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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作用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監會構筑保險業風險防范五道防線系統工程的核心。加強償付能力監管,既是保障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的要求,更是保險業充分發揮三大功能的根本前提。在償付能力監管中,保監會派出機構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派出機構是償付能力監管的中堅力量 。ㄒ唬┮幷乱笈沙鰴C構參與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其在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既包含正常層次的監管,即采取一定的手段對保險公司經營各環節進行嚴格控制,確保公司資產始終大于負債,以應對正常年度的賠償和給付;也包含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即確保保險公司實際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經常保持在法定的最低額度上,以應對可能產生偏差的風險! ΡkU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機關的法定義務,確保保險公司充足的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機關的首要任務! ”1O會授權派出機構參與償付能力監管。監測、轄區內保險市場運行情況,預警、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監管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管理有關保險條款和費率。償付能力監管在形式上雖然體現在對法人機構的監管上,但監管的涉及整個保險公司的監管,既包括總公司也包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通過對轄區分支機構的監管,與保監會共同實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ǘ┡沙鰴C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地方保監局通過防范和化解償付能力的風險因素來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四大類:一是宏觀環境,包括GDP增長、通貨膨脹率和利率等因素;二是監管法規,包括資本金規模、技術準備金、投資政策、產品及其定價監管力度等因素;三是公司發展戰略,包括組織架構、內部管理、經營理念、成本費用和承保理賠等因素;四是環境,包括巨災、洪水和臺風等不可抗力因素。派出機構通過作用于經營理念、內部管理、成本費用和承保理賠等“力所能及”的因素,改變了分支機構的收入與支出,進而影響了整個公司的收入與支出,最終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作用主要有: 1、導向作用,強化經營管理層的償付能力管理意識。 各保險公司都實行一級法人制?偣咎岢隽艘詫崿F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但由于其對下考核實行的是費用分配機制,分支機構只能通過擴大業務規模提取費用。物質利益是決定行為準則的原動力,在巨大的費用誘惑力面前,效益考核顯得有些軟弱。法人與授權經營者在價值取向上的重大差異,導致了法人追求的經營目標被逐級淡化甚至扭曲,作為法人的總公司承受著由此造成的償付能力的壓力。派出機構作為當地保險市場的主管者和監管者,通過宣導償付能力管理對公司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性,培育分支機構經營管理者的償付能力意識。 2、糾錯作用,確保償付能力額度計量的真實準確! ”kU公司償付能力額度計量數據來自分支機構的數據匯總,分支機構信息失真,也就影響風險測算結果,償付能力額度計量就失真,監管措施也會失誤。保險分支機構保費收入不真實,應收保費不入帳或長期掛帳;虛增銀行存款增加保費收入,跨季度或跨年度再作退保處理;科目核算不真實,大量列支無真實經濟業務發票的各類費用;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不真實等情況依然嚴重。這些情況影響經營核算的準確性,也影響了公司償付能力。地方保監局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和非,F場監管,發現并糾正分支機構的上述現象,核實業務、財務和其他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即時性,確保償付能力額度計量結果的準確性! 3、揭曉作用,奠定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施基礎! 敻赌芰ΡO管的實施基礎是公司內控制度完善并執行到位。總公司通過授權管理、職責分工、會計控制、內部稽核、風險評估等管理機制實施對分支機構的管控,促使其在業務經營管理中貫徹總公司的指導思想,實現保持充足償付能力的既定目標。但分支機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總公司的內控制度往往采取“陽奉陰違”、“靈活變通”的作法,使總公司的內控制度不能落實到位,削弱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地方保監局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揭曉公司內控機制、管控措施和管控力度不完善之外,反饋給被監管分支機構及其總公司,督促公司“追根溯源”,加以整改,不斷完善內控,為償付能力監管夯實基礎。 4、預警作用,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效性! ”kU分支機構為爭取業績、套取獎金和費用而造假,通過自制保單、截留挪用保費、虛假理賠等手段建立賬外賬、私設小金庫;為完成指標考核隨意調賬,通過調整未決賠款準備金虛增利潤;為追求業務規模,擅自擴大保險責任、降低承保條件,協議承保、坐支高額手續費、壓單退費;銷售欺詐誤導、服務不到位、理賠難等造成客戶大面積退保等。上述行為在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中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公司償付能力。地方保監局通過日常的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將發現的分支機構嚴重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行為上報保監會,為保監會對整個公司的風險關注和監測提供基礎資料,提高保監會風險預警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防范、早化解,最終取得償付能力監管的實效! 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存在的 直到2003年,保監會才出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實質啟動的償付能力監管時間短,沒有現成的模式和經驗,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面臨許多問題。 。ㄒ唬┱J識不充分 對于償付能力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其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核心地位,業內出現一些片面和錯誤的認識。