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有關我國秦漢時期儒家法律思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與內涵儒家產生于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影響最大,持續時間最久的一個學派。從出土的簡帛文獻中來看,道、儒兩家為先秦顯學,法家集大成者韓非日“世之顯學,儒墨也”。儒家學說的發展基本經歷了兩大階段. 即先秦儒家和秦漢以后作為封建正統學派的儒家. 但先秦儒家思想的系統化已經標志著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把恢復周禮視為最高的德行.注重道德教化。孟子的思想體系與孔子基本相同,被稱為孔子的繼承者。茍子的思想,基本體系源于孔孟.但有較大變化.他更注重法的作用.是儒法合流、禮法統~ 的先行者?傊惹厝寮曳伤枷胧俏髦艿摹岸Y制”和“明德慎罰”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有其豐富的內涵. 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仁”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孔丘的“愛人”有親疏之分,必須從“親親”開始,由親及疏.由近及遠。“愛人”也有等級之分,等級不同,“愛”的內容也不同.如在君臣關系中,他要求“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即使君使臣不以禮.臣也必須事君以忠.不但群臣之間如此,一切上下級關系也是如此。
維護宗法等級制的“禮治”。嚴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堅持“父子相隱”、“親親為大”原則。(3)提倡“德治”。德治主張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國家.依靠統治者品德的影響和社會教化而治國。“德治”在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主要繼承了西周“明德慎罰”的思想。先秦儒家仁政學說必然導致“德治”的結果.史料記載‘.孑L子過泰山側,有婦女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使子路問之日:‘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而日: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蜃尤眨骸螢椴蝗ヒ?’日‘無苛政!蜃尤眨骸∽幼R之,苛政猛于虎也。?閉此即反映了孔子提倡“仁政”、“德治” 和反對暴政的思想。
主張“人治”。“其人存則政舉,其人亡則政息。??故為政在人。”儒家學派認為治理國家起關鍵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法律是由人來掌握和應用的,人是把握法的主體,起著決定性作用, 人與法相應以人為重,“有治人, 無治法,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 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
二、秦律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分析秦朝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自商鞅變法以來,法家的指導思想一直在秦國法制建設中起著指導作用。秦律雖然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制定出來的,但秦律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一定影響,某種程度地表現出了法律思想的連續性與繼承性。具體來說,儒家法律思想在秦律中的體現可從如下幾方面來分析:
秦律對不孝的處罰體現了儒家法律思想。秦律規定家長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請求官府處死敢于違背自己意愿的兒子(實際上不孝并不一律處以棄市),?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春。’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毆大父母”及“毆高大父母”屬于不孝行為。“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春。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比寮宜枷胍孕榘偕浦.大力提倡孝道,并把孝與忠即父權與君權相聯系.認為孝敬父母的人才能忠君。秦律對不孝之人進行法律懲罰,以維護君權統治,實際上也符合了儒家思想的要求。
由此可見.秦律吸收了儒家注重倫常的法律思想。
秦律中有關“非公室告”與“公室告”的訴訟制度也貫徹了儒家的宗法等級秩序思想!斗纱饐枴酚小百\殺、傷它人為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的規定.也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 兒子對父母以及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屬“非公室告”,宮府不予受理。還有諸如?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懈,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這些規定明顯體現了儒家維護宗法等級秩序的思想精神。
