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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哲學直覺的證據地位之爭議

        時間:2024-08-21 08:07:08 哲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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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直覺的證據地位之爭議

          對事物本質、實質或意義的探究是一個古老的哲學成見,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哲學直覺的證據地位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借鑒。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開始于一個關于知識論如何可能與認知科學(尤其是心理學)相關的簡短的一般性建議,然后試圖詳細討論一個更為專業的問題:認知科學是否以及如何可能有助于這個知識論問題,即在哲學方法論上所謂的“直覺”是否享有證據地位的問題。

          如果是的話,那么知識論又是如何與認知科學有關系呢?第一個可能的回答是,兩個領域之間并沒有有趣的關系。心理學研究思想的實際過程和機制,而知識論則研究人們應該如何思考和推理。知識論研究的是關于信念的好的理由或好的證據。在這類“規范”的探究中,還不清楚描述心理學可以扮演什么樣的可能角色。

          關于確證(以及知識)的過程可靠論在這兩個領域之間提供了一個有用的鏈接。按照這一理論,確證的信念是通過可靠的信念形成過程而形成的信念。可靠的信念形成過程是一個通常輸出真信念而不是假信念的過程(類型)。一個過程的真值比率究竟必須達到多高,其所輸出的信念才稱得上是確證的?75%?90%?我們不必精確地回答這一問題。真值比率的閾值可能是模糊的,正如所分析的確證概念本身就是很模糊的。如果知識論者能夠同意,至少有一個恰當的認知規范性標準對于主體形成信念而言是(實質上)避免錯誤的,那么很顯然,他們應該尋求采用高真值比率的信念形成過程。這一目標何以實現?

          這里認知科學(至少原則上)能夠提供一些幫助。認知科學的一個中心追求,是識別人類主體采用的各種信念形成過程。另一個此類追求,是基于各種信念形成過程來評估可靠性的程度或者利真性(truth-Sconduciveness)。例如,各種各樣的記憶過程和推理過程如何是可靠的?在考慮哪類過程在起作用時,人們可能找到在過去幾十年心理學上流行的所謂的“二元過程”框架。這一框架區分了兩種相對的過程:一種是所謂的“系統-1過程”,通常是演化古老、無意識、快速、自動以及組合的,一種是所謂的“系統-2過程”,通常是演化新近、有意識、慢速、受控制以及基于規則的。

          一些理論家認為系統-1過程既“亂”又“快”,其他人則認為某些系統-1過程是可靠的或精確的。例如,吉仁澤及其同事主張存在某些快速且節儉的過程(在認知資源利用率上的節儉),同時它們卻是非?煽康摹VT如“最優”探索法和“識別”探索法能夠是非常精確的,同時又是快速且相對要求不高的。

          如果這種觀點是正確的,那么它們位于這些根據過程可靠論而產生確證信念的過程之中。

          但是,確證并不是知識論者感興趣的唯一標準。另一個知識論的此類標準或工具是證據。按照許多知識論者的觀點,一個主體的信念在認知上是恰當的,當且僅當該主體擁有足夠好的證據來保證其信念。但什么是好證據呢?這一問題的出現與許多認知領域相關。但近來由于與哲學自身方法論相關,它的出現得到了特別關注。在促進其特征的探究上,哲學家頻繁地訴諸思想實驗(假設事例)去回答他們的許多問題。它利用人們關于那些假設事例的直覺去解決X的“本質”或X的“意義”等問題。這種直覺方法論的合法性是一個受到熱議的主題———一個知識論主題———并且,這就是我將在下文中關注的知識論主題。①

          二、作為證據的哲學直覺

          對事物本質、實質或意義的探究是一個古老的哲學成見。蘇格拉底通過詢問他的對話者以探究節制(《卡爾米德篇》)、虔誠(《歐緒德謨篇》)和正義(《國家篇》)的本質,回應關于樣本行動的問題,看它們是否可以顯示這些特征。直到最近,人們才使用“直覺”術語來描述這些回應。但同樣的活動,顯然也見于約翰·洛克關于跨時間同一性的王子/鞋匠的例子:“由于一個王子的靈魂應該攜帶著王子過去的生活,進入并且占據鞋匠的身體,……每個人都看出他與王子會是同一個人”。洛克使用“看出(sees)”術語,隱喻地表達當代哲學家所說的“直覺”。盡管他自己沒有使用“直覺”術語,但他的方法論與目前的哲學家們實質上是相同的。有關事例的直覺———有時也稱作“單一的直覺”———用于測試關于概念、關系或被研究現象的本質或意義的理論。

