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論文:旅游消費合同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
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費合同的概述要談旅游消費合同,我們先看一下合同。關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種學說,大陸法系通常認為合同是基于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而達成的協議;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種允諾”的學說。從現行民事立法來看,我國采用的是協議說。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痹逗贤ā分苯右幎耸宸N有名合同,《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增加到三十種。其中就包括了餐飲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這幾種合同中都隱含了旅游消費的內容。而鑒于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在旅游業中的重要地位,單獨將旅游消費合同列出來進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義。
《德國民法典》第651條規定“根據旅游合同,旅游舉辦人負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給付(旅游)的義務。游客負有向旅游舉辦人支付約定的旅游費的義務。”旅游消費合同的概念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同時旅游消費合同的概念又要考慮旅游的特殊性,應強調對旅游者利益的保護。因此,我們可以這樣定義旅游消費合同:它是指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給旅游者,旅游者按約定支付報酬,旅游經營者應對游客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嚴格責任的合同。旅游消費合同規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旅游消費合同的內容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其內容就是合同條款(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作為債的關系,其內容為合同權利義務,它們也由合同條款固定。對于債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痹诖,我們就從債的角度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的內容,也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1、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相對權,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債權具有四項權能,即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債權保護請求權和處分權能。我們從債權的這四項權能來淺析一下旅游消費合同的債權權能:
。1)給付請求權。在旅游消費合同上表現為:旅游者有權利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服務,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訂票服務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門提供交通服務、飯店經營商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等;而旅游經營者則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動開始前支約定金以及服務提供后支付旅游費用的權利。同時由于旅游的綜合性,在服務過程中也存在種種其他復雜的約定義務或旅游規則,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對這些方面提出請求,達成協議,盡量保證旅游消費合同的完備性。請求權為合同債權的第一權能,如果從效力角度著眼,為其請求力。
。2)給付受領權。旅游經營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即債權人)有權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債務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領該給付,乃為旅游消費合同債權的本質所在,也是債權人(即本質上的受領人)所追求的最終結果。給付受領權體現在債的效力上,構成保持力。
。3)債權保護請求權。我國旅游發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發展戰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備,導致旅游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隨著旅游者的成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旅游消費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經營者不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旅游者就可依據該項債權權能請求國家機關如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給予保護,強制旅游經營者履行,它表現在債權的效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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