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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25 12:40:51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6篇)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

          為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規定,保護生態環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農藥采購管理制度

          1、采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采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后,采購符合規定的農藥;

          2、所采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行標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

          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干燥整潔、存取方便;

          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并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

          3、有清晰、連續的農藥出入庫記錄;

          4、農藥按說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農藥庫存一次,并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

          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定

          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

          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一進行處理;

          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

          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一進行回收處理;

          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3、農藥部經理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

          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6、經營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

          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

          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產品;

          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五、崗位操作規程

          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說明書正規銷售;

          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并做到持證上崗;

          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

          4、農藥擺放規范,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臺帳;

          5、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發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防止人員傷亡;

          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

          為保證農藥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藥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二、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三、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四、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3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安全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好本單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消除并報告總公司,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設施,防護器材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加強職工管理和培訓,提高職工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業務能力,保持倉庫、經營場所清潔、整齊,爭創文明經營管理單位。

          6、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經營安全管理規定,努力工作,熱情待客,文明經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4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5

          1、為了加強經銷部農藥的安全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農藥安全管理制度》。

          2、農藥為有毒品,屬危險化學品,一切經營、倉儲、運輸、使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3、農藥的購買、品種的選擇及其數量應由經銷部負責人負責。

          4、在農藥購買過程中,應向供貨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從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農藥。

          5、在農藥運輸時,應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運輸,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

          6、在農藥裝卸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農藥進貨應進行入庫驗收,營業員必須對入庫農藥的生產許可號、登記證號、標準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毒性等級、含量、成分等進行登記和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庫。

         。2)營業員應對入庫農藥進行拆箱驗收,每種農藥驗收2~5箱,若發現問題,需擴大驗收比例,驗收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好標記,驗收完畢,合格的驗收入庫,填寫驗收記錄及入庫單。

          (3)若包裝破漏,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整修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撒在地上的農藥應清掃干凈,集中存放,統一處理。

         。4)農藥堆放應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則,便于堆放、檢查和消防撲救。堆垛應按品種分類進行,垛高不應超過2m。

         。5)營業員要保證農藥安全,經營場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與農藥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經營場所應設置報警電話。

         。6)經營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整潔,對散落的農藥應及時清除。

         。7)對經營場所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貨垛是否牢固,有無異常,消防器材、防護用品、急救藥品是否完好、有效。

          (8)經營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當心中毒”等警示標志。

          (9)農藥銷售嚴格按生產日期先后出庫,嚴格執行出庫單制度。

          7、經銷部在銷售農藥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6

          一、農藥實行專庫專儲,環境衛生要搞好,不準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準露天存放,農藥擺放要整齊,產品要分類單一擺放。

          二、農藥庫房實行專人專管,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

          三、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四、農藥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的安全措施,倉庫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嚴防火災、盜竊、中毒等事故發生。

          五、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六、保管人員對庫存產品做到心中有數,隨時提醒斷貨產品,做到及時備貨。

          七、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八、倉庫出現短貨,由保管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采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1、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鑒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2、工商、技監、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1、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并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2、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準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1、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2、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1、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2、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簽說明。沒有標簽說明或者標簽說明脫落、標簽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簽說明)

          1、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簽說明。

          2、新的標簽說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1、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后的農藥,其標簽說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2、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復。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1、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2、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1、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2、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8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

          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院治療。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9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0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1

          1、消殺農藥統一放在綠化倉庫,由綠化員負責保管,需使用時由綠化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領用。

          2、農藥必須放在干燥、通風處,使用農藥必須配戴口罩、膠手套。

          3、用藥時嚴禁抽煙、吃東西。

          4、使用農藥必須在綠化工程師的統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嚴禁在炎熱、高溫、雨天噴施農藥。

          6、農藥的`配制由綠化工程師根據病蟲害危害的程度作出決定。

          7、嚴禁在人較多,特別是有小孩的地方噴施劇毒的農藥。

          8、酸性農藥不宜與咸性農藥混合使用,以免對花草、樹木造成傷害。

          9、使用過的噴霧器及時清洗干凈,空瓶統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10、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用藥,嚴禁浪費。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為了有效控制農藥能夠安全、正確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和農殘超標,特制定作業指導文件。

          二、范圍

          適用于農場對農藥從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的操作進行指導。

          三、職責

          1、植保員負責對基地農藥噴灑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訓,并對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2、農技人員負責整個農藥使用過程的管理。

          四、農藥品種的選擇和控制

          1、為保證農產品“安全、營養、健康、美味”,所使用的農藥均由植保員指導和確認,確保低毒、低殘留、無“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品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和農場上使用。(詳細名單附后)

          2、在采購前對計劃采購的農藥與國家和出口國禁用農藥名單進行識別,防止采購禁用農藥。

          五、農藥使用方法

          1、農藥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標簽上的使量、濃度、使用次數及安全間隔期等項目用藥,標簽上沒有注明的由植保員指導使用。

          2、藥品配制流程:仔細閱讀農藥標簽說明,按標簽上的說明配制農藥,用稱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準確量取,先在噴霧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農藥(農藥混用要經植保人員同意)混勻,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線,攪拌均勻,按正確的方法施用。(此項由專人負責配制)

