.研究開發活動定義
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企業按照上述定義判斷是否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項目),并填寫附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二、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
2.判斷依據和方法
認定機構在組織專家評價過程中,可參考如下方法對企業申報的研發活動(項目)進行判斷:
(1)行業標準判斷法。若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了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等技術參數(標準),則優先按此參數(標準)來判斷企業所進行項目是否為研究開發活動。
(2)專家判斷法。如果企業所在行業中沒有發布公認的研發活動測度標準,則通過本行業專家進行判斷。判斷的原則是:獲得新知識、創造性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應當是企業所在技術(行業)領域內可被同行業專家公認的、有價值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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