          就像洛克那樣,當代哲學家普遍認為,對虛構事例的直覺回應構成證據。對于具體事例是不是針對該屬性、關系、概念或所探究的現象的一個實例,他們都是有直覺的。

          在當代哲學中,哲學家對他們的直覺的回應,影響最大的是對葛梯爾兩個知識案例的回應。

          這里是其中一個案例的簡述:史密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瓊斯擁有一輛福特車(J)。他確證地相信這一命題。史密斯不知道布朗的下落,但通過J推斷“或者瓊斯擁有一輛福特車,或者布朗在巴塞羅那”。碰巧的是,瓊斯并沒有福特車,但是———由于純粹的巧合———布朗是在巴塞羅那(B)。那么,史密斯知道(J或B)這一析取嗎?針對這一事例,廣泛接受的直覺認為史密斯不知道J或B的析取。根據葛梯爾對這一案例以及另一類似案例的評價,他得出的結論是:案例中的主角是不知道的。但是由于史密斯以及其他主角擁有確證的真信念,因而,確證的真信念不是知識(或不滿足知識的條件)。這樣,一個廣泛持有的知識論論點(亦即K=JTB)被人們的直覺“證據”所推翻。幾乎每個人都同意葛梯爾的結論。

          在得到這一結論的過程中,知識論者顯然接受了這個假設,即單一的直覺(我們所謂的“分類直覺”)構成了證據。具體地說,就是使其內容為真的證據。但是,究竟什么樣的命題或事態才是證據(對于某個命題或其他)?這里有一個觀點:事態E是一項證據,當且僅當E是相關事實的可靠標示。也就是說,當且僅當這個事態通常標示(或有助于)相關事實類型的真。許多事例都說明了“證據”術語的這種用法。氣壓計的下降是即將下雨的證據,因為氣壓計的下降是即將下雨的一個可靠標示。樹干中有N條年輪是這棵樹有N歲的證據,這是因為年輪的數量是樹齡的一個可靠的(真的)標示。

          不僅“外部的”的事態可以作為證據,這同樣也適用于心理的事態。我似乎記得昨晚晚餐吃木須肉是我晚餐吃木須肉的證據,因為這是我晚餐吃木須肉的可靠標示。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心理狀態類型都是其內容為真的可靠的標示。我想象一個特定的奇特事件,這并不是實際發生事件的證據,因為對于所想象的事件的出現來說,想象并不是其可靠的標示。同樣的,希望一個特定的團隊贏得冠軍并不是其將贏得冠軍的證據,因為希望對于所希望發生的事件來說,并不是一個普遍可靠的標示。

          三、直覺的證據地位之爭議

          有了這一證據狀態的定義,也許我們現在可以開始詢問直覺狀態是否都是其內容為真的真實證據。舉例來說,我們可以詢問,某人關于某情況O是屬性R的一個實例的直覺,是否是O真地是屬性R的一個實例的證據(好的證據)。更具體的,按照我們先前宣稱的旨趣,我們可以詢問,認知科學能否解釋關于O是R的一個實例的直覺是不是該命題為真的證據。作為背景,值得指出的是,認知科學已被應用于其他領域,以揭示作為有力證據而被廣泛接受的某個事物是否真的配得上這一地位。具體地說,心理學已經在法律領域產生了影響,即對法庭上傳統目擊證人的證詞的信任和可靠程度提出了問題和疑慮。

