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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管理制度建設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流動性管理制度建設,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的經營發展,增強風險預測、計量和調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資金流動性風險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經營風險和波動,科學、合理、有效平衡資產負債結構和水平,提高本行經營效益,切實增強本行經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流動性風險管理是本行資產負債管理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夠在任何時間里以合理的價格籌措到資金來滿足契約或關系債務的過程。
第三條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是:在有效滿足客戶支付結算、償還債務本息和發放貸款的現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動水平,科學配置資產負債結構和比例,保障本行經營的持續、穩健,實現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條流動性風險管理主要是對現金資產的科學管理,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款項以及存放、省本行(同業)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條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資產與負債的期限結構不匹配;資產負債質量結構不合理;利率變動;貨幣政策變化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等。
第六條流動性風險主要分為資產流動性風險和負債流動性風險。資產流性動風險主要表現為存貸款比例過高,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負債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為備付金不足,出現支付缺口。
第二章管理原則和方法
第七條為實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應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總量均衡原則。即在保證支付準備的前提下,通過負債和營運資金總量對資產總量的制約,保持負債、營運資金和資產的總量均衡,控制超負荷經營;
二、結構對稱原則。即負債與資產要在期限、利率結構上保持對稱關系。通過及時調整流動性缺口,保持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對稱關系,建立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對稱結構;保持資產與負債在利率結構上的對應,嚴格控制非生息資產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適時調節原則。即資產和負債保持一種流動性狀態,當出現流動性缺口時,通過資金調劑、主動負債的方式來滿足流動性需求,擴大經營規模;當流動性需求減少、出現多于頭寸時,又可投資于短期金融工具,獲取盈利。
第三章監測管理
第八條流動性風險管理采取“統一管理,分類指導,適時監控”的辦法進行。
統一管理:即由本行經營管理層統一制定本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在本行范圍內統一進行流動性資產配置。
分類指導:根據實現本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目標的需要,針對各網點的實際情況,分別對每個網點的各項指標確定不同的年度目標值。
適時監控:通過定期編制、填報流動性風險監測表,適時分析、監控流動性資產運行狀態,掌握整體運行方向,預測運行趨勢,調整運行偏差。
第九條通過編制月度、季度、年度流動性風險監測表對本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情況進行監測。
第十條流動性風險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對頭寸的匡算和流動性需要的測定。
第十一條頭寸包括基礎頭寸、可用頭寸和可貸頭寸。
基礎頭寸=庫存現金+在中央銀行一般性存款
可用頭寸=基礎頭寸+(-)應清入清出匯差資金+(-)到期同業往來+(-)繳存存款調增調減額+(-)應調增調減二級準備金
可貸頭寸是指在某一時期可直接用于貸款發放和投資的資金。
營業日初始可用資金頭寸=(備付金初始余額-備付金限額)+(庫存現金初始余額-庫存現金限額)+(-)初始日到期同業往來應收應付差額+(-)應清入清出的匯差資金。
第十二條流動性需要決定于存款和貸款需求的變化。存款減少,表明客戶取出存款,為流動性需要(-);存款增加,表明客戶存入款項,為流動性剩余(+);存款準備金減少,表明存款減少,中央銀行退回一定數額的法定準備金,為流動性剩余(+);反之,則為流動性需要(-);貸款減少,表明客戶歸還貸款,為流動性剩余(+);貸款增加,表明客戶獲得貸款,為流動性需要(-)。
第四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三條流動性風險管理要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統一指導下進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對有關資產負債的重大事宜提出決策建議,監督、指導本行流動性運行狀況。
第十四條流動性風險管理各項指標目標值的確定(包括年中調整)以及比例執行情況的監測及評價,要經風險管理委員會研究并上報本行經營管理層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流動性風險管理要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各業務部室配合進行。有關業務部室要積極協作,并負責相關數據的測算并及時傳遞給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制定流動性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目的。
為了防范和處置流動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流動性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有效預防因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非預期性調整、季節效應、市場出現不利于本行的信息等內外部原因所引發的流動性需求的存款擠提、頭寸不足和流動性缺口擴大等流動性突發事件的發生,確保資金運營安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工作原則:
一、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增強憂患意識,高度重視穩定和安全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實行部門網點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緊密依靠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做到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三、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科學果斷決策,加強應急管理,依法規范處置,力求盡快控制事態、平息事件、減少危害、降低影響,保守本行商業機密,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十八條組織體系及工作職責:
