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精神權利制度
一、精神權利的實質事實上,傳統中的人身權討論的都是人的精神利益,只不過它沒有熟悉到精神 利益的存在,也就難以有效地對主體精神利益加以保護罷了。對于精神權利,民法理論上也 并非沒有提及。但人們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卻沒有把它作為一項獨立存在的權利看待,因而 也就沒有對它的含義加以明確。
精神權利同物質權利一樣,是對主體需求滿足的可能性的確認。眾所周知,人的需 求基本上可分為兩種,即生理性需求和心理性需求,F實中,人的生理特性表現為生物性的 人的各種生理性能的正常。而生命的安全是人的生理性能得以存在的條件,身體的健康 是生理性能發展正常的標志,活動的自由是保持生理性能正常發展的條件。因此,基于生理 特性產生的需求可以進一步分為安全需求、健康需求和自由需求。在這三種需求中,健康需 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其它需求的基礎;安全需求和自由需求是為保障健康需求的滿足而派 生出來的。任何的人都具有生理需求,只不過不同社會及其發展的不同階段,決定不同 生理需求的迫切性而已;從需求的看,生理需求中的安全需求更多地表現為精神需求, 生理需求中的自由需求也是如此。但不論是安全需求或是自由需求,除了精神性需求外,也 具有一定的物質性需求內容。而生理需求中的健康需求的內容,卻是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并 存。因此,人的生理性需求還可進一步分為生理性精神需求和生理性物質需求。
需求的滿足是通過利益來實現的,人類尋求需求滿足的過程就是追求利益的活動過程! ≌菑倪@個角度出發,馬克思才說,人類活動所爭取的一切都同其利益有關。不同的需求要 有不同的利益來滿足,精神需求要通過精神利益來滿足,物質需求要通過物質利益來滿 足。
人的需求要得到滿足,即需求的實現,一般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法律條件,即法律是 否答應。這一條件的成就與否取決于需求主體以外的氣力,因而我們把它稱為需求滿足的外 條件。二是需求主體自身的能力,即通過活動以取得利益來滿足需求的能力。這一條件的成 就與否完全取決于需求主體自身,因而我們把它稱為需求滿足的內條件。不具備其中的任伺 一個條件,需求都不可能得到滿足。
法律的任務在于規定外條件,引導需求滿足。需求的滿足是具有多種多樣的可能性的。社會發展的程度不能改變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而只是為需求的滿足提供不同的可能性。法律正是通過對需求滿足的可能性的確認,來實現其引導需求滿足的目的的。需求滿足的可能性是人的需求得到滿足、進而是人賴以生存的條件。任何對需求滿足的可能性的限制和破壞都會需求滿足的實現。然而,在所有的需求滿足的可能性之中,又有公道與非公道之
【論精神權利制度】相關文章:
論持票人票據權利03-19
論權利失效原則03-28
論WTO制度內納入勞工權利保護的空間03-24
論在先權利與商標專用權沖突03-28
論版權利用中的經濟理性03-21
論股份公司董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03-24
論民事權利濫用之禁止03-07
論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措施12-06
論狹義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03-21
論合伙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