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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強制企業為員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先行支付時間太久
《辦法》第六十六條擬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在事故或傷害發生之日起6個月后,申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提供相關資料,同時還需提供以下相應的證明:(一)屬于刑事傷害的,應提供公安部門證明;(二)屬于交通事件的,應提供交通管理部門證明;(三)屬于第三方責任造成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書。”
有學者指出,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里并沒有規定先行墊付的時間,而《辦法》卻將墊付時間設定在6個月后,時間太久,因為當事人出現事故后,急需治療費用。因此,建議放寬先行支付時間和條件。
《辦法》第十二條擬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統籌式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0.6%為標準,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為其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深大教授翟玉娟認為,人保部關于失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規定:應保證其領取待遇期間的門診及住院待遇。而上述統籌式醫療保險待遇較低,她建議對于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綜合醫療保險,提升他們的醫療待遇。
非從業居民與職工待遇應平等對待
與會者談到,《辦法》第十條擬規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的非從業居民參加綜合式醫療保險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和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分別以繳費基數的8%和11.5%為標準,由其本人按月繳交。”而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設定繳費年限的規定僅針對單位職工,隨遷老人和深戶非從業人員個人參保仍執行終身繳費制。非從業居民與從業居民都繳滿25年的話,一個可以不再繳費享受醫保待遇,一個卻要終身繳費,而終身繳費者恰恰是沒有固定工作、收入相對不穩定的一類人,顯示二者醫保待遇不平等。
昨日的研討會上,來自寶安西鄉某企業的鄺小姐建議,醫保應該強制企業為員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保障外來勞務工的權益;讓企業自己選擇,他們肯定選繳費最低的。
一次性繳費的規定不太合理
《辦法》第十六條擬規定:“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在退休前已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參加綜合式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原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1.5%×12個月×18年一次性繳足統賬式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擬規定: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其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按月計入個人賬戶。第三十一條擬規定: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死亡的,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尚未劃入個人賬戶部分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專家認為,一次性繳費中本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在參保人突然死亡時,將其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似乎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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