對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實行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財務會計科、風險合規部、信貸管理科、各網點共同參與的監管、協調、執法、宣傳的聯動協調機制,是本行處置流動性風險事件的決策機構、應急指揮機構、運行管理機構。其流動性風險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在省聯社、人民銀行和銀監分局領導下,研究擬訂處置流動性風險事件措施和對策,組織領導對流動性風險事件的處置工作;
(二)負責向省聯社和金融監管機構報告流動性風險事件的發生及處置情況;
(三)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預案,統一領導轄內流動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向處置流動性風險事件的專業機構和組織請求援助;
(五)分析、研究流動性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做好流動性風險事件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六)組織流動性風險事件處置的經驗教訓總結工作;
(七)落實省聯社和金融監管機構處置流動性風險事件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流動性突發事件類別:
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流動性突發事件主要分為資產流動性風險事件和突發性擠兌風險事件。
一、資產流動性風險事件:
(一)表現為存貸比例過高,資產負債期限匹配失調,資產負債表中貸款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導致資產流動性下降,同時由于市場需求出現較大變化或行業出現周期性調整,銀行不良貸款會大幅增加,銀行信貸資產遭受嚴重損失,而出現較大流動性風險,影響正常經營的事件;
(二)由于同業拆借利率高于市場利率,不時出現資金頭寸短缺現象;從而有可能引發的流動性風險事件。
二、突發性擠兌風險:一般情況表現為在局部網點出現眾多客戶同時取款,正常的頭寸調撥不能滿足客戶取款需求或出現較大的支付缺口,如果客戶異常取款得不到及時控制,就會大面積出現存款擠兌風險事件,造成備付金嚴重不足,甚至出現區域金融風險的嚴重局面。
三、其它可能引發風險或嚴重影響金融安全事件或銀監分局認為重大需要及時報送的事件。
第二十條流動性突發事件的處置程序:
一、及時報告
轄內分支機構發生流動性突發事件時,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風險管理委員會獲悉后,應立即申請啟動應急預案,并在第一時間內派人趕往事發地,了解情況,采取自救性措施。風險管理委員會必須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處置銀行業流動性風險事件領導小組報告。
二、確定方案
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開成員會議,在聽取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基本情況、成因、性質、嚴重程度、緊急狀態、可能發生的事件和應采取措施的報告后,研究并確定應急處置方案。
三、啟動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處置方案確定后,風險管理委員會迅速派人趕往現場,督促有關部室組織實施處置工作,并隨時報告情況。
第二十一條流動性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一、資產流動性風險的處置
(一)資產流動性風險的監測與預警。風險合規部根據日常資產負債表和相關報表數據等進行資產流動性監測,發現資產負債比例過高、資本充足率過低、不良貸款比例過高等現象時,及時發出風險預警、預測報告,及時上報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督促相關部門或支行采取措施,如增加存款、實施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限制新貸款的發放、大力清收不良貸款、嚴格控制費用的支出和加強內部管理,逐步恢復資產的流動性,并及時向風險管理委員會通報監測到的金融風險狀況,以便對流動性風險進行評估判斷;
(二)對發生嚴重資產流動性風險的處置。資產流動性風險最終會導致金融機構嚴重資不抵債、備付金嚴重不足和擠兌風險。當發生嚴重資產流動性風險時,應在流動性風險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進行清產核資,按照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時提出自救、救助等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突發性擠兌風險事件的處置
發生擠兌風險事件時應在一小時內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支持、配合市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做好風險的處置工作,采取自救、救助、原因查究和清理整頓等方式來緩解支付困難,避免風險的擴散和蔓延。
(一)自救。發生擠兌事件后,應采取系統調劑資金,提高支付能力,保證柜面現金供應;及時查明原因,現場做好宣傳勸說和解釋工作,緩解擠兌局面;做好善后工作,消除x;
(二)救助。向當地政府和人民銀行報送申請救助報告,說明自救情況和支付缺口匡算情況、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救助措施,向人民銀行及時申請緊急再貸款;
(三)原因查究。調查支付風險產生的根源,查找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條出現流動性風險時可通過以下渠道籌措資金:
一、減緩或者停止辦理信貸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貼現業務等;
二、加強流動性較強的資金回籠工作。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收回到期投資資金;通過轉貼現回籠資金;收回到期拆出資金;收回到期貸款和貼現等;
三、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通過貨幣市場借入資金;向人行申請再貸款;向人行申請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等;
四、申請政府支援。通過本行領導協調地方政府關系,爭取財政資金支持;
五、股東注資。召開股東大會,說明流動性風險情況,要求老股東歸還不到期貸款或追加投資;也可吸收新股東注資。
第二十三條流動性風險的善后工作:
一、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積極配合政府協調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盡快消除突發事件帶來的不良影響。
二、流動性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風險管理委員會要組織有關方面的人員總結教訓,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評估事件帶來的滯后影響,并進一步完善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三、加強對發生流動性風險事件的支行的管理,嚴防流動性風險事件的再次發生。
四、對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未能及時預警、防范、化解流動性風險事件的相關責任人,本行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及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訴諸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在流動性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優秀人員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xx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發文后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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