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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及其會計處理
什么是融資融券業務?怎樣進行融資融券?會計處理方法有哪些?
融資融券業務的特點和作用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因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交易稱融資融券交易。在融資交易中,客戶從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購買證券,到期歸還資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戶從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到期歸還證券并支付利息。廣義的融資融券交易通常還包括證券公司從證券金融公司、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得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業務。根據我國2008年出臺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證券須為自有資金或自有證券,在自有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可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但是,我國證券金融公司尚未成立。因此,試點階段證券公司用于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和證券僅限于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
融資融券業務兼具資金融通業務和證券交易業務的特點。在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貸方”),投資者是借入方(即“借方”),“融資”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資者角度而言的。融資交易與一般借貸交易的區別在于,客戶融得資金須以購買證券為前提;融券交易與一般借貸交易的區別在于,融券交易中的交易標的不是資金而是證券。一筆完整的融資融券業務通常既包括資金或證券的借貸業務及相關利息費用的收付,也包括委托代理證券買賣及相關傭金和手續費的收付。在融資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同時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和證券經紀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有四方面作用。一是融資融券業務可以將更多的信息融入證券價格,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或過低時,可通過融券賣出或融資買入使股票價格趨于合理,有助于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二是融資融券業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的供求,增加市場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交易,增強證券市場流動性;三是融資融券業務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狀況,為投資者提供一種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四是融資融券業務拓寬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運用渠道。
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背景
融資融券業務在世界上大多數證券市場都是普遍常見的交易方式,國金證券對全球范圍內37個證券市場進行調查后發現,其中35個證券市場建立了融資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規則,而且絕大多數證券市場都是在推出股指期貨業務之前先推出融資融券業務。
我國于今年3月31日啟動融資融券業務后,4月16日開始推出股指期貨業務。不少研究者指出,融資融券業務是建立做空規則的必然安排,而缺乏做空機制將使得投資者只能從股價上漲中獲利,進而導致證券價格的非理性上漲和隨之而來的非理性下跌。
在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場風險的考慮,不允許進行信用交易。例如,我國1998年《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證券市場一直存在強烈的融資融券需求。因此,我國2005年修訂后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而在法律上為證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間。隨后,證監會于2006年6月發布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稱“《試點辦法》”)。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正式出臺《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對融資融券業務的定義、范圍、資金和證券來源、賬戶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做出了具體規定。2008年10月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正式啟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經歷了一年多的試點籌備工作后,融資融券業務最終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啟動。
融資融券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
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是一種信用交易,在市場發育尚未成熟、監管措施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可能滋生股價操縱行為,增加股市波動幅度,引發金融風險,因此,需要進行嚴格監管。我國監管部門推出融資融券業務嚴格遵循“試點先行、逐漸推開”的原則,在試點階段對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嚴格控制!对圏c辦法》和證監會2010年1月發布的《關于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均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資質等有一定的要求,同時還明確了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
業務流程融資融券業務開始前,證券公司應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同時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首先向證券公司提出申請,由證券公司對有關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證券公司與投資者(客戶)簽訂業務協議,約定融資融券額度、期限、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等。
發生融資融券業務時,客戶向證券公司發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指令,證券公司審核買入或賣出的證券是否在標的證券范圍內、客戶信用交易賬戶中的保證金是否充足。如果滿足條件,證券公司應當代客戶買入證券或賣出證券,并以“融資專用資金賬戶”或“融資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自有資金或自有證券墊付。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價款應當做為融資融券的擔保物,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
融資融券成交后,證券公司逐日盯市,核算客戶信用交易賬戶中的擔保品整體價值,當擔保品價值低于規定水平時,要求投資者補足擔保品的價值。投資者可以提取其信用擔保賬戶中超過維持融資融券擔保規定水平所需的部分。投資者需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歸還所融資金或證券,并支付相關利息和手續費用,一般不能展期,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除外。
風險控制措施關于標的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來自于標的證券的價格波動,為避免價格過度波動,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通常會選擇股本規模大、股東人數多、流動性強、業績穩定、波動幅度不大的股票以及基金、債券作為標的證券。深交所第一批標的證券的范圍與深成指成分股范圍相同(40只),上交所試點初期標的證券范圍與上證50指數成分股范圍相同,標的證券范圍隨成分股的調整而調整。
關于初始保證金。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規定,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或融券賣出時,其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當保證金以證券充抵時,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進行折算。深交所和上交所均對可抵充保證金的證券范圍(包括A股股票、基金、債券,但不包括權證和特殊處理的股票)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規定。
關于擔保維持與提取。在融資融券期間,投資者需維持的一定的擔保比例。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戶維持擔保的比例不低于130%,當擔保比例不足130%時,客戶應及時補足,而且補足后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150%.投資者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所得的價款應當作為擔保物進入“擔保資金賬戶”和“擔保證券賬戶”.當維持擔保比率超過300%時,投資者才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后維持擔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融資融券規模限制和融券申報規則。深交所和上交所均規定,單只證券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可流通市值的25%時,即暫停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以限制過度投機帶來的波動。當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低于20%時,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該規則通常被稱為“報升規則”,旨在防止空頭惡意打壓股價。
關于強制平倉。如果投資者未按規定補足擔保物或到期末未償還所借資金或證券,證券公司可以強制賣出客戶擔保證券賬戶中的證券,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于償還客戶所借資金和證券,剩余資金計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
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會計處理
融資融券業務既具有普通證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貸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貸標的不是普通資金而是證券,屬于金融創新。
但是,對融資融券業務的經濟實質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融資業務其實是資金借貸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的組合;融券業務其實是證券借貸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的組合。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資金借貸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基本業務,因此,只有證券借貸業務屬于新業務。
在試點階段,我國的融資融券業務僅指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借給客戶,并收取利息費用的業務,不包括證券公司自身向證券金融公司、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得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業務,因此,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原則在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中均有相應規定,現將涉及的主要業務適用現行會計準則情況分述如下:融資業務在融資業務中,證券公司將資金借給客戶,形成一項應收客戶的債權,這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并無本質區別。
因此,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 -金融工具列報》披露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在將資金借給客戶,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融券業務根據《試點辦法》,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客戶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在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將自身持有的證券借給客戶,約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戶需歸還相同數量的同種證券,并向證券公司支付利息費用,屬于金融資產轉移。因此,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 -金融資產轉移》,結合《試點辦法》的上述規定判斷融出證券是否應予終止確認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 -金融工具列報》披露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在融券業務期間,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擔保物及其處置客戶申請融資融券時,需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在融資融券期間,客戶需要根據標的證券的價格波動及時彌補擔保物,以維持一定的擔保比例。根據《試點辦法》,用作擔保的資金和證券分別計入“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除結算、收取應歸還的資金或債券以及違約處置擔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能動用這兩個賬戶。
根據《試點辦法》的上述規定,如果未發生例外情形,證券公司無權處置擔保物,與擔保資金和擔保證券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也未轉移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應當確認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但是,如果客戶到期無法償還所借資金或證券,證券公司有權處置擔保物(擔保物的處置以償還借出資金和證券及相關利息、傭金和手續費用為限),因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 -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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