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間技術授權理論分析
在很多國家,一些高素質的研究人員分布在大學和科研機構,大學和科研機構成為生產知識的地方,成為知識創新的主體,這些單位很少從事相關產品的生產,必須通過技術授權來完成技術的產業化過程。
摘要:在市場經濟中,技術水平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對于自主研發能力有限的企業來說,技術引進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技術授權是技術引進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技術創新市場化、商業化的重要渠道,尤其對那些不從事產品生產如大學及科研機構,技術授權是其收回研發成本和賺取部分利潤的一個重要手段。文章從技術擁有企業是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兩個方面,按照文獻的發展脈絡與邏輯關系對技術授權合同的選擇、技術授權對象的選擇以及技術授權的社會福利效應進行了概括和總結,并分析了最近技術授權研究的最新發展趨勢。
關鍵詞:技術授權;非生產性企業;生產性企業
一、對于21世紀的企業來說,技術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和基礎,并日漸成為其成功與否的第一要素。
當然,企業的技術來源于技術引進和企業自主研發。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任何一個公司(尤其是剛剛起步的公司),即便是科研實力很強的大公司也不可能站在所有技術的至高點上,如目前世界上擁有專利最多的IBM公司,1999年從戴爾公司購買專利組合,總支出160多億美元;再如,IT行業的巨頭微軟公司,1993年分別向DEC公司、IBM公司、Intertrust公司和太陽微系統公司支付1.6億美元、0.3億美元、4.4億美元、20億美元的專利技術許可費。近些年,一些技術領先的跨國公司也進行技術的大量買入和賣出,如IBM公司每年的技術轉讓收入高達11億美元,朗訊公司5億美元,飛利浦公司4億美元;相反,微軟公司每年購買技術支出15億美元,惠普公司支出4億美元,索尼公司支出3億美元。對于一些技術較落后的小企業來說,購買先進技術更不足為奇。正因為在現實經濟中,企業之間技術授權活動很普遍,且越來越普遍,這種活動當然也就引起了經濟學家的廣泛關注,技術授權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隨之風起云涌。
在經濟學產業組織文獻中,早期的技術授權研究可以追溯到Arrow(1962),他討論一個從事降低產品生產成本技術研發的企業,比較其在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兩種市場結構下進行技術創新并采取特許權收費方式進行技術授權的利潤。他的研究發現:在技術革新程度相同時,研發企業在競爭性市場結構下利潤更高。Kamien&Schwartz(1982)在Arrow研究的基礎上,考慮寡頭壟斷市場結構條件下的技術授權,且分別討論了特許權收費和固定收費兩種收費方式。Kamien&Tauman(1984,1986)andKatz&Shapiro(1985,1986)則進一步分析技術擁有企業的授權策略問題,且此后,技術授權領域一些重要研究都是在他們的分析框架下進行分析。
已有的文獻沿著兩條主線對技術授權進行深入研究,一條主線是分析非生產性技術擁有者最優技術授權合同的選擇問題(即技術擁有者選擇固定收費合同、特許權收費合同還是雙重收費合同),技術擁有者是選擇很多文獻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技術授權對象的選擇以及技術授權的社會福利效應;另一條主線是分析生產性技術擁有企業是否進行技術授權,若企業選擇技術授權則須接著分析最優技術授權合同的選擇問題,同樣,一些文獻也進一步探討了技術授權所帶來的社會影響。本文將圍繞技術授權這一主題,主要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技術授權方面的研究成果進行概括和總結。
二、非生產性企業的技術授權
在很多國家,一些高素質的研究人員分布在大學和科研機構,大學和科研機構成為生產知識的地方,成為知識創新的主體,這些單位很少從事相關產品的生產,必須通過技術授權來完成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如Thursby&Thursby(2002)具體的分析了大學專利商業化的過程。在現實中,一些不從事生產活動的科研機構或大學通過技術授權方式轉讓其技術也時有發生,這也引發經濟學家思考這些問題:對于這些非生產性企業而言,選擇什么樣的技術授權方式其利潤最大?不同的授權方式對社會有什么不同的影響?對于這些問題分析,不同的產業組織專家回答不盡相同,即便結論相同,原因也不同。
