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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三卷《民法》考前沖刺單選題

        時間:2024-09-03 10:09:12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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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三卷《民法》考前沖刺單選題

          距離2016年司法的考試時間剩下幾天而已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復習《民法》部分,小編想跟大家分享一套三卷的考前沖刺單選題,希望能對大家的考試有所幫助。

        2016年司法考試三卷《民法》考前沖刺單選題

          1.甲欠乙1萬元到期未還。2003年4月,甲得知乙準備起訴索款,便將自己價值3萬元的全部財物以1萬元賣給了知悉其欠乙款未還的丙,約定付款期限為2004年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這一情況,于2004年7月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項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

          A.請求宣告甲與丙的行為無效

          B.請求法院撤銷甲與丙的行為

          C.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甲對丙的1萬元債權

          D.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行為無效、撤銷權、代位權和違約責任問題本題中,甲為逃避債務,將自己的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丙,且丙明知,符合撤銷權的條件,但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過期撤銷權消滅本題中,乙2003年5月得知這一情況,于2004年7月主張撤銷權,故撤銷權消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不符合代位權的條件,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侵權責任是指侵權人侵害權利人的絕對權而應當承擔的責任,本題中,丙、乙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故不存在違約責任承擔本題中,甲和丙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情況,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為行為無效之理由,而主張行為無效不存在期限問題,故乙向法院主張行為無效,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A

          2.甲(出賣人)與乙(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總價款200萬元,乙支付定金50萬元。后甲只如期供應給乙一半數量的貨物,剩余部分無力供應。乙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糾紛。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哪項?( )

          A.本案中,所交定金50萬元可充抵50萬元貨款

          B.本案中,所交定金50萬元可充抵100萬元貨款

          C.本案中,所交定金50萬元可充抵90萬元貨款

          D.本案中,所交定金50萬元可充抵70萬元貨款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定金的適用問題依照《擔保法》規定,定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20%,超過部分按預付款處理在當事人部分不履行的情況下,定金按比例適用本題中,合同總金額為200萬元,定金數額最多為40萬元,多余的10萬元為預付款,現甲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定金按50%適用,即20萬元為定金,另外20萬元發生預付款的效力,定金發生雙倍返還的效力,預付款則不發生該效力,故已支付的定金50萬元可充抵70萬元的貨款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D

          3.楊某與柳某之間訂有買賣合同,約定楊某以30萬元的對價購買柳某的一批貨物且鄭某為楊某的保證人,楊某同時提供價值10萬元的汽車作為擔保。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楊某與柳某協議,柳某將債權轉讓給趙某,楊某的債務仍由自己承擔,除非鄭某對此作出同意的書面表示,否則因此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B.若鄭某對楊某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未約定,則鄭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C.若由于該貨物的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楊某與柳某協商提高售價,楊某以35萬元的對價購買該批貨物,楊某與柳某將此事書面通知了鄭某,鄭某仍應對該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D.后來楊某未如約支付貨款,柳某放棄價值10萬元的汽車擔保,則在此范圍內鄭某免除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債權讓與以及改變主合同內容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和債權人放棄物保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問題本題中,鄭某為保證人,楊某為債務人同時為物保人,柳某為債權人依據《擔保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柳某將債權轉讓給趙某不影響鄭某保證責任的承擔,故A選項錯誤依據《擔保法》第17條和第19條的規定,在保證擔保中,如果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辮權,只有一般保證人才享有先訴抗辯權,故B選項錯誤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內容,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只是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保證人鄭某所擔保的主債務內容為30萬元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將債權范圍擴大到35萬元,未經保證人鄭某同意的,鄭某只承擔30萬元的保證擔保責任,故C選項錯誤依據《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在債務人楊某自身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柳某放棄物保的,則在放棄物保的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故D選項正確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D

          4.張某向王某借款1萬元,約定年息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證。現王某欲將該債權轉移給宋某,在原保證合同對債權轉移并無任何約定的情況下,下列哪一選項所述的內容是正確的?( )

          A.如果該債權發生轉移,李某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B.如果該債權發生轉移,李某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C.該債權的轉移必須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責任

          D.該債權發生移轉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債權移轉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問題=依《擔保法》第22條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B項

          5.甲廠與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簽訂拆遷協議書約定,乙公司對甲廠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經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廠安置補償等費用99萬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與張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書,約定乙公司將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區面積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張某。張某在簽約時即支付乙公司64萬元購房款,后張某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甲廠得知后,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乙公司與張某的商品房買賣協議。經查,該房屋在2001年時市場價格為5000元每平方米,張某時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廠支付律師代理費3萬元。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廠有權主張債權保全撤銷權

          B.甲廠有權主張張某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C.甲廠無權主張律師代理費由乙公司承擔

          D.張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合法有效,不得撤銷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債權保全中的撤銷權問題本題中,乙公司對甲廠負有到期債務未履行,卻以市場價格1/5的價格將其所有的商品房出賣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其低價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損害甲廠債權的行為顯而易見,故甲廠有權主張撤銷權,A選項正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銷的行為自始無效,取得財產的第三人應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而非直接交付給債權人,故B選項錯誤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必要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故甲廠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有權請求乙公司承擔,C選項錯誤綜上,張某基于惡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難謂合法,甲廠有權請求撤銷張某的所有權登記,房屋應返還給乙公司,故D選項錯誤故本題選項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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