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在從事運輸行業時,我們一定要事先了解一些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這是為了保護自己權益。
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貨運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貨運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貨運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
(三)貨運合同是諾成合同
(四)貨運合同當事人的特殊性
貨運合同的收貨人和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
二、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
2.承運人的義務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
托運人的主要權利是有條件的拒絕支付運費權和任意變更解除權。 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運輸費用。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 返還貨物、 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 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托運人的義務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運輸費用。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
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運輸費用。
2.收貨人的義務
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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