秦律對“家長權”以及夫妻關系的規定體現了儒家的法律思想。秦律中父在家庭中享有許多特權,秦律規定“父盜子,不為盜”,由此可以推知“別居”之子也是包括在內的,在父子同居的情況下.由父親掌管支配全家的財產,這說明法律確認父對子的財產享有支配權以及對別居之子的財產有部分支配權。家長未經官府允許擅自刑殺子及奴婢要給予懲處,但處罰程度輕于普通的殺傷罪!吧脷⒆,黥為城旦春。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毆(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 為殺子”,“擅殺、刑、髡其后子,讞之! 可見因為孩子多而殺死無辜的嬰兒.僅處以較輕的黥城旦之刑.對“后子”之罪行要議,仍然是減輕處罰之意。秦律中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后世略高.夫與妻同處于家長的地位。妻子告發丈夫的罪行,可以保證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不被沒收,但妻子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是不完全的.并且即使妻告丈夫有罪,也得不到丈夫所掌管的家產。
此外.妻子享有某些法定特權也是由丈夫的官秩與爵位決定的,“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毆(也)? 當口(遷)。(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由于丈夫為嗇夫犯罪被遷徙.妻子可免于隨同;“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即丈夫公士以上,妻子犯罪當處黥刑的可保持身體完好?傊,就家庭成員相互關系來說.父母)地位高于子(女),夫的地位高于妻,符合儒家的禮治要求。
三、漢代儒家法律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一)儒家法律思想指導地位之確立西漢建立后,漢初的統治者以亡秦覆轍為鑒,認識到單純依靠暴力鎮壓不可能維持國家的長治久安。于是轉而求助于“無為而治”的黃老之術,漢初的黃老思想與先秦法家的重刑學 說以及發展到極端的秦代重刑思想完全不同.在此影響下.文帝景帝時期廢肉刑.使漢初的刑罰日趨寬緩,漢初輕徭薄賦和約法省刑。刪繁就簡,去苛從寬,順應人心,經過七十余年的發展,生產力得到了較大的恢復和進步。但到西漢中期以后.社會經濟日益發展.各種社會矛盾逐漸突出,社會治理日趨復雜,黃老思想無法適應社會現實,致使各項制度出現缺陷,終于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代大儒.在繼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論基礎上.吸收了其它學派特別是法家和黃老學說中有利于當時統治的內容.把先秦儒學理論發展成為一種實用的理論.并被推崇成為政治、社會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漢代新儒學思想包括:從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目的和具體運用,都從神學方面來加以說明.使之符合“天人感應”之要求:對先秦商鞅、韓非之法和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論和實踐. 持批判態度,強調“德主刑輔”和“明德慎罰”;重視法律的懲戒作用, 同時又更強調禮法結合和經律互用.甚至將封建宗法等級和“三綱五!钡膫惱淼赖略瓌t置于律令之上: 以先秦儒家經典為準則,援引比附,要求無悖于《公羊春秋》的精神.同時又使之和神學的說教結合在一起。新儒學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借鑒西周德刑結合經驗,以陰陽五行理論和天人感應學說為指導,確立“德主刑輔”.在統治方法上以德禮教化為主,刑罰懲治為輔.貫徹先德禮后刑罰、德刑結合、禮法并用的原則。董仲舒等學者適應了當時社會之需要.對先秦儒家學說進行了系統改造,使漢代新儒學得以形成.其鮮明的政治傾向及其致力于建立新的社會秩序的努力,與漢武帝時期加強君權、強化中央集權的要求相符合,儒家法律思想確立為指導思想已是必然選擇,于是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發生了重大轉折,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日益明顯。
二)漢律中儒家法律思想之體現漢代法律發展的特點是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指導。將儒家法律思想逐漸引入和融入到具體的法律原則、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之中、漢代法律原則中的儒家法律思想漢代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則都深刻地體現儒家的法律思想:(1)“三綱五常”原則。董仲舒根據先秦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忠孝仁義”的說教.進一步把它發展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仁、義、禮、智、信”的“三綱五!彼枷耄蔀榉饨⒎、司法的基本原則。董仲舒認為“陽貴陰賤”,對五倫觀念作了進一步的發揮,提出了三綱原理和五常之道,由此確立了君權、父權、夫權的統治地位。把封建等級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薄捌逇颉D蜑殡`妾!薄白淤\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市。”f1四‘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則是處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關系的基本法則.“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變道亦不變!雹(2)“君親無將,將而誅焉”原則!??君親無將,將而誅焉。是以周公誅弟,季友鴆兄,經傳大之。臣等以荊屬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惻隱,故敢請耳。如令陛下子,臣等專誅而已。”
