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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禮法結合的兩點體現及其影響論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是討論某種問題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唐律禮法結合的兩點體現及其影響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重要朝代,結束了長期分裂與戰爭,創造了相對統一與穩定的政治環境,經濟得以重新恢復發展,與此同時,文化方面也開始空前繁榮與發展,社會在各個方面都充滿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時期的社會歷史條件為基礎,離不開中華文化土壤。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禮與法的關系這條貫穿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法律觀的主線達到“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將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體法律制度相適應,完成了禮法結合,對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邊國家法制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唐律;禮法關系;禮法結合;
一、禮與法的基本內涵
。ㄒ唬┒Y的基本內涵
禮,是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國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學術界對禮的起源存在爭議,“祭祀說”、“交換說”、“人情說”、“風俗說“等多種觀點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說”影響最為深遠,亦即“禮源于祭祀”。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亦即古人認為祭祀和兵戎征戰是國家最重要的兩項大事。我國古代自夏商開始便有“禮”,及至周公旦制禮,“禮”已逐漸地政治化、法律化,成為維護等級制度與宗法制度的基本規范!坝H親”、“尊尊”成為了“禮”的基本內容。西周以來的禮,已經具備了禮儀、道德與法律的性質。春秋戰國時期,“禮”通過孔子及其弟子的進一步發展,在思想文化領域產生了深遠影響。及至西漢,經由董仲舒的發展,儒家思想成為統治者治國理政的主要思想,“禮”作為一種社會生活規范,也隨著儒家思想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禮”更是作為儒家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成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禮以為出入”,儒家思想給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內涵
法史學界一般認為中國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說中國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戰爭或者軍事行動。原始社會時期,氏族和部落之間的軍事征服和兼并戰爭不斷,由于這種戰爭需要高度嚴明的組織紀律和行為規范,在此過程中便產生了最早的軍法,這也是中國古代最初的法律,這種軍事征服和戰爭也就是最早的刑罰。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變和改造而來。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時具有軍事鎮壓的軍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雙重屬性?梢,“兵”是中國古代刑罰、刑法、法律等產生的重要淵源。由此,中國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禮作刑以來,禮與刑作為兩種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預防和懲治犯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唐律禮法結合的兩點體現
禮與法是兩種不同的行為規范。禮是經過統治者制定或者認可的指導性規范,其主要作用是預防犯罪和教化萬民,指引人們什么是應該做的。法作為一種懲罰性規范,主要是處罰和遏制犯罪行為,警告人們什么是不該做的。禮與法作為共同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當然存在著聯系,但兩者畢竟屬于不同的規范,其間仍存在著一些差異和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禮有差等與法應普適的矛盾與沖突。這里所講的禮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級秩序的“禮”同代表維護封建統治根基的“法”之間的矛盾。第二,復仇問題所引發的禮與法的沖突。唐代統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強中央集權,將生殺大權牢牢掌控,禁止民間實施血親復仇,但這卻與唐代重倫理道德的法律指導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禮與法在調整社會關系,處理社會爭議中存在的種種差異和矛盾沖突,也導致了整個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制發展一直處于禮與法不斷的沖突與融合的過程中。至唐代,禮與法的結合已臻成熟,禮法沖突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禮法結合在唐律中也有諸多體現。
。ㄒ唬┳h、請、減、贖和官當制度與“十惡”制度中的禮法結合
為解決禮的“差等”與法的“普適”的矛盾與沖突,唐律規定了適用于貴族、官僚的審判和處罰的特殊程序!白h”為“八議”,規定了八種特權人物犯非十惡死罪時可由皇帝召集眾臣議定后決定如何處罰,結果一般是赦免!罢垺笔且环N奏請皇帝裁決的特殊程序,適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五品以上官員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絞斬之罪直接奏報皇帝裁斷。“減”意為減等刑罰,主要適用于應“請”者的親屬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減一等刑罰,但死罪不可減!摆H”是以銅贖罪,同樣適用于官員等特權階級。官當制度則規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兩種刑罰。唐律之所以規定這些制度,其背后實際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禮”這個封建等級秩序所影響,同時也使封建特權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為了取得封建等級秩序和封建專制統治的平衡,唐律又規定了“十惡”,對“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惡大罪加以嚴懲。縱觀十惡大罪,無外乎是嚴重威脅了封建專制統治以及封建社會倫理道德的犯罪,在這樣的犯罪中,無論是議、請、減、贖還是官當制度都不得適用,必須依照常法定罪處刑。這實際上是禮法結合在唐律中的很好體現,一方面唐律通過特權制度維護“禮”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過“十惡”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適性,解決了禮與法在這個層面上的矛盾與沖突。
。ǘ⿵统饐栴}中的禮法結合
作為禮法矛盾體現之一的復仇問題,在整個唐代卻成為了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據《全唐書·復仇狀》記載,復仇這件事如果按照《禮記》來看,與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經地義的,按照法令而言就應當殺人者償命。禮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萬民的依據,但是律中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如果不允許復仇,有悖倫理道德,但如若允許復仇,那恐怕人們將倚仗法律濫殺無辜。因此,最好能夠規定如果有復仇者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由下尚書省統一討論上報皇帝,酌情處理,只有這樣才可以經、律皆無失?梢,唐律最終將復仇問題酌情處理,并未給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只能在根據案情事實的情況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斷,尋求禮與法的最佳結合點。
當然,唐律中還有很多具體的禮法結合表現,如同居相為隱原則,一方面肯定為犯罪的親屬通風報信不違法,維護封建倫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規定謀反、謀大逆等危害封建統治的重大犯罪不適用相隱原則,以此維護封建統治基礎。除此之外,唐律中也還有很多禮法結合的體現,本文在此不過多贅述。
三、唐律對后世及周邊國家法制的影響
唐代作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盛世,物質和文化的發展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華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誕生。唐律以其完備性、科學性等特點成為當之無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禮法在《唐律疏議》合而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從而成為中國古達禮法結合的典范之作,對后世中國封建法制的影響也可謂相當深遠。唐以后歷朝歷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元世祖忽必烈時期也“參照唐宋之制”來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響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時,唐朝作為當時強大的封建帝國,在與各國的經濟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對周邊國家產生了較強影響。東亞的朝鮮、日本等國封建法制的代表《高麗律》、《大寶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較大影響?梢,唐律不僅僅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禮法結合不僅對中國后世封建法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對周邊國家有深遠意義,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結語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睔v代統治者往往重視利用禮的倫理道德規范和嚴刑峻法制度來治理國家。唐律的立法指導思想便是以禮為本,以刑為用,采取禮法并用的手段綜合治國,這是符合國家發展規律的。同時,唐律作為封建社會禮法結合思想發展到成熟的產物,通過積累前代在鞏固封建統治和維護封建秩序方面的豐富經驗,從而使法律制度不斷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斷法律化,不斷解決禮與法的沖突與矛盾,最終達到了禮與法合而為一,禮法并用的治國模式在唐律中成為現實。因此,唐律是當之無愧的中國古代封建法制形態的典型代表,其不僅為當時唐的政治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后世的封建法制發展提供了藍本,更對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封建法制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顆璀璨的明珠。
參考文獻
[1]《左傳》成公十三年.
[2]《遼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書·復仇狀》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傳》.
[6]《唐律疏議·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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