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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問題

        時間:2022-03-28 14:46:17 證券從業資格 我要投稿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問題

          在證券投資基金中,投資人將財產委托給基金管理人之后,由于管理人的目的是從中獲取最多的管理費,而投資人的目的是從證券投資中獲取最大的資金收益,二者在關于財產方面的目標上產生了偏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問題

          一、產生證券投資基金中委托代理問題的經濟學原因

          第一,信息經濟學理論。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會誘發逆向選擇,事后的信息不對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基金契約簽訂之前,有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經理可能會通過一定的手段誘使投資人,讓其申購自身運作的基金。而管理合規、運作良好的基金有可能會因為宣傳力度不夠而不被關注,良好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由于在基金市場上無法獲取優質的客戶和資金,會逐步退出基金市場。此時基金市場中所留存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質量良莠不齊,而且莠者居多,此時就存在逆向選擇問題。

          在基金契約簽訂之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信息的獲取上處于劣勢地位。最為明顯的一個表現就是“完全接受了契約條款之后,基金持有人就不能像基金管理人那樣全面、細致地了解基金運作的全過程”。由于各方主體利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目標的偏離、資產控制權與收益權的分離很容易誘發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

          第二,“搭便車”理論。搭便車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Olson提出的,是指主體不付出成本而享受產品帶來的利益。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一個最大的特征就是基金份額持有人較為分散,且每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資產在整個基金中所占比例有限,如果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到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會有搭便車的心態和行為,認為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做出有效監督時,自己便無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因此,就會弱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同時,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欲實現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的監督,自己就必須付出較為高昂的監督成本,而其他份額持有人也會存在搭便車的心態;鸱蓊~持有人監督不力,是證券投資基金中委托代理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不完全契約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由經濟學家Gross man、Hart和Moore共同創建,主要是指契約當事人不可能達成一個完整、明晰的契約以規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能夠達成完整的契約就必須付出十分高昂的成本。因此,也就不可能、也無必要達成一個完全契約,在不完全契約之下,各方的權利義務也將無法予以完全明確。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往往無法在事前簽訂一個完全合同來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因此,基金管理人有可能會利用契約的不完善之處,直接或間接侵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問題

          1、雙重委托代理鏈條加重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代理問題

          在公司型基金中,由于基金的運作方式是通過公司的形式進行,投資者主要是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其中,其中的委托代理問題主要是投資者與基金經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而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以契約性基金的形式存在,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中規定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契約性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實踐操作中,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幾乎不存在。2003年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02條規定:“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基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钡菄鴦赵旱牧硇幸幎ㄖ两裆形闯雠_,在2012年12月底發布的新《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也并未對公司型與契約性基金作出明確的規定。在這樣的立法背景之下,便存在一個雙重的委托代理鏈條。

          其中,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資產同自有資產存在重大差別,基金管理人有較大的資金控制權,但是只有很少的剩余控制權;另一方面,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資產的剩余索取權,但是沒有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關鍵問題。證券投資基金的特殊之處在于,在雙重代理鏈條之下,雙重代理關系在法律上的目標卻是一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基金管理人作為代理人在基金信托權利義務的約束之下,應以實現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為基金經理,如果按照一般公司治理的要求,基金經理應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從新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來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高管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行為是綁定在一起的。2013年6月1日開始生效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1條,規定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一些行為。由此可見,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內部人員共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一定的權利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說,雙重代理鏈條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但是道德風險弱化并不意味著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可以忽視。反而在一些現實情況之下,基金經理為了個人利益,不當或者違法管理基金資產,對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害。因此,對于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容忽視。

          綜上,委托人同基金管理人之間通過契約建立起一種金融信托關系,也就意味著委托人同基金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在我國,盡管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但是目前市場上主要基金管理人往往都是基金管理公司,并由基金經理負責具體的基金運作,此時基金管理人同基金經理之間也存在著委托代理關系。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中存在這樣一種雙重委托代理鏈條,容易導致單一鏈條中的委托代理問題和風險的累加。因此,雙重代理鏈條的存在加重了存在代理問題的風險。

          2、證券投資基金中監督失靈問題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監督失靈問題。

          對于委托人來說,代理成本主要有兩種:監督代理人的成本以及代理人違背信托義務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所要可能承擔的成本。其中在證券投資基金中,監督成本較為高昂。

          在實際操作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監督方式主要包括日常對于基金招募書、合同摘要的監督以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的監督。但是這些監督方式所起的效果有限,其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監督方式效果相對較好,但是監督成本很高。在對監督進行成本效益或博弈分析之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最優的選擇是不會進行有效地監督。

          (2)監管機構監督失靈問題。

          目前我國基金監管主要是政府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而市場監管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自我監管相對較弱。一個完善有效的監管體系應當是市場監管與政府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而在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主要是以政府監管為主,這極易出現監管失靈問題。其中一個重要表現是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違法行為不斷,內幕交易、“老鼠倉”等問題屢禁不止。政府監管不利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機構以及執法人員自身的利益與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違法行為在利益上的相關性不強。我國相關法規規定了證券監管部門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方面的監管權力,監管權力的膨脹一方面表明監管部門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力度,但同時過多的監管權力集中于政府部門,權力尋租的現象也將不斷滋生,最后導致監管失靈。另外,政府監管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3)證券投資風險的問題。