一是認為償付能力監管只是對保險總公司的監管,那是保監會的事,派出機構無權監管保險公司的總公虱二是認為償付能力監管就是坐在辦公室要求公司報送一些監管數據,自己編幾張報表,幾個數據,測算出償付能力額度而已三是認為償付能力充分與否僅僅是總公司的事,與保險分支機構無關,派出機構在對保險分支機構日常監管中無需考慮償付能力的問題,導致為監管而監管! (二)制度不健全 涉及到償付能力監管的法規及部門規章只有《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及相應的編報規則!侗kU法》只規定了保監會應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進行監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只界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以及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粗線條規定了監管指標及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這些監管制度較為籠統,并未就如何有效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做出制度安排,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特別是缺失了派出機構償付能力監管的操作細則,降低了派出機構作用的發揮! (三)能力不適應 首先是各保監局的人員力量不適應。人員數量少,疲于應付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和協調環境,未有足夠的時間償付能力監管并付諸于實施;監管隊伍中缺乏熟悉償付能力監管政策的專門人才,監管經驗匱乏,未能以償付能力監管統領市場行為監管,將豐富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其次是技術力量不適應。監管技術普遍比較落后,特別是噪些技術還是沿用傳統的辦法,計算機和技術等高手段運用有限,監管數據的搜集效率低,未形成一套派出機構內部各處室共享的化監管數據庫! 加強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作用 。ㄒ唬┒苏枷胝J識 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滲透在保監會系統對保險公司全系統的監管中,既體現在保監會對保險總公司市場準人、產品審批、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資金運用等項目監管中,也貫穿了派出機構對保險分支機構市場準入、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業務經營、財務合規性等項目監管中;償付能力監管是一項過程性的而不是結果性的監管工程,它不僅僅是計算幾個數據、編幾張報表、測算—個額度的事情,而是貫穿在保險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工作中每一個環節,是——項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監管! (二)提高監管能力 首先要擴充派出機構監管力量,設置償付能力監管崗位,加強培訓、提高監管干部素質;建立專門的監管隊伍,研究償付能力監管,熟悉監管政策:對分支機構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從監管的角度將各風險因素對償付能力的進行和評估,進而實施監管措施。其次要充分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通過保險分支機構數據導人,實現監管計算與分析自動化,減少手工報送過程中數據的失真,及時掌握經營分支機構有關償付能力的業務、財務狀況,提高風險監測能力和監管效率。再次是建立健全派出機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結合派出機構的監管特點與地方保險市場特點,出臺、有效、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 (三)建立預警系統 派出機構在保監會的職責授權范圍內,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及相關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為依據,對轄區內保險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監測,選取如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險種組合變化率、短期險賠付率、退保率、應收保費率、平均費用率、風險保額增長率等具有前瞻性和預警性的指標,建立科學的數理模型,量化風險,建立預警系統,對指標進行預測性分析,動態地監控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動情況,及時監測出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做到早發現、早防范、早化解,切實提高監管效率與監管效果。 (四)加強現場檢查 償付能力監管并非是一個孤立的系統,它是和行為監管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償付能力監管是建立在數據分析基礎之上的,要保證監管實時有效,必須保證保險分支機構匯總的原始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保監局的非現場監管數據基本上都來源于保監會《保險統計信息系統》,而系統數據都是由各總公司向保監會報送的。有必要加強基礎數據真實性現場檢查,一是核實系統下載的統計數據與保險分支機構實際財務數據的一致性,確保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和統計口徑的準確性二是檢查分支機構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的對接情況,防范業務經營失去財務的監督(如坐支、撕單、埋單等違規行為),確保業務核算全面性;三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統領,對分支機構擅自擴大保險責任、違規降低費率、突破附加費用率等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業務風險點進行檢查,促進公司償付能力的穩定和提高!。ㄎ澹嫿贤C制 償付能力監管,需要在派出機構和保監會、保險公司總公司之間構建一個長效溝通機制,以實現償付能力的實時動態監管。首先,要建立保監會系統聯動機制。一方面保監會應及時向派出機構通報各公司的償付能力情況,便于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中能夠有重點地對有償付能力風險苗頭的分支機構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派出機構要將在對保險分支機構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影響償付能力因素的重大事項和異動情況及時報告保監會,為保監會有效預警處理創造時間。其次,要建立派出機構與保險公司總公司的對話機制。派出機構要將日常監管中發現分支機構的各種違規行為通報其總公司,督促總公司在內控制度、管控機制上“追根溯源”,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力度,為派出機構償付能力監管提供更為堅固的基礎。再次,要建立派出機構與新聞媒體的溝通機制。派出機構要適時披露各保險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信息,借助輿論宣傳,讓投保人真實全面地了解各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進而對償付能力強弱作出判斷,幫助其選擇保險人。通過新聞輿論的監督,形成輿論壓力,促使保險分支機構采取更加審慎的經營策略。【地方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作用】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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