Shapiro(1985)主要討論參與研發企業數目不同時,技術授權對研發激勵的影響。分析指出,當只有一個企業進行研發時,技術授權提高企業研發激勵,且此時的研發激勵高于社會最優水平;當有多個企業進行研發競爭時,技術授權對研發的影響不確定。同時,他還指出特許權收費便利了串謀,企業通過控制單位產出費來控制企業產出從而達到串謀的作用,而且雙重收費以及交叉授權更能達到完全的串謀作用。
在實際生產中,由于技術擁有者難于監督技術接受企業的產出以及技術接受企業獲得技術后可能會模仿生產等原因,導致特許權收費合同的實施不可行。因此,Katz&Shapiro(1985)只分析了固定收費合同條件下的技術授權。他們主要討論的是,當研發者拍賣技術專利后,獲得專利技術的生產企業向其競爭對手轉讓技術是否對研發者研發激勵的影響。研究表明:技術創新程度較低時,技術授權可能發生;技術創新為劇烈創新時,技術授權不會發生,若允許采取雙重收費的技術授權合同,則技術授權一定發生。技術授權對研發者的研發激勵影響取決于技術授權方和技術接收方的利益分配,若技術接收方獲利更多,則技術授權降低研發者的研發激勵。
Katz&Shapiro(1986)主要研究技術擁有者采取拍賣的方式進行技術授權的最優策略(制定純粹的拍賣價格、限定許可證拍賣數量、同時限制許可證拍賣數量和最低拍賣價格),并且探討在最優策略下研發成果擴散程度及研發投資激勵是否達到了社會最優水平。他們的研究表明:對技術擁有者而言,純粹價格策略不是最優的,且在最優策略下技術擁有者的研發投資激勵可能高于社會最優水平。若研發機構由下游幾個生產廠商聯合成立,大企業的研發擴散程度更小即聯合研發并非能促使技術擴散;同時大企業的研發投資激勵更小,獨立研發投資激勵最大。這與人們慣常的想法“聯合研發促進技術擴散”相反。
當然,關于非生產性企業技術授權理論研究中最經典的理論非Kamien&Tauman(1986)莫屬。該理論假定產品線性需求函數以及技術創新是過程創新,論證了當企業生產同質產品并進行產量(Cournot)競爭時,技術擁有企業更偏好固定收費方式,且此時消費者福利也更高;當企業生產同質產品進行價格(Bertand)競爭時,采取固定收費和特許權兩種收費方式下技術擁有企業的利潤相同。此后,很多相關的文獻試圖通過修改假設來推翻他們的經典結論。
考慮到企業的創新不僅僅有過程創新,還包括產品創新。Kamien(1992)在K-T(1986)分析的基礎上,引入了產品創新的技術授權問題,指出當新產品的創新程度足夠高時,則市場上只銷售新產品;當新舊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足夠接近時,新舊產品會同時在市場上銷售。Kamien&Oren,Tauman(1992)也對K-T(1986)進行拓展,是將產品需求函數由線性函數改為一般函數,分析所得到的主要結論與K-T(1986)一致。
在現實中,產品需求函數往往呈現非線性特征,Kami-en&Tauman(2002)對Wang(1998)的需求函數由線性拓展到一般函數形式,他們認為:當技術擁有者是非生產性企業時,技術擁有者更偏好固定收費或拍賣方式進行技術授權,且在寡占市場結構下其創新激勵更高,當技術革新程度足夠大如接近劇烈創新時,其在完全壟斷市場環境下創新激勵最高。產量競爭僅是寡頭企業之間的一種競爭形式,價格競爭也是一種很重要的競爭方式。Muto(1993)分析差異雙寡頭價格競爭框架下企業的技術授權策略,探討指出:對于非生產性的技術擁有者而言,當技術創新為非劇烈創新時,特許權收費優于固定收費和拍賣,推翻了K-T(1986)的經典結論。
還需指出的是,企業之間的空間價格競爭在現實中也普遍存在。Paddar&Sinha(2004)分析空間價格競爭條件下的技術授權問題。當技術擁有企業為非生產性企業時,不管創新程度如何,技術擁有企業總偏好采取特許權收費合同向兩個企業同時轉讓技術。這個結論與Muto(1993)不同,他們的區別主要源于產品需求是否有彈性。Muto(1993)市場需求有彈性,故特許權收費對需求擴張造成扭曲;而Paddar&Sinha(2004)中認為消費者的保留價格很高,故產品需求覆蓋整個市場,這樣產品需求無彈性。同時,技術轉讓前后技術接收企業的利潤及消費者剩余不變,但由于技術轉讓發生后技術擁有者獲得技術授權收入,因此,技術授權提高了總社會福利。
