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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
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
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不僅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而且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從狹義上理解,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由于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而且我國《合同法》將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進行了區分,因此這里的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是指狹義上的變更,即建設工程合同內容的變更。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包括法定變更與協議變更兩種情形。法定變更即依據法律規定而變更合同內容。協議變更,即合同當事人在合意的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
在合同變更中主要涉及發包人單方變更工程設計與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關系問題。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出于各種考慮變更工程設計是常見的現象,而且一般條件下也會得到承包方的同意。這里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發包人是否有權單方變更工程設計;二是如果發包人有權單方變更工程設計,那么這種單方變更工程設計與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是什么關系?
關于發包人是否可以單方變更工程設計,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其理由在于:
其一,建設工程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工程建設。我國《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依此規定,作為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定作人有權變更承攬工作要求,只是應承擔承攬人損失而已。我國《合同法》未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設計變更作明確的規定,但是依《合同法》第287條關于"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規定,發包人應有權單方變更工程設計,但要賠償承包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二,國務院頒布的《建設一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此條規定得很明確,作為發包人的建設單位在"確需"的條件下,是有權變更工程設計的,只是這種變更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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