          由于委托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問題,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一般而言,投資者屬于風險規避者,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風險偏好是不一定的;鸸芾砣思盎鸾浝淼氖杖肱c基金的`績效成正比關系,因此,他們都有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動機。對于同一種類型的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在市場風險較低的時候,基金管理人傾向于風險較高、收益率較高的證券組合,此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偏好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低迷,基金收益率較低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經理為了超越市場,獲取更高的基金收益率,其很有可能會傾向于風險較高的資產。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提高了資產的運作風險,在這一點上與委托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期望是不一致的。因此,風險偏好的差異也是證券投資基金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拓展閱讀

          (一)按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分為契約性基金、公司型基金

          1、契約性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指將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作為信托關系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基金

          2、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

          3、二者的區別

         、儋Y金性質不同:信托財產;法人資本

         、谕顿Y者地位不同:契約型投資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公司型投資者是股東,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投資者大

         、刍鸬臓I運依據不同:基金契約;公司章程

         、苣壳拔覈幕鹑渴瞧跫s型基金

          (二)按基金運作方式不同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

          1、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但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得基金

          決定基金期限長短的因素 2 個:基金本身投資期限的長短、宏觀經濟形勢

          2、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3、二者區別:

          (1)期限不同:封閉式期限通常在 5 年以上,一般 10-15 年;開放式沒有固定期限

          (2)發行規模限制不同:封閉式規模固定,開放式規模增減變化

          (3)基金份額交易方式不同:

          ①封閉式:證交所出售給其他基金投資者

         、陂_放式:多數不上市交易,向管理人或銷售代理人申請贖回

          (4)基金份額的交易價格計算標準不同

         、俜忾]式:折價溢價,不必然反映單位基金份額的凈資產值

         、陂_放式:交易價格取決于每一基金份額凈資產值

          (5)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公布的時間不同

         、俜忾]式:一般每周或更長時間公布一次

          ②開放式:每交易日連續公布

          (6)交易費用不同:封閉式是手續費,開放式是申購費和贖回費

          (7)投資策略不同:開放式必須保持資產流動性以應對贖回

          (三)按投資標的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衍生證券投資基金

          1、債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2、股票基金: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3、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

          (1)貨幣市場工具:1 年期以內的債務工具,具有高流動性

          (2)我國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投資的貨幣市場工具有:

         、佻F金

         、1 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

         、凼S嗥谙拊 397 天內的債券

         、1 年期內的債券回購

         、1 年期內的央票

          ⑥剩余期限在 397 天內的資產支持證券

          (3)衍生證券投資基金:以衍生證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包括期貨基金、期權基金、認股權證基金

          (四)按投資目標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性基金

          1、成長型基金:投資于信譽度較高、有長期成長前景或長期盈余的成長公司股票,又可分為穩健成長型基金、積極成長型基金

          2、收入型基金:投資于可帶來現金收入的有價證券,以獲取當期最大收入為目的

         、俟潭ㄊ杖胄突穑褐饕顿Y債券和優先股

         、诠善笔杖胄突

          3、平衡性基金:

         、俜謩e投資于以取得收入為目的的債券及優先股和以資本增值為目的的普通股票,并在兩者間進行平衡

         、谕ǔ 25%-50%的資產投資于債券和優先股,其余投資普通股

          (五)按投資理念不同分為主動型基金、被動型基金

          1、主動型基金:指力圖取得超越基準組合表現的基金

          2、被動型基金:又稱“指數基金”,指投資組合模仿某一股價指數或債券指數的基金。

          (1)指數基金的優勢:

         、俟芾碣M交易費低廉

          ②風險分散風險較小

         、劭色@得市場平均收益率

          ④可作為避險套利的工具

          (六)特殊類型的基金

          1、ETF: “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上交所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1)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基金運作模式,結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特點,既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又可以申購贖回,但其申購是以一籃子股票換取,贖回也是換回一籃子股票而非現金

          (2)ETF 是指數基金,即以某一指數包含的成分證券為投資對象進行被動投資

          (3)90 年代出現于加拿大 TIPs

          (4)上交所第 1 只 ETF:華夏基金管理公司“上證 5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50ETF)

          (5)深交所第 1 只 ETF: 易方達深證 100ETF

          (6)按照 ETF 跟蹤的指數不同,可分為股票型 ETF、債券型 ETF

          (7)一級市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 50 萬份或 100 萬份

          (8)二級市場掛牌交易:最小交易單位為 100 份,不足 100 份的可以賣出

          (9)特點:實物申購贖回制度、一級市場申購贖回和二級市場交易并存的雙重交易制度

          2、LF: “Listed pen-ended Funds”, 上市開放式基金

          (1)指既可以同時在場外市場申購贖回,又可以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和申購贖回,并通過份額轉托管機制將場外市場和場內市場聯系在一起的一種開放式基金

          (2)特點:既可以是指數基金,也可以是主動型基金;既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所)申購贖回和交易,也可以在一級市場(代銷網點)申購贖回;申購贖回均以現金進行

          (3)深交所退出的 LF 在世界范圍內具有首創性

          (4)2004, 南方基金公司“南方積極配置證券投資基金(LF)”

          3、保本基金:

          (1)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保證持有人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

          (2)保本保障機制包括:

         、倩鸸芾砣藢ν顿Y本金承擔保本清償義務,同時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擔保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诨鸸芾砣撕捅1玖x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基金管理人向保本義務人支付費用,保本義務人在投資者損失時償付其損失,并放棄向基金管理人追償的權利

         、郾1净鹪跇O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4、QDII 基金: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1)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的基金

          (2)2007, 我國推出首批 QDII 基金

          5、分級基金:又稱“結構型基金”、“可分離交易基金”

          指在一只基金內部通過結構化的設計和安排,將普通基金份額拆分為具有不同預期收益和風險的兩類或多類份額并可分離上市交易的一種基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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