Gallini&Wright(1990)引入信息不對稱,并且考慮了技術模仿的可能性。他們指出,與潛在的技術接受企業相比,技術擁有者對技術創新的價值了解更多,若在技術授權前與技術接受企業分享更多信息,則可能出現潛在技術接受者模仿該技術進行生產,這樣會損害技術擁有者的利潤。因此,最好的辦法是技術接受企業先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技術信息完全揭露后按單位產出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即采取雙重收費合同方式。值得說明的一點是,現實中,雙重收費合同在授權合同占的比重很大。同樣,Beggs(1992)和Vishwasrao(1994)也引入了信息不對稱問題,與Gallini&Wright(1990)不同的是,他們認為技術接受方對其所在地的市場條件比技術授權方有更多的了解,即技術接收方了解的信息更多,雙重收費是解決這個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較好選擇。Rockett(1990)則認為存在技術模仿情況下,雙重收費是最優的合同形式,若不存在模仿,特許權收費是最優的合同形式。
前面的很多分析強調的是在確定條件下進行的技術授權,但現實經濟中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性即存在風險。Bousquet等人(1998)從分散風險的角度來討論技術授權合同選擇的問題。他們認為,在需求不確定情況下,風險厭惡的技術接收方偏好特許權收費,而風險厭惡的授權方偏好固定收費,雙方博弈的均衡結果是采取有分散風險作用的雙重收費合同;在成本不確定條件下,最優技術授權合同可能是雙重收費、固定收費或特許權收費。
一直以來,人們對企業行為目標的分析局限于其追求利潤最大化,忽視了現代公司的一個重要特征: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而作為經營者的企業經理其追求的目標不僅僅是利潤,還包括銷售量、相對業績等,因此,在分析企業行為的時候有必要考慮經理激勵因素。Saracho(2002)分析技術授權時考慮了代理和公司治理問題,假設企業經理的目標是最大化企業利潤和企業銷售量的加權平均總和,他的研究指出:對于擁有技術的非生產性企業而言,在雙頭壟斷行業中,當技術革新程度適中時,特許權收費優于固定收費合同;當技術革新程度很低或很高時,固定收費優于特許權收費合同。同時,他將市場結構進一步拓展到寡頭壟斷情形下,當技術創新發生前該行業企業數目足夠少時,技術擁有者可能偏好特許權收費合同;否則,其偏好固定收費合同。
隨著經濟不斷發展,人們對耐用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對耐用品的技術授權研究也不容忽視。Li&Geng(2008)分析了壟斷市場結構下耐用品的技術授權問題,并分別討論過程創新、水平產品創新、縱向產品創新三種技術創新情況下的技術轉讓。他們的研究表明:對于技術擁有者而言,當技術創新是過程創新時,其偏好特許權收費;當技術創新是水平創新時,其偏好固定收費;當技術創新是縱向產品創新時,最優授權合同取決于技術授權的階段及產品質量提高的程度。
李長英、王君美(2010)分析了技術擁有者決定如何向兩個生產不同質量產品的企業轉移降低生產成本的技術,研究表明:對于技術擁有企業而言,固定收費未必優于特許權收費。雙重收費合同會使授權利潤達到最大,但有可能降低社會福利。李長英、王君美(2009)研究在Stack-elberg競爭條件,技術擁有者決定如何向兩個生產同質產品的企業轉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也得到與李長英、王君美(2010)類似的結論。
三、生產性企業的技術授權
表面上看,擁有技術的生產企業是不會向其(潛在)競爭對手轉移技術,因為這樣做會弱化其技術優勢,加強企業之間的競爭從而降低技術擁有企業的生產利潤。技術授權會降低技術擁有企業的生產利潤這一點不錯,但與此同時,技術擁有企業轉讓其技術后可以獲得相應的技術轉讓費收入。因此,技術擁有者是否轉讓技術取決于生產利潤減少量和技術授權費收入的權衡。
研究生產性技術授權的文獻也很多,筆者認為最為經典的是Wang(1998)。Wang(1998)分析的是一個雙頭壟斷模型,兩個企業生產同質產品并進行產量競爭,研究表明:對于生產性的技術擁有企業而言,當技術創新非劇烈時,特許權收費合同優于固定收費合同。在特許權收費條件下,技術擁有企業有一個成本優勢,但在固定收費合同情況下,兩個企業的競爭程度相同;當技術創新劇烈時,技術授權不會發生。不進行技術授權,其可以獲得整個行業的完全壟斷利潤。但對消費者而言,其更偏好固定收費合同。Wang(2002)將Wang(1998)模型中企業生產同質產品的假定修改為生產有差異的產品,得到不同的結論:技術創新劇烈時,技術授權仍然可能發生;對于技術擁有者而言,最優的授權合同形式取決于產品差異程度及技術創新程度,但對消費者而言,其仍然偏好固定收費。
受Muto(1993)的影響,Wang&Yang(1999)和Fauli-Oller&Sandonis(2002)分析了差異雙寡頭Bertrand競爭條件下生產性企業的技術授權問題,也得到了Wang(2002)類似的結論。Fauli-Oller&Sandonis(2002)還指出:當產品差異較小、技術革新程度足夠大時,企業采取雙重收費合同進行技術授權可能降低社會福利。