          20世紀中葉,研究記憶的心理學家表明,一個人對先前觀察到的事件V的記憶,可以通過隨后的事件而操縱或改變。

          對于曾目擊V的一個主體,給他關于V的口頭假消息,這可以被整合到他的關于V的記憶中,以至于形成一個新的但卻不準確的記憶。根據這些心理學家的研究,與人們所意識到的相比,記憶更多的是一種重建的過程,因而,對證人的詢問能夠錯誤地導致他擁有并未真正目擊的“記憶”細節。這樣的證人所提供的法庭證詞,可能導致無辜的人被定罪。(美國)法律體系繪制的道德在對待目擊證人的方式上被修改,并且法律體系在評估目擊證言證據的分量或可信度時必須更加謹慎。

          哲學中所使用的直覺狀態,在其證據地位上也應該減少或降低嗎?所謂的“實驗哲學家”持有這一立場,與之相反的是給予直覺很高證據分量的傳統哲學家。溫伯格、尼克爾斯和施蒂希研究了學生對葛梯爾或葛梯爾式事例的回應,并且報道稱他們的回應與哲學家通常所給出的回應不同。尤其是,回應的不同取決于他們種族的背景(盡管都是美國羅格斯大學的學生)。雖然源自西方種族的大多數受試者(74%)表示,人物鮑勃在那些故事中“僅僅相信”而不是“真的知道”目標命題,而大多數源自東亞(56%)和印度(61%)的受試者卻回答說鮑勃“真的知道”。當然,這種多元的回應模式并不直接表明“真的知道”的回應是錯誤的。對于正確答案來說,并沒有完全獨立的測試或“秘訣”。但是,直覺回應模式中的實質性分歧是值得關注的(一個關注點)。

          具體地說,如果受試者的回應各不相同,那么這就引起了對作為可靠標示的直覺狀態乃至其證據狀態的質疑。一般來說,如果許多受試者對是/不是的問題的回應是五五分,那么可以得出結論50%是對的且50%是錯的。所以,標示關系的可靠性最多只有50%,并不比偶然性更好。同樣,對于65%與35%分,至少35%都是錯的,可靠性仍然不是一個很高的水平。65%就足以成為較強的證據狀態嗎?當然它比單純的偶然性更好,但并不是非?捎^。因此,似乎通過在一個受控制的環境中測試受訪者,正如在科學探究中完成的那樣,哲學家們找到了質疑直覺狀態作為可靠證據來源的理由。他們大概這么認為。

          實驗哲學家的其他研究也使他們最終認可削弱直覺的可靠性,并因此削弱直覺的證據性。某些回應方式顯示出了與所探究的事實無關的因素的影響。例如,受試者接收和考慮的場景順序影響了他/她的回應。通過顯示回應的失真或“偏見”,這種發現也被視為削弱了可靠的標示性。

          然而,實驗哲學模式下的許多研究,不支持這些懷疑直覺可靠性的“負面”結論。一些涉及不同種族來源的受試者的研究,都沒有找到那些像溫伯格等人所報道的差異。換句話說,那些原來的研究并沒有被復制。例如,通過對葛梯爾事例的研究,內格爾、圣胡安和馬爾發現了對葛梯爾場景“標準的”和“非標準的”兩種回應,但這些差異并不源于種族。因此,認知科學是相關的,這是因為,人們看出認知科學的獨特技術如何能夠產生懷疑主義困惑,但目前還不清楚這些技術是否對這些疑惑有著生動的理由。

          然而,一些傳統主義者主張抵制這種觀點,即認知科學在原則上能夠加以質疑直覺判斷的可靠性———至少是哲學中使用的那種。根據這一主張,概念占有包含了對事物進行排序或分類的傾向。

          如果某人傾向于把某些事物歸為Fs和把其他事物歸為非-Fs,那么所有他歸為F的事物都是F(至少根據他自己關于F的概念)并且所有他歸為非-Fs的事物都是非-Fs(根據他的概念),這要么是必然真理,要么是先天真理。因此,只要我們堅持受試者自己的F-概念作為直覺判斷的正確基準,那么就沒有錯誤的余地。

         、龠@種方法受到路德維希以及查爾莫斯和杰克遜的辯護。分類傾向是概念內容的“構成部分”,那么,它如何實際使得這種傾向運用產生錯誤呢?

