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平等原則包含的三方面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同時還意味著凡協商一致的過程、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在購買商品時,與企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不管企業愿意不愿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企業。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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