Kamien&Tauman(2002)認為當技術擁有者是生產性企業且其所在行業數目足夠多時,技術擁有企業更偏好特許權收費,并且認為在完全競爭環境下,技術擁有企業的創新激勵更高。這與Arrow(1962)一致,但他考慮技術擁有者為非生產性企業。
上面分析的是都是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即技術擁有企業所在行業存在多個企業,人們會想,一個壟斷行業的企業有沒有可能向潛在的競爭對手轉讓技術呢?初一看,肯定不可能,因為壟斷市場結構下企業的利潤最高。但是,若壟斷企業的生產不能覆蓋整個市場,則壟斷企業有可能向潛在的進入者進行技術授權。Wang&Yang(2003)利用了Hotelling模型來分析壟斷企業固定收費合同條件下的技術授權問題,研究指出,當消費者保留價格較低,技術授權發生前,由于消費者離生產企業距離較遠購買成本較大,這部分消費者不購買商品;技術授權發生后有企業進入市場,消費者離新生產企業距離較近購買成本較低,這部分消費者會購買商品,即技術授權有較大的市場擴大效應。此時,技術授權能提高整個產業利潤。
Paddar&Sinha(2004)在空間價格競爭條件下也分析了技術擁有者為生產性企業時的情形,結果表明:當技術創新劇烈時,技術擁有企業不會進行技術授權;當技術創新非劇烈時,技術擁有企業偏好特許權收費。然而,Fauli&Sandonis(2002)中指出的當技術創新為劇烈創新也進行技術授權,因為企業生產的產品有差異,所以當創新劇烈時,技術接受企業成本下降很多,從而帶來較大的市場擴大效應,這樣技術擁有企業的專利費收入也很高。由于技術創新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從而降低產品價格,技術轉移發生后消費者剩余增加,生產成本降低導致整個產業利潤上升,因此,技術授權也提高了總社會福利。同時,他們還將技術擁有企業是生產性企業與非生產性企業時進行對比,得到有趣的結論:不管技術擁有者是生產性企業還是非生產性企業,技術授權帶來的社會福利增加幅度相同;技術擁有者是非生產性企業時其研發激勵更高。
Erakal(2005)則站在社會角度來分析差異寡頭條件下技術授權。他論證了當技術革新程度足夠低、產品差異程度足夠小的條件下,社會最優的技術授權不會發生;當技術創新劇烈時,技術擁有者選擇的技術授權合同也是社會最優的;當產品差異程度接近0時,僅劇烈創新的技術授權對社會而言最優。
Mukherjee(2007)分析開放環境下即存在國際技術轉移條件下解釋不同授權合同存在的原因。他認為外國企業進行技術授權后可以節約出口運輸成本,但同時加劇其在東道國產品市場上的競爭,技術授權發生與否就取決于這兩方面的權衡,進一步說,取決于出口運輸成本及企業間生產成本的差異。當企業間成本差異較大時,出口運輸成本較高(低),技術擁有企業偏好固定收費(特許權收費);當企業間成本差異較小時,則特許權收費或雙重收費是最優。然而,Mukherjee&Balasubramanian(2001)則認為產品差異和技術模仿威脅導致了多種授權合同形式的存在。
對現實世界的觀察,人們可以發現有時技術是低效率企業向高效率企業進行轉移的Paddar&Sinha(2010)。他們證明了當技術創新劇烈時,技術擁有企業偏好雙重收費合同;當技術創新非劇烈時,企業間成本差異(下轉第102頁)較大(小),其偏好固定收費(特許權收費),企業間成本差異適中時,其偏好雙重收費。
與前面的分析相同,企業技術創新不僅有過程創新,也有產品創新。李長英和宋娟(2008)重點分析縱向產品創新的技術授權問題,他們認為技術擁有企業總偏好特許權收費方式,但消費者更偏好固定收費方式。
四、總結
眾多的文獻從不同的角度如市場結構、技術授權主體、技術創新形式等對技術授權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給我們提供了很多有價值的結論。但是,還是有一些重要的方面沒有考慮:
1.技術授權的長期影響。很多文獻對技術授權問題的分析僅僅在一種靜態框架進行,并沒有考慮技術授權發生后的長期影響。筆者認為,如果考慮到技術授權的長期影響,一些文獻中的結論會發生變化,如論證了技術擁有者偏好固定收費合同的部分文獻結論會變。事實上,一個企業在做決策時對當前利益考慮得較少,更多的想到該政策的長期影響。
2.技術授權雙方交叉持股對技術授權的影響。現實中,很多技術授權是發生母子公司之間,盡管這些公司財務獨立,但存在交叉持股的情況。因此,考慮這些因素后,技術授權雙方的目標函數會變,最終會改變技術擁有企業的技術授權方式。
3.交叉授權問題。已有文獻雖然提到了交叉授權問題,但沒有從理論上進行細致的研究,F實經濟中,企業之間的交叉授權現象也常見。如IT行業巨頭IBM公司與戴爾公司之間就有交叉授權。
因此,下一步我們要做的就是不斷完善技術授權理論,使其對現實做出更合理的解釋以及為企業進行技術授權提供更合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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