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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居間合同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在居間合同關系中,提供居間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另一方為委托人。
訂立居間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托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范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風險以及防范
一、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二、居間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
居間合同由于現實生活中需求的多樣性,一般沒有固定的形式,而且經常是口頭合同。主要應規定的內容為:
(一)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內容;
(二)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后委托人應支付的報酬;
(三)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須費用的負擔;
(四)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居間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布虛假信息,誘使委托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發布虛假的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布的只是一種廣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發布者并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于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托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托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置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托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這種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居間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與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告訴委托方,致使委托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終止,而委托方則因要求返還中介費沒有合法依據而不得不承受損失中介費的后果。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履行中以種種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賺取了中介費,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說不出。多次進行這樣的欺詐行為不但獲得可觀的中介費,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務。這種欺詐往往在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就已經設下陷阱,多數表現為加工承攬合同。例如,居間人串通第三人虛報加工任務而中介費根據合同標的額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高額加工承攬合同,按百分比給居間人提取了中介費,但在實際履行中第三人以種種借口解除合同,當委托人找居間人時居間人以合同的解除與自己無關為由拒絕退還中介費。此時委托人往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的串通,只能吃啞巴虧。
四、居間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
1.對居間合同中提供的任務來源要作認真、科學的考察。
居間合同欺詐行為中提供的任務經常都是虛假的,只要委托人能夠進行認真、科學的考察一般是能夠識破其騙局的,F實生活中上當受騙的受欺詐人都是相信居間人一面之詞,沒有自己進行認真的了解及考察,從而落入合同陷阱。
2.接受居間人服務的一方,尤其要對所謂第三方的真實身份進行了解。
在居間合同欺詐中,多數受欺詐人是因為相信居間人的真實信和可靠信,忽視了對第三方的嚴格考察,有的受欺詐人雖然進行了實地考察,但實際并不知道如何進行考察往往為一些表面現象所蒙蔽。對第三方身份進行考察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a.要堅持看到營業執照的正和副本,同時對正、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不能僅看到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便輕易相信。
b. 將營業執照上的有關信息作一摘錄,通過合法渠道到當地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了解,核實該單位是否真實,是否仍在合法經營,是否年檢等,通過對這些機關的拜訪便會基本查清。
c.注意第三方要委托加工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是否超出其經營范圍,如果超出范圍應立即停止項目的進行,以免損失的擴大。
3.對居間人提供的合同標的物要進行認真考察,了解其實施的要求是否真實、科學。
由于居間合同欺詐中,居間人提供的居間信息多為加工承攬信息,所以考察信息的真偽,預防欺詐后果的發生,主要在委托人對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進行仔細考察。合同欺詐人慣用的伎倆是預付保證金、試制樣品、樣品驗收合格后正式履約,而伏筆便設在樣品試制上、驗收上,根據對方提供的樣品或圖紙往往根本無法生產出合格的產品。被欺詐人不但損失了中介費、產品試制費而且背上了違約責任。因此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必須在對合同定作物的具體要求綜合考察后,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費。
4.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要注意居間服務廣告和居間服務合同之間的聯系,不讓居間人利用廣告與合同的不一致進行欺詐行為。
由于居間人經常采用廣告的形式發布有關信息,而受欺詐人經常誤把廣告上所刊登的內容理解為合同的內容,其實廣告只是一種要約邀請,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接受中介服務的一方,即使面對的是一份規范的合同也要對自己受到吸引的廣告語言是否明確寫入合同進行認真檢查、核對。如果沒有寫入合同應當要求明確寫入,如果居間人推托就不要輕易簽約,否則受到欺詐的可能性便較大。
5.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應當注意對支付居間服務費的限制,以便最大可能的防范合同欺詐的得逞。
對于居間服務費用的支付,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在居間人促成合同的簽訂后支付,但這時支付很難對居間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詐的出現。因此接受中介服務一方完全可以根據協商原則,在居間合同中對費用支付約定限制性條款。例如,約定先簽訂居間合同,等交易雙方有效簽訂交易合同時,再支付居間費用;還可以約定,如交易雙方不能履約的原因是由于接受居間服務的一方受到所謂第三方的欺詐,則接受居間服務一方有權要求居間人退還已收取的居間費用。對居間人收取費用的限制性條款定的越細,居間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可能性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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