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車輛的安全責任書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加強汽車站安全源頭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原則,依據《ⅹⅹⅹ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規范》,參照行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本責任書適用于:1、本站所有進站企業車輛,社會車輛班線客運經營者。2、春運、節假日外公司調入本站加班車輛客運經營者。
第二條:本責任書主要內容為車輛進站安全資料審查、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旅客行包“三品”檢查的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三條:凡進站車輛的各企業作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協同車站,按照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本企業車輛安全運行的監管。
第四條:凡涉及到本責任書具體內容的,由車輛駕乘人員和車站負責具體管理實施。
第二章 客車進站安全資料的登記
第五條:進站車輛首次進站發班前,應向甲方提供以下資料,供甲方在車輛檔案中錄入,有一項不合格者,甲方拒絕進站。
1、道路運輸證及線路標志牌。2、駕駛員的駕駛證及資格證。3、行駛證及年審、春檢有效審驗記錄。4、車輛二級維護有效證明。5、車輛的保險證明。6、運管部門開具的'進站證及進站通知單。
第六條:凡第五條有關內容時間到期,車輛更新、更換車主,需及時到甲方調度室進行更改及重新簽定本責任書,否則,甲方有權停止發班。
第七條:甲方調度在車輛報班前,需認真審核報班車輛的基礎資料,并逐項登記《車輛安全運行報班登記表》,雙方簽字認可后,憑安檢合格證給予報班。
第八條:甲方調度在當班期間,對自己所派出的發班車輛有關特殊情況應認真做好記錄,以完備責任。
第三章 客車出站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第九條:車輛安檢實行一班一檢制度,乙方車輛在發班前,必須到車站車輛安全檢查臺進行檢查、檢驗合格,甲方發給安檢合格證,檢驗不合格,停班檢修,經修復檢驗合格,發給合格證。
第十條:凡檢驗合格的車輛,駕駛員應在安檢合格證存根上簽字認可,以完備責任。
第十一條:客運車輛安全部件技術狀況檢查的主要內容:1、轉向:轉向節及比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轉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2、制動:無漏油、漏氣現象;相關連接鎖銷齊全、牢固;駐車制動有效;氣壓表工作正常。3、傳動:離合器應結合平穩,分離徹底;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松曠現象;驅動橋梁不允許有裂紋。4、照明:前照燈、霧燈、轉向信號燈、示
廓燈、制動燈、前位燈、后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齊全有效。5、輪胎:輪胎不得有嚴重磨損(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于1.6mm);輪胎不得有破裂和割傷(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氣壓符合要求。6、懸掛:不得有斷裂、移位現象。
第十二條:乙方營運客車駕駛員出站發班前應向旅客亮證,接受旅客監督。
第十三條:甲方車輛安檢工作人員應積極參加行業等部門的業務培訓活動,做到業務熟練;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安全檢測收費按甘交運第九號文件執行,無論車輛大小人工檢查每次/輛收費3元。“安檢門”上線每次/輛收費10元。
第四章 客車出站檢查
第十五條:客車出站甲方實行一班一檢制度,凡乙方正常運行的車輛,出站時應主動停車,接受甲方門崗的檢查。
第十六條:客車出站甲方檢查的主要內容為:1、當班當次有效路單;2、單程400公里以上是否配備雙班駕駛員;3、是否有超員、超載行為;4車輛是否載有“三品”;5、有無無照駕車行為;6、使用酒精測試儀對駕駛員測試是否有飲酒行為;7、是否懸掛客運線路標志牌;8旅客和司乘人員是否系好安全帶。
第十七條:甲方門崗安檢人員應認真按第十六條內容逐項檢查出站客車,凡檢查合格的車輛,按《甘肅省營運客車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內容逐項登記,并由駕乘人員簽字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條:甲方門崗對第十七條內容有一項不合格的,應阻止客車出站,并責令當場糾正,乙方應無條件服從,以絕對保證車輛出站安全。
第十九條:甲方門崗值班人員應熟悉業務,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并做好工作日志記錄工作。
第五章 旅客“三品”的檢查
第二十條:凡進站旅客攜帶行包由甲方負責實施“x光”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甲方安檢員對檢查出的“三品”、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處理,杜絕“三品”進站上車并做好各種原始記錄。
第二十二條:甲方門崗人員檢查“三品”是對此項工作的重復檢查,乙方應積極配合,并負責給旅客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十三條:旅客在站內上車前,乙方駕駛員、乘務員對旅客攜帶的行包、也有責任進行檢查。出站中途上車的旅客行包由乙方負責檢查,并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章 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乙方進站車輛駕、乘人員要堅決遵守國家
法律、法規《道路運輸條例》及本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乙方對甲方提供虛假資料、強行出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除按照甲方有關制度處罰外,并承擔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條:乙方在車輛運行途中,要安全謹慎駕駛、嚴禁超員、超載、超速,以保障廣大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乙方車輛單程行駛距離在400公里以上的,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保證車輛滅火、防滑設施用具齊全。
第二十八條:乙方營運車輛應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服從甲方調度和站場人員的指揮,若拒不進站、站外發車,由乙方承擔一切后果及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乙方應按期向甲方提供每輛進站客車駕駛員信息及派車單(過往車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乙方應認真履行此責任書,否則,甲方有權停發乙方車輛班次,并拒絕進站,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本責任書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車號:
站長: 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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