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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體制建設的論文
一、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發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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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即指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在民事案件中依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請求,代為或協助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其他協助外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行為,或根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而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從屬于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范疇,即指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依據另一國法院或相關機關請求,代為或協助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其他協助外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行為,或根據另一國法院或相關機關或當事人的請求依條約或關系國法律,承認與執行外國知識產權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
大多數國家均加入了較多的國際知識產權統一公約,公約文本均有嚴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條款,且知識產權諸權利的產生都有明確的前置條件,故違反公共秩序的知識或信息無法進入民事司法協助程序。那么,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因受"公共秩序保留"的較少規制,而很可能成為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有所突破的優先領域。
(二)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演進趨勢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一直都在趨同化發展著。就協助制度的法律形式而言,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將會逐步從小范圍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具體事項的解決條例向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協議演進,并最終落實到區域或全球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公約,凸顯出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條約整合化的趨同態勢。就協助制度的法律范圍而言,自21世紀初始,以歐盟為代表的區域組織就在區域內創立"規則",以直接立法對民事司法協助中的域外送達、調查取證、外國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等作出規定,并在區域內的成員國間發生當然效力。
這些或改進或細化或創新的規則大多超越了對加入既有雙邊條約和多邊公約的限定條款(如保留條款等),凸顯出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適用延展化的趨同態勢。
此外,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規范化態勢也比較明顯。一方面,由于知識產權對世界經濟發展發揮的潛在價值,知識產權的保護也突破了傳統"地域"理論限制。一系列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和公約的訂立,使得保護知識產權的規范體制從一國擴及區域甚至多邊。另一方面,掀起于19世紀70年代的"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一直持續發展。該運動旨在以簽訂國際條約或公約的方式,確立起適用于區域甚至多邊的統一國際私法規范。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作為國際私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迎合了統一規制的調整動向。
二、構建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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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經濟一體化進程需要彼此間高效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作為迄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自由貿易區,中國-東盟自貿區發展尤為迅速。中國和東盟成員國間的往來也會觸及貨物貿易以外的更深層面,包括跨國知識產權及其相關貿易。而實踐中,良好的跨國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一直是"鞏固區域經濟聯系、帶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有力保障。因此,加強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在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合作,是"以法律協調促經濟合作"的區域發展的必然要求。
2.解決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法律糾紛需要彼此間高效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迄今,中國-東盟自貿區尚未簽訂區域內的民事司法協助多邊公約,且大多數東盟成員國的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方興未艾。而他們既有的司法協助制度在域外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判決及仲裁等方面的操作和程序冗余。故加強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在自貿區內的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合作就具有"解決糾紛、簡化程序"的現實意義。
(二)可行性
1.中國和東盟成員國間的某些共識是彼此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基礎
盡管中國和東盟成員國知識產權和民事司法協助具體規定上有別,但有著基于地緣性的相近文化傳統和基于體制性的相似歷史遭遇。加上彼此間有關知識產權貿易中資源要素的互補現狀,處理彼此間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時,一般不會訴諸"針鋒相對"的民事訴訟,故民事司法協助往往成為較理想的替代選擇。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已構筑起法律合作與發展高層論壇、法律事務論壇等,且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的綜合性協議、專題性協議及共同打擊跨國跨境刑事犯罪活動的法律文件等,這些既有嘗試也為中國-東盟自貿區域內彼此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提供了構建基礎。
2.中國和東盟成員國間的相關協定是彼此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載體
