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於1969年正式成立,當時學系有四名教師及四十名學生。現時,法律學院共有70名教師及1200多名學生,部份學生更來自內地及海外大學。本系教師亦來自多個司法區域,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新西蘭以至非洲、印度、以色列以及中國內地。
不少優秀的畢業生亦回饋港大,從事教育工作,?培育新一代香港律師而努力。
課程簡介
法學學士課程(6406)
法學學士學位是修讀法律專業的第一個學位,為學生提供基礎的法學訓練,同時具有通識教育的成份,期望學生除了學習法律專業人員所必需具備的知識以外,還得到思考上的鍛 和認識社會的運作。
法學學士課程於二零零四年開始由叁年制改為四年制,使學生有更多時間在通識教育及法學訓練打好基礎。同時讓學生有更多機會專注於特定的法學 疇,如中國法、商法或公共法等。學生更可選擇一門法學以外的學科作為副修學位。
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P.C.LL.)
取得法學學士學位者有資格申請入讀這個課程。
課程設計側重於在香港從事律師或大律師工作所必需的法律和程式知識、以及培訓必要的專業技巧。
學習方式包括小組研習和起草檔的練習,并有法庭辯論的訓練。
學生在通過考試後,可選擇在律師行實習兩年,或隨大律師實習一年,以取得執業律師的資格。
混合學位課程
為了給學生在入讀大學時更多的選擇和在就業時更大的靈活性,香港大學法律系和商學院自1999-2000年度開始合辦工商管理學學士(法律)學位課程 (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Law)),同時亦與社會科學學院合辦社會科學學士(政治與法律)學位課程 (Bachelor of Social Sciences (Government and Laws))。在2004-05年度,法律系也與工程學院合辦土木工程(法律)學位課程 (Bachelor of Engineering in Civil Engineering (Law))。
以上合辦課程的畢業生在取得有關混合學位後,可用兩年時間選擇修讀其馀的法學課程,以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并在其後申請入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此外,其他類型的混合學位課程亦在籌劃中。
學生修畢四年的法學學士及一年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後,即可擔任見習律師或大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年,或隨大律師實習一年後,便可正式成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此兩種律師的工作性質和 圍皆有不同。
律師(SOLICITORS)
服務 圍較廣,不限於訴訟,還包括處理物業交易、遺產繼承、各種商業上的法律檔的訂定,以及為個人、公司和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等。大部份工作均在律師事務所內進行。若進行訴訟,律師可以代表委托人於區域法院或以下的任何法庭應訊。
大律師(BARRISTERS)
大律師則專責訴訟工作,可在任何法庭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也可就專門性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意見。大律師時常於法庭上雄辯滔滔,巧妙地盤問證人、或設法說服法官或陪審團,可謂極富挑戰性。
除了成為律師外,亦有很多學生在法科畢業後選擇在商界、政界、傳播界、教育界等領域工作,成就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