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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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政策 篇1
為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農村客運和出租車行業油價改革財政補貼(基數部分)預算指標的通知》(云財建[2016]266號)《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下達2016年農村客運和出租車行業油價改革財政補貼(退坡部分)預算指標的通知》(云財建[2016]338號)精神,為了及時、準確、足額將燃油補貼發放到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手中,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的對象及期限
本次補貼發放的對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在我縣轄區內實際從事農村道路客運且具備合法經營手續的客運業主。補貼期限為2016年全年。
二、補貼依據及標準
按文件規定下撥我縣2016年農村客運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基數部分)和(退坡部分)資金合計625.24萬元。2016年我縣獲得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的農村客運車輛總數為674輛(其中:5座65輛、7座9輛、8座572輛、9座6輛、11座3輛、18座6輛、19座8輛、30座5輛)。
補貼標準以201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實際經營的車輛為發放依據:5座車型(968.00元/月)9680.00元/年;7座車型(1021.00元/月)10210.00元/年;8座車型(1061.00元/月)10610.00元/年;9座車型(1215.00元/月)12150.00元/年;11座車型(1316.60元/月)13166.00元/年;18座車型(1612.00元/月)16120.00元/年;19座車型(1667.00元/月)16670.00元/年;30座車型(2099.00元/月)20990.00元/年。
報停(2016年1月1日起截至2016年10月31日止)車輛不予發放。
經測算:
5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271524.00元;
7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61260.00元;
8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5511895.00元;
9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70470.00元;
11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32915.00元;
18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79794.00元;
19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121691.00元;
30座車型2016年度石油價格補貼為102851.00元。
合計:6252400.00元。
三、發放程序
根據補貼依據及標準,由經營業主在鎮雄縣農村信用社辦理銀行卡并提供給經營農村客運的客運公司制作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發放花名冊(注:如經營業主提供的銀行卡號與姓名、身份證號不符,造成的損失后果自負)并與發放通告同步公示(11月18日至11月24日)。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發放花名冊及發放方案公示無異議后,由鎮雄縣交通運輸局提交鎮雄縣農村信用社由信用社支付平臺撥付到經營業主提供的銀行卡號里。
四、發放要求
(一)認真把握財政補貼政策。2016年客運車輛油價補貼要嚴格按(云財建[2016]266號)(云財建[2016]338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實施辦法及補貼對象執行,范圍之外的不納入補貼范圍。
(二)認真做好補貼兌現工作。本著低成本、高效率、小環節的原則,選擇快捷、有效的渠道,及時、足額地將補貼資金兌現到補貼對象手中。
(三)切實抓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采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油價補貼政策,使補貼對象充分了解油價補貼的政策規定,確保油價補貼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做好公示。按照上級規定,凡是發放到個人的補貼都要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農村道路客運車輛發放補貼的公告在鎮雄電視臺播放,并在各鄉鎮、縣城各車站內張貼。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將相關情況及時報縣財政局,并及時將組織發放。
(五)加強對油價補貼資金的發放進行嚴格管理,確保?顚S,嚴禁截留、挪用補貼資金。
(六)已領取本次燃油補貼農村道路客運的經營戶,若擅自提高乘車票價,一經物價部門查實,交通部門將收回已發放的燃油補貼,并取消下一次和下一年度的燃油價格補貼。
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政策 篇2
一、政策依據
根據《湘西自治州財政局關于撥付2012年度成品油價格的通知》(州財建函(2013)17號文件)
二、補貼對象
經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資格,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其線路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或個人。其中,“鄉村”分別包括鄉、村的同級別行政區域,但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鄉或位于城市市區的鄉村。
三、工作程序
1、向本縣農村客運經營業戶發出通知,要求各經營戶帶上道路運輸證、行駛證到縣燃油消耗量辦公室進行登記;
2、各經營業戶按照要求,填寫經營者燃料消耗量明細表,把車輛相關資料與行駛線路信息里程、平均燃料單耗(升/百公里)、全年燃料消耗總量(升)一一填寫完整;
3、本縣農村客運經營業戶全部申報完成后,縣交通運輸管理所統計人員逐一復核資料,正確錄入到城鄉道路客運燃油消耗信息申報系統,系統內自動生成出全縣境內所有車輛的平均油料單耗、全年行駛里程(公里)、全年燃油消耗總量及座位數和系數座位,通過電腦審核匯總后,逐級上報到州、省和交通運輸部。
農村客運燃油補貼政策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城鄉道路客運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補助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和農村客運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群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客運經營者,是指經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資格,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其線路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或個人。其中,“鄉村”分別包括鄉、村的同級別行政區劃,但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鄉或位于城市市區的鄉村。
具體補助對象,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認定。
第四條 各地應抓緊完善出租汽車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化解油價調整對出租汽車經營效益的影響。在完善價格聯動機制之前,中央財政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給予臨時油價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廣大城鎮居民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分品種出廠價,高于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于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第六條 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的確定和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按財政部等七部門《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助用油量由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擁有的車輛數量、車型和行駛里程等,計算核定在一個補貼年度內合法營運消耗的成品油數量。
第八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業戶)管理檔案和管理制度,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行駛里程、用油量等基礎信息,并按燃料種類對每輛車燃料消耗量進行統計、匯總、核實,分別填寫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燃料消耗量明細表(見附件1、2、3),及時按程序上報。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礎檔案和數據庫,完整、準確地填報各項基礎數據,科學準確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編制報表。
第十條 補助年度終了后,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對本轄區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無誤后,于2月15日前,分別將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出租汽車用油量匯總表(見附件4、5、6)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油料消耗情況后,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整理匯總,于3月15日前上報交通運輸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收到各。▍^、市)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油料消耗情況后,應當根據前一年度補貼用油量情況對全國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補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補助用油量為基礎,考慮增減變化因素確定。交通運輸部核定的補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報送的全國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上年度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按照分品種補助標準和負擔比例,計算分。▍^、市)上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金額。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于4月30日前,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市)財政。下達資金的文件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審計署、財政部駐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后,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逐級下撥資金。基層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應當在6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到補助對象。
基層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并將補助程序、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于9月15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并抄送審計署。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應當?顚S茫~用于補助實際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審計部門,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用油量申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及時性和額度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或組織財政部駐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如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報表。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并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
對虛報用油量套取補助資金、擴大補助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規定,商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重點用于基層管理部門用油量統計和補助資金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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