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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改革下企業的應對措施
外匯局通過對企業報告的制度設計,實施監測和管理,確定企業分類,實施分類監管,下面是小編搜集的一篇相關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借鑒。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自2012年8月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制度改革。本次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是對以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出口退稅和外匯收支管理的巨大變革,涉及范圍廣泛、意義深遠。對企業來說,涉及到變革貿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的操作流程與業務配合,以及與企業外部有關的銀行、外管局、海關、國稅等部門的對接方式的變更。
1、改革宗旨和改革要點
1.1改革宗旨
一是完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促進涉外經濟發展;二是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性、真實性;三是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外匯貿易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檢測,對異;蚩梢善髽I進行現場核查,對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合規性實施非現場和現場核查。
1.2改革要點
改革要點包括:企業名錄管理、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現場/現場核查制度、企業分類管理(A、B、C)對于A類企業的業務辦理便利化、B、C類企業電子數據核查制度。
2、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對企業業務影響
2.1對一般貿易的影響
2.1.1 政策引導通過海關和外匯局同時對企業資金流與貨物流實施監控,更加規范了企業的進出口行為。對報關金額與實際貨物價值的對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效的控制企業偷運行為的發生,防止企業偷逃應繳納稅款,防止熱錢涌入與境內資產轉移。
2.1.2 操作層面外匯管理局停止發放核銷單,無需口岸備案;報關單上批準文號不再顯示核銷單;電子口岸出口收匯中交單一環取消,報關單自動傳送至外管局,無法依據電子口岸核銷信息查詢并核對發票開票信息,需要依據預錄單結合電子口岸報關單信息核對發票開票信息。
2.2對轉口貿易的影響
單筆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且先收后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后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業務,企業應當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付款日期、收付款金額等信息。
2.3對出口退稅的影響
第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并按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二,單據由兩票兩單(即核銷單,報關單,對外發票,增值稅票)改為一票一單,不再提供核銷單以及對外發票,備案資料中保留對外發票復印件即可。
第三,退稅資料申報期限由以往出口日期起90天后第一個征期改為次年4月15日前。
2.4對業務系統操作的影響
第一,原外匯核銷系統關閉,無需進行核銷工作。第二,原貿易信貸登記系統關閉,貿易信貸業務改為以報告形式在新系統進行登記;新啟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須在此系統上進行報告以及業務查詢。第三,外管局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和取消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核銷管理,提高了企業對外支付的效率,有利于企業收匯和及時結匯,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3、企業應對改革的措施建議
外匯局通過對企業報告的制度設計,實施監測和管理,確定企業分類,實施分類監管。絕大多數A類企業貿易獲得便利。被降級為B或C類企業,適用于嚴格政策,受到重點監測。這就要求企業的總量差額、總量差額比率、資金貨物比率、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四項主要指標應保證在合理范圍內,避免現場核查和降級。
3.1業務臺賬登記工作
設計外匯收支業務辦公平臺(統計臺賬),業務部和財務部協同填列,包括正常收付匯和涉及信貸的收付匯業務。業務部主要填寫進出口報關信息,財務部主要填寫銀行收付匯信息。主動掌握需要報外管局的數據信息。根據這樣的序時統計臺賬,由業務部及財務部專人登錄外匯監測系統,分別填列業務信息和銀行信息。系統會自動生成監測指標結果。
3.2進出口臺賬登記工作
每筆進出口業務發生后第2天,由業務部登記貨物貿易外匯監測臺賬,標注以下項目:
第一,出口業務的統計臺賬內容包括出口日期,報關單號,報關金額,出口批次,預計延期收款日,預計延期收款金額,實際收款日,實際收款金額,實際收款銀行水單等;預收款日期,金額,預收款銀行水單號,預計出口日期,出口合同號,實際出口日,實際出口金額,實際報關單號。
第二,進口貨物的預付付匯,延期付匯也比照出口收匯填列統計臺賬。
3.3收付匯臺賬登記工作
每筆貨物貿易項下收付匯發生當日,由財務部登記收付匯統計臺賬?裳佑棉k公系統現有撥款及收款統計臺賬,增加收付匯水單號信息列,并篩選貨物貿易項下的收付匯進行登記。3.4轉口貿易臺賬登記工作業務部設立轉口貿易登記臺賬,登記每筆業務相關信息。
4、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報告工作
每月25日前后登陸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檢查針對上月25日-本月25日中下列信息是否已進行義務報告及主動報告。
4.1報告范圍
第一,預收貨款,貨物30天內尚未出口;預付貨款,貨物30天內無法進口。第二,貨物已出口,但預計90天內無法收到貨款(根據業務不可控性質,將此日期調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處理);貨物已進口,但90天內無法付款(根據業務不可控性質,將此日期調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調整處理)。第三,90天以上信用證結算的業務。第四,轉口貿易收匯和付匯之間間隔90天以上并且收或付匯金額大于50萬美元。第五,進出口與收付匯金額之間的差額超過2000美元,要在差額出現起30天內做報告。第六,轉口貿易,收匯和付匯之前超過20%差異時要到外管局現場做出報告。第七,上述1-6項未能及時在系統做出報告的,可持相關文件到外管局現場報告。
4.2報告分工
第一,業務部負責。貿易信貸業務中,延收延付業務報告、貿易融資業務(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報告;差額業務報告。第二,財務部負責。貿易信貸業務中預收預付業務報告;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報告;現場報告。第三,注意使用月末調整功能,如遇到不能按照當初填報的日期收付匯,則應該在月末進行適當調整日期。一般結關后5天左右,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將顯示關單信息,可在此基礎上做延期收匯或者延期付款的報關。報告預付或者預收貨款時,根據向銀行做申報的單據號碼、水單號碼或收付匯時間查詢相關信息。經外管局做現場報告的無法自行調整。
5、關注總量核查指標
財務部時時關注總量核查指標,分析導致指標異常的原因,業務部協助提供相關業務信息。
6、應對現場核查
由財務部、業務部共同應對現場核查。
結 語
本次貨物貿易外匯制度改革,在業務操作層面簡化了具體業務操作人員的重復勞動,降低了企業與外管局、銀行溝通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實則通過對總量指標的總體分析替代了對操作層面的把空,實質上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企業的外匯風險防空意識。希望各企業通過對改革意義的理解與政策措施的掌握,規范業務行為,提高內部管理水平,發展更為高速,前景更為廣闊。
主要參考文獻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Z].2012.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Z].2013.
[3]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Z].2011.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Z].2011.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Z].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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