          分類判斷至少在兩個方面可以出錯,即主體錯誤地呈現了目標例子(或場景)以及錯誤地呈現了詢問者所提問的目標種類或類別。首先,可以提出一個葛梯爾例子,應答者可能沒有注意或者意識到特定細節的重要性,那會是一種歪曲該例子的情況。其次,應答者可能沒有完全掌握或利用詢問者所詢問的相關種類的“知識”。這會是一種歪曲目標類別的情況。無論哪種歪曲都可能導致關于類別實例例證的錯誤判斷。當然,這類錯誤并不特別適切于認知科學的成果。但也存在其他可能的錯誤來源類型,認知科學也許能夠揭示它們。這些類型涉及來自概念(或概念占有)的心理學本質以及分類或分級過程的心理學本質的錯誤。

          這里有兩個這樣的例子。第一個來自于概念如何被呈現的心理學理論以及它們如何分類或分級判斷的理論。根據模型理論,概念占有包括了在記憶中儲存一系列先前遭遇的分類樣例。例如,占有一個“狗”的概念,包括在記憶中儲存一個狗的樣例呈現的組合。為了把特定對象歸類為狗或非-狗,人們從記憶中提取出某些來自總庫中的樣例子集,并且將它們與那些目標進行相似性比較。如果相似性足夠高,那么目標就被分類為一條狗。如果該目標更類似于一個對比類別(例如“貓”)中的樣例,那么它就被分類為非-狗。在這一理論下,讓我們關注這樣一個事實:在檢索過程中,一個選擇的做出來自于全部的樣例集。是什么引導著這一選擇?當目標對象得到受試者注意的時候,也許是語境因素“基本的”特定樣例而不是其他。這一觀點由曼迪和謝弗提出,他們的“語境模型”分類法賦予了語境以重要地位。假設我們認為,一個概念的外延應該通過所有儲存在記憶中的樣例而得以固定,那么分類可能是可錯的。在分類時,一旦樣例的傾向性選擇被確定,人們會輕易做出錯誤的分類。

          另一種分類錯誤的可能途徑來自于在給出直覺判斷的期間進行屬性的替換?崧透ダ椎吕锟酥赋觯斈橙吮灰笕ゴ_定一個給定對象是否擁有一個目標屬性T,并且它發現這是一個困難的任務的時候,他可能轉換(不知不覺地)為一個不同的任務,即該對象是否擁有一個替換屬性T*。例如,當問及某個系列有多少的時候,他可能把任務轉換為去確定他可以輕易從記憶中檢索出的系列的多少(這就是所謂的“可得性”啟發)。這一屬性替換的過程很容易產生錯誤的回答。因此,在基于經驗的分類判斷模型的幫助下,非真實分類直覺的預期比哲學家們在扶手椅上工作時通常設想的更為嚴重。

          四、結語

          然而,基于迄今為止的考察,對哲學直覺的錯誤成分急于給出最終判斷,將會是一個錯誤。當然,一方面在個人認知者的分類形成過程中,還有更多的研究要去實施。此外,如果我們希望去評估哲學家們所使用的直覺方法的可靠性,那么我們必須考慮到哲學家們通常在下結論時并不是單純基于他們自己的個人判斷,而是基于對每一個單獨的例子做出回應的許多哲學家的判斷資料。

          即使人們持有一個非常悲觀的看法,即當直覺者(獨立地)同意正確的分類時,每一個個體直覺者的可靠度僅僅在一個適中的程度上———0.55或0.60,他們共同正確的概率也能夠遠高于他們個體正確的概率。事實上,如果我們只考慮一個群體中大多數人的意見,那么這大多數人可能的正確性可以顯著地超過每個個體直覺者單獨持有的可能的正確性。這就是著名的由法國啟蒙人物孔多塞侯爵(MarquisdeCondorcet)提出的“陪審團定理”(JuryTheorem)的一個結果。如果一個群體中所有成員都擁有高于0.50概率的正確性,那么,如果他們彼此獨立地做判斷,則他們大多數人同時正確的概率隨著該群體規模的增加而很快接近1.0,這是孔多塞定理(theCondorcettheorem)的一個結論。一旦我們意識到哲學需要利用群體共同發生的直覺,這就可以大幅提高直覺方法在哲學上的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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