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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以法為本理論的內容分析
法家的以法為本理論的內容
(一)要求制定成文法
法家認為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首先有法。法律制訂以后,既然要人們遵守,就必須以成文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力求做到家喻戶曉。商鞅指出:“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顯。……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于堂。” 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鄭國子產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晉國的“鑄刑鼎”。在公布成文法運動的基礎上,戰國時期的封建法制進一步完善,法家代表人物魏相李悝的《法經 》便是其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
法家對于制定法律也是有規律可循,對法律的制訂有如下的原則:第一,必須“當時而立法” 法家要求法律的制訂要“法與時移,禁與能變”,“隨時而變,因俗而動”。按照現在的眼光看來是指,立法要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這和我們今天制定法律的規律相同,是要結合現實條件。第二,必須考慮人們是否力所能及,“毋強不能”,否則“令于人之所不能為”則“其立廢”,“使于人之所不能為”則“其事敗”。因此,立法者不能立禁太多,“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這一點來講,法家在當時無疑是具有重大進步意義的。
(二)要求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
在諸子百家中法家是最維護法制的學派,法家通過嚴格的賞罰制度保證法律的施行:獎賞依法辦事的人,用重刑打擊違法行事的人,使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法家主張“法治”,反對把國家的興亡治亂完全系于“圣主、賢主”身上,反對儒家的禮治,不相信一兩個人的力量足以轉移社會風氣,不相信圣明的君主,堅決反對有治人,無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辦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會長治久安,而不是隨人而治,因人而興衰的治國方法。法家主張,“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國有常法,雖危不亡”。[4]他們所注意的是法律,是“以法治國”,“緣法而治”,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何種行為該賞,何種行為該罰,完全是一種客觀的絕對標準,不能因禮而異,不能因人而異,處于一種隨機的狀態,必須有統一的法律,一刑,才能使人守法,維持公平。為了使法律有效地實施,法家還提出了重刑的主張。這也是其以法為本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如商鞅指出:“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韓非子中對此作了解釋:“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韓非還對重刑所具有的殺一儆百、維護社會秩序之一般預防作用作了詳細說明:“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賊,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可見,在法家看來,重刑是達到法治的一個重要手段。重刑并不只是針對某一罪犯,而是要威懾全體民眾,“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以刑去刑”,重刑的提出以及實踐讓法律在當時得到保障,樹立絕對的權威。以此達到樹立法律的權威。
(三)防止“政出多門”
法家強調必須統一立法權,統一法律的內容,統一思想認識,要求保持法的穩定性,即所謂“壹法”、“一尊”。如韓非就明確指出:“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法莫如一而固”,否則“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管子•法法》也強調:如果“號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錯(制定)又移之”,“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這些都是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統一性,是對成文法律的制定提出了統一 的要求,法家看到了法律所具有的特性,對此要求穩定和統一,在當時具有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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