中國-東盟自貿區法律文件中也存在包含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構成要素的一些協定。1995年《東盟關于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定》明確了東盟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張,擬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劃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范疇。2002年《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要求各締約方依照世界貿易組織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行規則和相關規定,共同協商、便利和促進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合作機制。2004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設置了較為詳盡的磋商、調解調停、仲裁程序、補償、中止減讓的辦法。2009年《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和《(中國)東盟關于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諒解備忘錄》具體涉及知識產權審查、質量控制、自動化與數據庫建設等方面。此外,中國與泰國、新加坡、越南、老撾等東盟國家簽訂了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協定。這些法律文件為解決彼此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提供參考,成為構建彼此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現實載體。
三、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模式初探
(一)當前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主要模式
1.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模式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構筑統一的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上作出了較大努力。盡管沒有明確提及締約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但以其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構建的實踐觀之,很大可能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仍會以締結"統一"多邊公約的模式來協調締約國間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
2.歐盟模式
一方面,歐洲聯盟成立前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時期,區域內各成員國主要是通過締結條約(《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第220條規定)來規范和協調區域內的民事司法協助制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對《歐洲聯盟條約》作出改動。原屬于"第三支柱"調整的"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事項,改為"第一支柱"的"歐洲共同體"管轄事項。歐盟理事會隨后頒布《關于在成員國之間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及司法外文書的第1348/2000號條例》和《關于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第44/2001號條例》。至此,歐盟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確立了區域內直接立法的運行模式。
另一方面,歐盟內部也出現了跨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民事法律沖突實踐。歐盟四個憲法性條約是各成員國間調整知識產權民事法律沖突的文件基礎!督W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100條和第220條是歐洲經濟共同體各成員國間調整知識產權民事法律沖突的主要依據,其中第36條專門規定知識產權的具體沖突規范!豆餐w專利公約》《共同體商標規則》《共同體植物品種權規則》《共同體外觀設計規則》等更是對成員國發揮著直接效力。且后來的《尼斯條約》又擴充了知識產權民事法律沖突規范的適用范圍,增加了程序透明度。故歐盟也很可能會以在歐盟權力機關推行直接立法的模式來規范成員國間的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
3.美國模式
自20世紀中后期,出現了一種新穎的立法模式---"示范法".美國可以說是該模式的較佳貫徹者。美國各州享有較大私法立法自主權,往往會出現同一或者相近領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州間的區別。美國大多借由示范法來協調各州分歧,推動聯邦法律統一化。該模式在民事司法協助制度和知識產權沖突規范領域也均有所適用。
在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方面,在聯邦憲法的法律基礎上,美國各州以示范法指導州立法來規范和協調州之間的民事司法協助。在知識產權沖突規范方面,2007年美國法律協會制定《知識產權:跨國糾紛管轄權、法律選擇及裁決原則》(《ALI原則》)來解決跨國知識產權民事沖突中適用法律的問題。即管轄法院依當事人請求或依職權發起動議,來判斷糾紛是否屬于《原則》所含事項。實踐中,將《原則》作為律師和法官對具體知識產權沖突中"分析法律語言,厘清法律邏輯"的輔助參考,即一種示范法的性質。特別是《原則》還對屬于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外國法院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作出指引。其中,第403條還對不予承認或者執行裁決的情形加以詳盡列舉。
盡管美國模式協調的是在一國境內不同區域的協助制度和沖突規范,但仍給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適用示范法模式提供了有力的實證支持。
(二)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模式初探
1.基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模式視角
從發展重心比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致力于統一整個民事司法協助制度在內的私法體系,中國-東盟自貿區則傾向推進經貿合作一體化。從職能機構比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負責公約起草和簽訂的專門機構,中國-東盟自貿區還沒有效力相當的職能和立法機構。從法律體制比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員國大多存在較為健全的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憑借會議能夠規整彼此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一些東盟成員國還沒有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且已有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很難迅速達成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的區域公約,F階段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不具備海牙發展模式的條件,但可以將達成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的區域公約作為制度構建的長期發展目標,在制度安排上有的放矢。
2.基于歐盟模式視角
從區域一體化發展比較,歐盟擁有高度緊密的組織形態和效力顯著的硬法機制,具備等級較高的一體化水平。歐洲理事會履行最高權力機構職能,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及共同外交和政府間合作與協調等一系列事務;歐盟委員會履行執行機構職能,負責實施歐盟一系列決定、法規及相關條約。中國-東盟自貿區長期秉承"功能性合作"的軟法特色,區域內首腦會議、部長會議、高官會議等還沒有規范化的運行與管理機制,法律文件一般不直接對成員國內個人發生效力。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從一開始就與歐盟的發展模式的客觀條件南轅北轍,故難以效仿。
3.基于美國模式視角
從制度的政治基礎比較,美國是聯邦制政體,各州的立法權行使是建立在主權國家的前提下。示范法較容易在各州得到認可和推行。中國-東盟自貿區內均為獨立主權國家,在本位利益的驅使下,很難通過制定"跨國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示范法"來促成協調,決定了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不具備美國的運作基礎。但是,在中國和東盟國家現有政體前提下,參照亞非法律協調委員會的范例,是有可能構筑一個類似法律協商委員會來專門負責相關法制的協調,增補、整合、創設、規范彼此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協議,并持續引領著向區域公約的方向發展。
四、結語
總之,中國與東盟成員國間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模式不能直接套用既有實踐,只能在考慮知識產權民事司法協助特殊性和中國-東盟自貿區各方現實性之下,進行符合"有序運作、發揮實效、與時俱進"的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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