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環境觀念的變遷和物權制度的重構
「編者按」自然環境是人之生存基本條件,生態文明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是人類謀求自身發展準則。環境要素已為各國民事立法的關注對象。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充分體現環保理念。本刊在民法典制定之際,組織一組筆談,從民法的理念、社會本位的立法觀念,以及人格權、物權、侵權責任等具體制度探討民法典的制定與自然環境的關系。
「關鍵詞」民法典,環境保護,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
以功利主義價值觀為導向的近代物權制度在促進經濟發展和資源的有效利用方面功不可沒,但它同時也間接地加劇了人與自然的沖突和對立,成為全球性生態危機出現的制度性因素。在環境問題日益凸顯的.現代社會,各國物權法也紛紛改弦易轍,其價值取向由人類中心主義轉變為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于是,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經濟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人和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成為重構當代物權法的主題詞。在此價值觀的影響下,各國物權法中出現的所謂林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狩獵權等物權類型,都成為具有公法性質的特許物權。也就是說,一方面,它們在取得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物權,是非因時效、先占、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權利;(注:應注意的是,現代物權法確認漁業權和狩獵權為特許物權,并非否定狩獵和捕魚為先占的一種方式。其強調的是:欲以狩獵和捕魚這種先占方式原始地取得野生動物的所有權,必先通過行政許可取得漁業權和狩獵權。顯然,漁業權和狩獵權只是對近代物權法上的先占制度起到一種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其內容由公法性質的特別法確定者甚多,這明顯區別于圍繞私益構建起來的近代物權類型,例如,許多國家都在森林法、水法、漁業法中為權利人設定了諸如禁止濫伐森林、恢復森林、水體之本體之類的公法義務,并為此設立了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物權立法的此種思路,兼顧自然資源經濟用途和生態用途的要求,順應物權法生態化的潮流,值得稱頌。但是,兩個草案中列舉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都屬于特許物權,它們在取得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物權,且其內容多由公法確定,對義務的違反也可能不僅僅導致民事責任,因此將其置于基本物權法中并不妥當。事實上,國外立法例也都將這些物權類型規定在公法性質的特別法中。況且,在物權法定模式下提倡權類型的多樣性,并不是要求立法者在進行基本物權立法時,羅列所有可能的物權類型 .體系化的民事立法模式本身就要求根據其性質和位階關系對各種物權作出層次分明的安排。因此,對于各種物權類型,應區分其不同性質而分別將其納入物權基本法和特別法之中。此種安排,更加有利于集中規定特許物權的內容和特殊變動方式,使其更具容納空間,為以后因應環境觀的變化而增刪有關規定留下余地。
【淺談環境觀念的變遷和物權制度的重構】相關文章:
保證人追償權制度的重構與問題的解決11-04
淺談數學創造教育應當確定和強化的觀念11-07
淺談歷史風景的變遷論文06-18
淺談網絡時代的會計思維重構11-08
我國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探析11-08
淺談培養學生的教育觀念11-07
淺談地理教學觀念和地理教學本質教育論文08-07
淺談會計財務新觀念11-10
淺談民間美術色彩觀念10-16
淺談物理教育觀念改變的原因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