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低溫津貼政策
關于低溫津貼政策其實國家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吉林省低溫津貼政策是怎樣的?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明確提到低溫津貼的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頂層設計這一關,有關部門可以把低溫津貼的溫度、工作時長等因素分級具體化,以便于基層進行操作。這些指標具體而量化了,下級政府和部門才好落實與執行。
時間進入十二月,一波又一波的冷空氣來襲,天氣也變得越來越寒冷。您可能聽說過,炎炎夏日有“高溫津貼”,那么寒冬臘月是否有與它相對應的“低溫津貼”呢?其實,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開始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曾明確提到過“低溫津貼”;個別省份也制定了相關標準。但記者調查發現,別說享受到這個待遇的了,就連聽說過這個詞的都寥寥無幾。
當經過公眾、媒體多年的呼吁,“高溫津貼”終于得到從中央到地方越來越多的重視,勞動者的“高溫權益”也逐漸得到兌現之后,“低溫津貼”和其背后的“低溫權利”,卻仍舊受盡冷遇。別說是鮮有勞動者能夠享受“低溫津貼”,即便對于一些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只能無奈地表示:目前只有針對某些低溫作業的特殊工種有零散的相關標準,但也都散落在各個部門規章之中,所以還沒有類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這樣的系統性、全國性規定。
同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勞動保障,“高溫津貼”逐漸得到解決,但“低溫津貼”卻仍舊遙不可及,這樣的“寒暑有別”,確實應該引起從政府到社會的更多重視才行?陀^上我們承認,相對于低溫對人體的傷害,高溫天氣導致的中暑等癥狀更顯而易見一些。但在低溫之下從事較長時間的露天活動,勞動者也會被凍僵凍傷,從而誘發心腦血管、免疫系統疾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這說明低溫嚴寒下的勞動者權益,同樣應該得到有效的保障,“低溫津貼”應該擺脫現在備受冷落的狀態,得到應有的重視。
其實對于“低溫津貼”,只要我們愿意有所作為,完全可以明確擬出一套低溫津貼的發放辦法,保障一線勞動者的“低溫權利”。由此可見,目前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頂層設計這一關,有關部門可以把低溫津貼的溫度、工作時長等因素分級具體化,以便于基層進行操作。比如制定極限天氣情況下的補貼政策,冬季一個月有多少天達到零下多少度,具體的天氣和度數等。這些指標具體而量化了,下級政府和部門才好落實與執行。
拓展閱讀:
什么是“低溫作業”?90年代質監 部門頒布的《低溫作業分級》規定里也有界定:在生產勞動地點平均的溫度不高于5度,就是低于或等于5度的時候,是屬于低溫。這個概念本身是有法律依據、或 者說法律所承認的,如果說制定相關政策,應該是有法律基礎的。
但關于誰來發放低溫費、發多少,我國始終沒有一個法律或條文來明確。邱晨鶴律師認為,和夏天戶外作業容易脫水、中暑一樣,長期在低溫下工作,也容易誘發凍傷、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既然有高溫費,應該相應也有低溫費,兩者應該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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