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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誤解的“以房養老”政策

        時間:2022-11-29 12:49:44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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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誤解的“以房養老”政策

          “以房養老”政策落地 誤解多緣于沒讀懂

          備受關注的以房養老政策終于正式落地。上周,中國保監會公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宣布自明日(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城市開展試點。

          消息公布后,立刻引發全社會熱烈關注,微博互動話題、微信朋友圈轉發、早晚上下班高峰的電臺節目討論……各種關于“以房養老”的看法和說法層出不窮。然而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在熱議背后,存在著大量對保險版“以房養老”的誤解、誤讀,其中不乏根本就沒仔細看過政策便毫無根據提出的唱衰甚至是謾罵。

          作為我國首個通過官方渠道發布的“以房養老”細則,該政策從醞釀到出臺試點經歷了數年時間,幾乎所有被市民們議論的焦點問題,在細則里均有詳盡的解釋和辦法。究竟政府是不是在甩包袱?險企是不是昧著良心霸占了老年人一生的心血?咱們把房子抵押出去是不是從此就回不來了?翻翻細則,都會找到答案?稍诓稍L中成都商報(微博)記者發現,不少市民對這一養老方式仍心存疑慮。

          作為有房族的汪女士還有幾年就要退休,她以“兒女有出息,不會讓父母賣房養老;兒女沒出息,不會準父母賣房養老”表明對以房養老并不看好。與她的觀點類似,“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下,房產寄托了太多的家庭情感,絕大多數人過不了觀念這一道坎。

          而在另一方面,民間普遍存在著對金融機構和這項政策的不信任。成都市民裴先生在接受成都商報(微博)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子產權在自己手里,一切都是自己說了算,一旦交出去“就不好說了”,萬一金融機構光拿房不辦事,或者政策傾向于金融機構,那老百姓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事實真會如此嗎?社會上對“以房養老”都有哪些質疑和擔憂呢?針對這些擔憂,保監會的細則又是怎樣解釋的?下面,我們為您一一解讀。而看完解讀后,有的讀者或許會承認:以房養老,在此之前真是知道得不多。

          誤解1

          政府是在甩包袱嗎?

          擔憂:既然有了養老保險,為什么還要“以房養老”,這是政府在甩包袱嗎?

          事實:社保養老與以房養老毫無沖突,政府提供了更多的養老選擇。

          解讀:根據保監會的《指導意見》,從明日起啟動試點的“以房養老”政策只是作為商業保險的一個險種形式出現,說白了就是同意并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研發并銷售“以房養老”的保險產品。與所有商業保險產品一樣,是否愿意接受、是否選擇購買,決定權都在消費者手里。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專門強調,以房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以自愿參加為基礎開展試點,這是在不影響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前提下新增加了一種養老方式。

          誤解2

          房子抵押后拿不回來?

          擔憂:如果我把房子抵押給保險公司后反悔了,房子是不是拿不回來了?

          事實:抵押后的房屋產權人依然是您,辦理退保便可拿回房屋。

          解讀:根據試點細則,辦理了“以房養老”后如果中途后悔,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產權:第一,在猶豫期內反悔,為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指導意見》規定參與“以房養老”的“客戶的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這比一般保險產品10天的猶豫期增加了一多半;第二種方式是超過猶豫期后,老年人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產權,但與任何商業保險的退保程序一樣,抵押人將不可避免地承擔一部分提前退保的損失,根據《指導意見》的內容,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公布房產價值情況,以及退保剩余價值,以便老年人在選擇提前退保時可以根據實際發生的退保損失衡量利弊。

          誤解3

          增值收益都歸保險公司?

          擔憂:很多人擔心,老人把辛苦半輩子掙下的房子抵押給保險公司,萬一房價評估過低,出現損害老人利益的道德風險咋辦?

          事實:房屋評估過低的風險,基本可以解除。

          解讀:《指導意見》明確房產價值由具備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同時,該產品猶豫期是30天,老人有充分時間考慮。任何一方認為不合適,都可以拒簽。

          擔憂:如果房產在抵押期間增值了,增值收益是不是全被保險公司收走了?

          事實:根據兩種不同的產品類型,增值收益的受益方有區別。

          解讀:保監會對此次“以房養老”的產品設計了兩種類型,分別為反抵押參與型和反抵押非參與型。其中,參與型產品,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而非參與型產品,保險公司則完全不參與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價值增長全部歸屬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產品,您在辦理“以房養老”期間房子升值、貶值了,保險公司都必須告知這種變動對年金領取的影響。

          擔憂:如果抵押期間房價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險本息了該怎么辦?

          事實: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解讀:《指導意見》規定,如果辦理抵押的老人過世后,當初抵押給保險公司的房價出現下跌,或房屋實際價值不足以抵銷老年人生前從保險公司支取的養老金,保險公司須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和損失,不得向老人子女或親屬進行任何形式的追償。

          誤解4

          子女得不到房屋繼承權?

          擔憂:老人過世之后,這房子歸誰?

          事實:全看子女是否愿意繼承。

          解讀:根據規定,老年人去世后如果其子女不愿意將房產給保險公司處置,只需向保險公司償還所領取年金的本息即可。例如,60歲的張先生在成都有一套八成新、90平方米獨立產權的房子,機構評估價為70萬元,與保險公司達成一個協議價值,簽訂合同之后,張先生將房子交給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定期向張先生支付一定數額的養老年金直至張先生“百年”。張先生過世后,其房產處置所得的資金,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歸法定繼承人所有。

          擔憂:以前有銀行也推過“以房養老”的產品,反響不大,現在保險又來推,有什么區別?

          事實:區別巨大。

          解讀:表面上都是把房子交給機構,按月拿錢,但抵押給銀行和交給保險公司有很大區別。首先是承擔的長壽風險不同。國內銀行推出的“反按揭”多為定期產品,規定了抵押期限,無論10年還是20年,到期后如果不還款,房子就沒了,能“養老”不能“送終”。而保險公司則需要承擔更大的長壽風險,并按規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顧無憂,完成“送終”后再通過房屋價值結算支出。

          其次,承擔的房價波動風險不同。銀行版的產品屬于完全抵押性,房主的家人不能參與房屋處置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甚至在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會徹底失去房屋的所有權。而保險版則規定,老年人過世后,保險公司對于房產處置所得,如果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金本息,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屋價值不足的風險,不可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如果房屋處置所得高于保險公司在養老金方面的實際支出,則超出部分歸老人繼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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