          3、要在噴霧前嚴格檢查噴霧器的各項功能,特別是藥桶有無漏藥,還有開關、噴頭、接頭等是否漏藥,有漏藥時請立即檢修,以免工作人員中毒。施藥人員施藥前一定確保接受過用藥培訓,施藥時要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時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蟲害的生長發育和侵害規律,噴施農藥的時間一般為上午九點左右,下午3點—4點左右,陰天可全天候噴藥,在太熱與太陽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風和高溫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藥中途下雨應補施農藥。

          5、大多數病蟲害的.繁殖生長,特別是發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時期,它們生長繁殖都在葉的背面,這時噴藥應反噴頭向上,自上而下均勻細致地噴施,最后才在葉的表面均勻噴一遍,就能達到最佳效果。

          6、施藥期間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噴完農藥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認真洗手,洗臉和瀨口,并脫掉及服、帽子等,有條件立即洗澡,換上新的衣服。

          7、農技人員在噴藥過程中和噴藥后應及進到現場查看,檢查的內容一般是:病蟲害、噴藥的商品名稱、主治病蟲害、濃度、數量、效果等。

          8、施藥后將施藥器械清洗干凈,將農藥包裝物廢棄藥液按正確的方法處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3

          一、農藥的保管

          1、基地要設立專門的藥庫管理人員,建立嚴格的領用制度檔案。

          2、農藥的貯存必須有專門的庫房,庫房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并配有滅火器。

          3、不同種類的農藥要分類存放在專用貨架上,并掛牌標識。

          4、庫存的農藥必須適時周轉,避免超過貯存期限。

          5、農藥存儲地點必須遠離人群、動物,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

          6、領取農藥時,必須開具批準單,審批合格后,方可領用實行嚴格的出入庫登記,不隨意存取。

          7、領用的農藥品種、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發放范圍使用,不得私自更改處方單。

          8、出入庫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并經常查看農藥的包裝,避免破漏現象發生。

          二、農藥的配制

          1、配制的農藥必須是公司允許使用的,不得私自擴大農藥品種。

          2、農藥配制前,應查看農藥的包裝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確保農藥不失效和不含違禁成分。

          3、農藥配制前,應認真參照說明書的配制濃度、稀釋倍數等。

          4、農藥取用時,計量必須準確,不可隨意改變用量。

          5、根據不同的`噴霧器確定農藥配制的加水量。

          6、農藥配制時,避免灑落,污染周邊環境。

          7、配藥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及居民點的安全地方。

          三、農藥的使用

          1、基地用藥必須由植保員現場指導監督,詳細填寫基地用藥記錄,并由植保員和基地負責人簽字確認,不得私自更改。

          2、農藥當日配制,當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噴藥前仔細檢查噴霧器的開關、接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筒是否滲漏,以免漏藥污染。

          4、藥劑散布宜選擇陰天或無風的晴天進行,避免高溫時間和大風噴灑。

          5、農藥噴灑使用時,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要求散布均勻,注意葉片背面害蟲的防治,使藥后遇雨,應重新噴灑一遍。

          6、若基地發生突發性病蟲害,植保員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進行防治,不得使用違禁農藥。

          7、做好農藥使用的詳細記錄,內容須包括使用時間、農藥種類、數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獲時,隨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檔。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4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會特制定:

          1、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致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5

          云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有益環境保護的農藥。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五條農藥研制者、生產者在農藥產品生產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農藥登記。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的農藥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請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申請續展登記。

          第六條農藥登記分為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三個階段。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臨時登記階段的農藥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經正式登記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研制者、生產者申請農藥登記時進行的農藥田間試驗,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指定的單位承擔。申請者自行安排的試驗結果,不得作為農藥登記的依據。

          第七條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在變更登記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申請田間試驗。

          第八條生產農藥與肥料混合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農藥登記。

          第九條生產企業分裝已登記的農藥產品的,應當持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原農藥生產者同意分裝的委托書、農藥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等材料和農藥樣品,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分裝農藥登記。

          第三章農藥經營

          第十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經營防治衛生害蟲、衣料害蟲殺蟲劑的單位,可以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十二條禁止經營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農藥。禁止經營國家禁用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第四章農藥使用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業病、蟲、草、鼠害的預測工作,制定科學用藥規劃,組織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有益環境保護的.農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農藥中文標簽或者中文說明書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十六條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魚、蝦、鳥、獸等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

          第十七條農藥使用后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當按照規定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嚴禁在飲用水源處清洗施藥器械。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產品。

          第五章監督與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和使用的農藥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開展對農藥經營人員、使用人員的培訓活動,提高其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首次推廣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組織進行大田試驗、示范。未經大田試驗、示范的農藥,不得推廣使用。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業、衛生、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糧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銷合作社推薦的農藥技術專家,對已登記的農藥產品化學作用和農藥對人、畜、農作物、生態環境安全及應用效果等進行評價,并定期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使用時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報請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以及禁用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逐步建立健全對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制度,做好檢測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農藥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對農藥廣告的審查、發布進行管理。未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農藥廣告,不得發布。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分裝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和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的;

          (二)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農田藥害和喪失藥效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條例》規定給予處罰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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