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關聯交易的中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對比論文
現階段,在世界范圍內會計準則已經朝著國際趨同化的方向發展,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競爭實力的逐步提升,我國在國際會計行業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了加強與世界各國的經濟貿易聯系,會計準則就必須實施國際化標準戰略,盡可能與世界先進水平齊頭并進。本文基于關聯交易分析了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各自特點,重點從關聯交易的計量、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方面論述了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相同點與不同點,以期能夠為相關的實踐研究提供些許理論基礎。
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時間并不長,通常認為的實現會計準則接軌的標志是財政部在2006年頒發的新會計準則體系。該會計準則體系的具體構成包括一個基本準則、38個具體準則,正式實施的時間是在2007年,從總體上看,我國新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具有某種趨同性,體現了很多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內涵,但是由于我國國情在準則的制定方面起著決定作用,所以二者還是存在一些明顯的差異。
一、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
第24號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了關聯方主要披露的目標是“確保主體的財務報表對主體的財務狀況和損益可能受到關聯方關系的存在、主體與關聯方的交易及其未結算余額的影響進行必要的披露,以引起信息使用者的關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03對其修改,關聯方披露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明確關聯方的關系、關聯方交易內容。二是明確主體和關聯方之間沒有結算的余額。三是明確在前兩條中的項目需要披露的情況。四是明確對所有項目要進行的披露。從總體上看,準則關于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說明了當處于控制關系情況下的披露規定。二是論述了對重點管理人員付給報酬的披露規定,此為新增加的內容。三是明確了在重點管理人員報酬之外的其他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規定。
關于這些變更的依據主要是公眾的利益關系,從而將準則在世界范圍內推廣開來,同時進一步改善同編報財務報表相關的條文規定。在實際應用中,還是會遇到不同類型的問題,以下是其同中國實際結合所遇到的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對條款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將對同受國家控制的、具有營利性的主體之間存在的交易豁免披露條款予以取消,這給我國的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力。這就意味著,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遇到更多的成本披露問題。例如我國的電信、電力和石油等行業的企業之間的交易很多情況下都是用市場定價的方式來定價的,雖然這從總體上說對企業的效益影響不大,但在現實中一定要加以詳細和具體的披露,這樣才可以及時有效地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
同時,在新修改的準則中也沒有將合營的企業納入到關聯方中。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卻明確規定了合營企業屬于依照合同的規定進行相關經營活動、并且通過投資的若干方一同控制的企業,在這個意義上,合營企業可以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加以共同的控制,應該屬于關聯方。
二、我國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
為了順應經濟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的潮流,我國在200年2月15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進而完善了會計準則體系,使我國關聯方披露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更近了一步。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主要有三點新的內容。一是重新闡釋了共同控制、控制等概念的含義,表述更加科學化和準確化。二是進一步擴大了關聯方的范圍,將“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與“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都納入到了體系中,使準則的適用性更廣。三是將關聯方交易的種類進行了重新劃定,在表述中將“抵押”刪除了,留下了“擔!币辉~。
為了確保擁有多層投資控制關系的企業也可以及時有效地披露多層關聯方的相互關系和正常交易,準則中特此規定最終的控制方不應該由母公司來承擔,在最后的披露中要將最后的控制方的名稱加以公布,而母公司之上的和它關系最密切的、且向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的名稱也要進行披露。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對沒有進行結算的項目信息予以重視。新準則中還增加了“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信息”的條款,豐富了先前準則的內容。同時還重點申明了關聯方交易具有的公允性,企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時候要掌握充足的證據。
與傳統的會計準則相比,新準則明顯具有很多的優勢,但是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例如新準則依舊沒有明確給出關聯交易的計價方法,也沒有規定對細化關聯方進行確認的評判標準。這就導致不同的企業在關聯交易定價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反映在會計報表中就是層出不窮、花樣繁多的定價政策,同時也導致報表的使用者無法準確區分出各種價格的差異性。從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可比市場價法和協議價法是較為合適的定價方式,一方面是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比較適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三、二者的對比
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從關聯交易的計量規定上來說,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關聯交易的具體內容是指在關聯方之間存在著資源的相互轉移,勞動力相互轉移的行為,不管這之間是否為收費的,都是一種關聯交易。隨著新準則的制定,企業的定價政策就更加有章可循,新準則對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性質和交易的金額、交易的定價方式都做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國際的會計準則對定價的相關內容更是做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并提出了三種定價方式,適用于企業關聯交易中,包括可比不可控價格方法,轉售價格方法,成本加成方法。具體來看,可比不可控價格方法的定價依據是企業非關聯方于市場中交易類似的貨物價格而制定的,轉售價格方法的定價依據是當產品賣給第三方之前,倘若企業關聯方之間有交易的進行,那就以賣給第三方的價格為基準來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成本加成方法的定價依據就是依據產品通常的成本利潤在供應方成本的基礎上再累計添加一定的附加額。
由此可見,在定價方面,國際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方法更為具體,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就為企業的決策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反觀我國的關聯交易價格沒有明確的定價標準,隨意性特別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會計信息的質量,也對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
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從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層面來說,存在著很多的不同點。相關信息的及時準確披露與企業的利益、公眾的利益密切相關。盡管我國的新準則已經運行多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在總體上雖然同國際會計準則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但具體的要求還是十分簡單,不夠詳細。例如,對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和未結算金額的披露只是體現在形式層面,并沒有進行原因和實質的分析。我國的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交易定價的問題,所以在相關的報表中就沒有辦法說明關聯交易過程中的具體定價方式,信息的可靠程度就大大受到影響。另外,我國會計準則對信息披露的時間也不夠嚴格,一般都是在交易發生的時候才進行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則嚴格得多,一般是隨時隨地進行披露,不管企業關聯方之間有沒有存在交易行為,這樣就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并提高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對于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我們要不斷提高信息的真實程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的訓練。
總結:綜上所述,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存在很多的不同之處,這些差異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還是與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在今后的發展中,我國會計準則將會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更廣泛的協調,以推動社會的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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