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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現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權區別于其他權利的最大特點是“支配”,支配總是表示一種強勢的力量,是一種意志對支配對象的主導,在某種程度上表達了一種支配者主權的觀念。如果這樣的一種支配還具有排他,即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那么就可以稱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這通常被稱為絕對效力。物權為什么能夠具有如此強的效力呢?有說這是法律所賦予的,的確任何法律權利都是由法律肯認和保障的,否則就只能歸屬于自然法上的權利!段餀喾ā飞系墓竟旁瓌t正是法律賦予物權以絕對效力的論證技術,其首先是一種法律說理技巧。《物權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則是指物權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能獲得普遍的公信力,才能真正的發生物權的效力,這是從靜態的角度觀察的結果。物權表明的是特定的權利人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而這是物權的第一重含義,界定了人與物的法律聯系;之后,這樣的一種人對物的支配還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換言之,可以對抗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支配是一種事實狀態,而排他對抗則是一種法律效果,法律認為只有將特定的支配事實狀態公之于眾,使他人周知權利人是誰,如此才能產生一種受他人尊重而不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
1、物權公示原則
公示即權利人通過某種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開、顯示其權利的法律事實。公示原則之所以能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權的基本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物權法是規范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的財產法。物權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項基本特征。與債權相比,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而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的介入,就可以實現起權利內容。從另一角度來看,即表現為物權的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正因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要想發揮它的排他、優先效力,就必須首先對物權這種進行公示。這是因為物權對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對抗知情人,對于不知情的第3人則不能對他主張物權?梢娺@種對世權要想發揮對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并且,通過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圍越大,它的對世效力也就越強。公示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物權對世效力的來源,是物權之所以為物權而非債權的根源?梢哉f,物權的存在離不開公示制度,物權公示體現了物權的總體精神,并貫穿于整個物權。因此,物權公示作為物權的基本原則的地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能得到共識。
2、物權公信原則
與公示聯系在一起的是公信制度,公信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2是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保護。例如,甲進行了產權登記,即使事后發現登記有錯誤,但甲將該登記的產權出讓給乙時,乙并不知道登記有錯誤,他信賴登記的內容是合法、真實的,因此與甲訂立合同,買賣該房產,即使以后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甲和乙之間的交易也應當是有效的,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乙也能夠合法取得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對登記所產生出來的效力不予以確認,登記制度將形同虛設,這就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維護。公信原則對于鼓勵交易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交易當事人不必要因為過多的擔心處分人是否為真正的權利人而對交易猶豫不決,特別是交易當事人不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從而可以節省交易成本、迅速地達成交易。
3、公示與公信的關系
物權公示與公信原則,包括公示與公信兩大原則。公信原則實際上是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則并不是和公示原則同時產生。公信原則產生晚于公示原則。公信原則最早適用于動產物權,以后逐漸擴展到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2者的功能和效力完全不同。公示是向社會不特定第3人公開權利人的權屬狀況,從而發揮物權的對世效力,以保護物權權利人。而公信原則,即信賴物權存在的表象的人,即使該表象背后并不拌有實質的權利,善意信賴并進行交易的人也同樣受到保護。公信原則旨在保護信賴公示的權利的第3人,即使公示的權利與真正的權利狀態不符合,也要對其因信賴公示而做出的處分行為進行保護。在建立了公信原則的法制下,公示原則的作用會變小。各國的經驗表明,若不在切實實行公示原則的基礎上采取公信原則,則靜的安全就會受到威脅。承認公信原則,是對公示原則功能不足的補充,但另一方面也就承認了公示的可錯誤性。換句話來說,越重視公信原則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就會客觀上縱容公示的出錯。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否認公信原則存在的價值,F代社會,隨著交易的日益頻繁,交易安全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保護善意第3人的制度也越來越多,如善意第3人制度、無權處分制度。但我認為這些制度雖然能一定程度上保護善意的相對人,但都沒有公信原則這種物權法上的保護徹底。另外,公示制度的技術缺陷的確存在,如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我們不能回避這個問題,更不能為了回避這個問題而否認公信原則的存在。相反,我們應該承認公示與公信原則的統一,并對公示制度的具體技術操作問題加以完善,以求盡量減少這種錯誤的發生。一旦這種錯誤發生,便可使用公信原則來維護善意第3人的權利,保護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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