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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是約定取得,也可是法定取得。那么,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怎么行使合同解除權呢?現在,YJBYS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一、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
關于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 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 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準,登記。
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權的 方式上,中國合同法采用德國民法的立法體例,在本法條中的第一項即規定了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 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規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 后來并未采行,主要是考慮到如何劃分正常的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較為困難,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當事人規避正常的商業風險,有的法官也可能濫用這項權力, 甚至助長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 構仲裁。
其次,對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書面、口頭或 其他形式,如國際上慣用的聲明、請求或特定情況下的傳真、電子郵件等。但為了避免產生爭議,最好應采取書面形式。對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 合同,在合同解除時,也應采取書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種方式,只要通知送達對方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 辦理批準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對市場行為仍有一定的干預!逗贤ā返96條第2項規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需依照其規定辦理。其實早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然而,《合同法》的規定顯得較有彈 性,所謂“依照其規定”應理解為按照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若以有關機關的批準、登記為解除的特別生效要件的,則需獲得批準或辦理登記后才可解除合 同;若僅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則辦理該手續與否并不會影響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條件與程序應當與該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程 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的場合。中國《合同法》第96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 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 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 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四、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
如前文所述,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因為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系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需要對該權利加以控制或限制。根據中國《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解除權于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后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對此,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這個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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