該原則要求君臣、父子這間的關系不允許違反,即使只有反抗思想而沒有行為,也是犯罪,同時尊尊原則高于親親原則。(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在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相互隱瞞犯罪不受法律制裁,這符合儒家“父子相隱”的精神,到漢宣帝時該原則進一步在法律中細定,但凡遇謀反、謀大逆等直接危害統治的重大犯罪, 則引儒學另一觀點“大義滅親”為據,而不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4)“惡惡止其身”原則。只應懲罰犯罪者本人,不牽連無辜者,這一直是儒家的主張。
反對株連無罪者.不僅有利于安定社會秩序,也符合人民利益和符合法理精神,當然兩漢之世,未真正廢除過連坐法,“惡惡止其身” 更多是為標榜之用。
“春秋決獄”審判方式中的儒家法律思想董伸舒創立的天人感應說、陰陽五行說,由于這種思想的核心是論證君權至高無上, 維護封建君主專制.因而為統治者所重視,自然成為封建法律的核心指導思想。同時,由于“天”的威力對統治者也有一定的約束作用,這種思想中某些觀點也反映了人民群眾利益,所以其能通 過“罷黜百家.獨遵儒術”被廣為宣傳,這樣就為引禮入法的“春秋決獄”準備了較好的條件。同時.在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確立以后,西漢出現了意識形態與法律實踐分殊的現象.即意識形態領域儒學上升為正統.但在法律領域,仍漢承秦制.法律和司法活動仍體現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的完備法典在短時期內不可能制定出來.于是以儒家的觀點解釋現有的法律、直接“引經決獄”變成為可能和必要。
“春秋決獄”是法律儒家化的開始.其審理案件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引經文以論獄.根據儒家經典的基本義理來斷案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乙及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董仲舒日: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董仲舒從《詩經》和《春秋》中引出“養父如同親父”和“父為子隱”兩條原則.判決甲雖隱瞞乙殺人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春秋決獄”的第--re情況是引古判例以斷案。“甲父乙與丙爭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日:毆父也,當梟首。(仲舒)論日: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洞呵铩分x,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㈣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記載的許止進藥致其父病故而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判例.對當時的毆父案進行分析,認為甲無毆動機.不應對其處梟首之刑由上可知.“春秋決獄”的核心方法是“原心定罪”,即“春秋決獄”強調對行為人的主觀真實動機和目的進行深入探究,主觀方面的善惡將影響對行為人的制裁!啊洞呵铩分为z,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f塌“春秋決獄”的“原心定罪”符合儒學德善的要求,是對客觀歸罪說的否定.但往往會走向主觀歸罪的極端,其既具有積極意義,又具有消極影響。很明顯,透過“原心定罪”,無論是引經文以論獄還是引古判例以斷案, 其背后的指導精神和依據都是儒家思想和信條。
漢代行刑制度中儒家法律思想“刑以秋冬”是中國古代的死刑執行制度.凡判死刑者,春夏不能執行,須待秋后處決,故稱秋決。早在春秋時期“刑以秋冬”已經形成,“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㈤秋冬氣候肅殺,執行死刑“敬順天時”、“代天行罰”,反映了神判的色彩。漢代“秋冬行刑”的制度規定春夏不執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冬執行。秋冬行刑是“司法時令”說的體現,也是儒家法律思想.特別是新儒學法律思想的要求和體現。漢代中期以后,儒家思想獲得大一統地位,“董仲舒大談天人感應、陰陽五行,以陽為德,以陰為刑,德主生,刑主殺,陽居大夏,陰居大冬。由于天意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所以應該賞以春夏,刑以秋冬! 于是“秋冬行刑”就成為依據“天人感應”理論、堅持“則天順時”的自然結果,秋冬時節“天地始肅”,殺氣已至,則應從事斷獄活動和對死刑予以執行 秋冬行刑在漢代成為定制,對后世有著重要影響。“刑以秋冬”除體現儒家法律思想外.當然也與中國是農本國家相關.審判與執行重大刑案往往牽涉當事人較多,“上逆天時,下傷農業”,所以“刑以秋冬”盡管與迷信相聯.并有諸多爭議和批判,卻仍然在中國法制發展中歷經久遠。
四、結語綜上可知.秦代法律思想盡管由法家居于主導,秦律還是受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響.其涵蓋了諸多儒家思想成分.值得深入挖掘和研究。漢雖承秦制,但法律思想卻發生了重大轉折,最終以新儒家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成為正統,儒家法律思想在有關法律制度、法律原則中得以充分體現。就主流法律思想來看.秦漢時期經歷了法、道、儒各家思想的前后更替.使法律指導思想逐漸向“德刑并用”和“德主刑輔”轉化,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指導思想是經歷了秦漢時期的如此演變而逐漸形成的。
【我國秦漢時期儒家法律思想】相關文章:
淺談秦漢時期的裝飾圖案06-17
淺談儒家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05-29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漢代的變遷分析09-28
論儒家法律思想差異產生的必然性05-08
淺析先秦儒家德育思想07-25
儒家音樂思想的基本特點08-07
儒家禮治思想與社會內在和諧07-17
法律思想的形成09-08
淺析儒家“慎獨”思想的倫理意蘊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