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上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確認規則評述
[論文摘要]美國法上關于前配偶的壽險受益人地位所適用的確認規則可分為四類,即不可反駁推定規則、僅可解釋財產分割協議以探求被保險人意圖規則、所有相關事實以探求被保險人意圖規則和不可反駁撤銷規則。四者問的主要區別為法院是否需要探求被保險人的意圖,以及需要探求時法院應當考慮的事實范圍。被保險人的意圖應當得到尊重,法院的目標應當是在合理地探求被保險人意圖的基礎上分配人壽保險契約利益。
[論文關鍵詞]人壽保險;受益人;受益權;前配偶
現代的人壽保險透過保險金給付及保單紅利分享而兼具生命保障、保障和理財服務等功能,因此已經成為美國多數家庭理財計劃和家庭事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與此同時,美國中離婚現象頻現且有不斷上升趨勢。“家庭的構成(如新成員的出生、離婚)會影響契約的理想延續”,離婚時,法院的離婚判決或財產分割協議通常判決或約定被保險人為人壽保險單的所有人,然而保單上的指定受益人仍為前配偶。若被保險人沒有變更受益人且不期死亡,前配偶是否仍得為受益人?換句話說,離婚是否影響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
類似問題在我國保險司法實務中并不鮮見,然而我國保險法令及壽險條款有關此問題之規定可謂寥寥無幾,僅有之規定又頗具原則性和抽象性,不敷適用。鑒于此,本文擬介紹美國保險法上前配偶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地位確認規則,取其精華,采其要點,并略參淺見,論其得失,以資借鑒。
一、美國保險法上前配偶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地位確認規則
美國各州的法院和州立法者所適用的規則可大略分為四類,析述如下:
(一)不可反駁推定規則
不可反駁推定規則是指離婚本身并不當然終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而且財產分割協議和離婚判決也不會自動終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除非前配偶在財產分割協議中明確表示放棄人壽保險單受益權,或者離婚判決明確撤銷前配偶的受益權,或者被保險人于死亡之前“實質性完成”保險人所要求的受益人變更程序從而變更受益人,否則前配偶有權領受保險金,法院作出判決時無需審查表明保險人可能意圖的任何相關事實,也不用考慮致使被保險人未變更受益人的不正常原因。即使保單中僅將受益人描述為被保險人的“妻子”,這一規則同樣適用,因為法院通常認為“妻子”一詞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換而言之,“妻子”一詞并不表示一種身份限定而是用于確定、描述所指定的受益人是誰,有鑒于此,身份變化——妻子變為前妻——不影響受益人資格。尤應注意者,如果離婚判決就人壽保險受益人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比如撤銷抑或保持前配偶的受益權,此種規定具有持續的效力,無論被保險人隨后有無變更受益人。舉例說明,如果離婚判決指令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沒有遵循,那么法院最終會認為被保險人沒有“實質性完成”程序事項而將保險金判歸前配偶所有。
而所謂“實質性完成”意指被保險人必須合理地完成理應且能夠完成的所有行為以符合保單上所約定的受益人變更程序要求。一般認為,“實質性完成”規則“實際上提出了兩部分要求:其一,被保險人必須具有變更受益人的意圖;其二,被保險人必須采取了積極的行為,基本上能表明其意圖”。也就是說,如果保單持有人為了滿足保單上所約定的程序要求已經做了所有能做的事情,卻因為其無法控制的原因而仍未能符合保單上所約定的程序要求,則其受益人變更行為仍應視為有效。因此,保單持有人如果有意變更受益人,那么他不能僅僅表明此種意圖,他還應采取實質性的行動以實現此種意圖。
“實質性完成”規則是美國保險法上受益人變更的一般規則,其只是有助于判斷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然而,即便有這一規則以資適用,“出現‘灰色’領域也是難免的”。而且,法院關于“實質性完成”的標準存有爭議。何為“實質”,未有明定和共識。此時案件如何判決取決于法院和陪審團采信什么樣的事實和證據。當法院適用不可反駁推定規則時,離婚后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的受益人變更行為似乎更有可能屬于灰色地帶,因為法院不用考慮致使被保險人未變更受益人的不正常原因。
不可反駁推定規則獲得美國大多數法院的支持,因而是一項主流規則。之所以大多數法院皆遵循這一規則,是因為如下原因:(1)人壽保險單實質上是一份,因此法院只需審查合同本身且應尊重合同條款,同時適用一般規則審理案件,受益人領受保險金的權利并非源自夫妻關系及其存續而是基于合同的約定所取得;(2)財產分割協議或離婚判決的效力應僅依其明確規定的內容,而財產分割協議或離婚判決一般僅規定“財產權利”而未規定“期待利益”之歸屬,受益權為一種“期待利益”而非“財產權利”,而且前配偶一般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僅明確表示放棄所有“財產權利”而沒有放棄“期待利益”;(3)任何關于被保險人真意的推測都具有潛在的不確定性因而是無效的,且將引發不必要的訴訟,或導致司法實務的無序、混亂和效率低下;(4)被保險人在離婚后死亡前一般都可以輕松地實施受益人變更行為卻沒有付諸行動。
然而,不可反駁推定規則實不合理且易于引致不公平的判決結果。遵循不可反駁推定規則的法院拒絕采信任何相關證據以探求被保險人的意圖,諸如被保險人留下的足以表明變更受益人意圖的書面文件、向保險人索要受益人變更表的行為等。根據這一規則,任何未在離婚判決或財產分割協議中明確表明的前配偶雙方的意圖都是無關緊要的,不具有絲毫約束力。如此,法院適用不可反駁推定規則所作出的判決可能違背大多數被保險人的意圖,因為離婚后被保險人的生活將發生巨大變遷,身處不同往昔的新環境,大多數被保險人將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然是以其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單上的受益人。不僅如此,前配偶經常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錯誤而獲得利益。為避免上述弊端和減少不公平的判決,一些司法管轄區允許所轄法院采信表明被保險人意圖的證據進而撤銷前配偶的受益權。
(二)僅可解釋財產分割協議以探求被人意圖規則
適用此種規則的法院認為,即使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明確提及前配偶的期待利益即領受保險金的期待權,或者即使前配偶未在財產分割協議中明確表示放棄受益權,也可以通過解釋財產分割協議中的用語以探求被保險人的意圖,如果被保險人本就有意撤銷前配偶的受益權,那么此種意圖產生撤銷前配偶受益權的效力。然而,這些法院同時堅持認為,僅可通過查明財產分割協議中的用語以探求被保險人的意圖,任何其他相關事實都不在考慮范圍之內,例如被保險人曾將變更受益人的意圖告知他的。這種規則有別于不可反駁推定規則,因為根據后者,受益人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僅限于以明確表示的方式才能放棄他們的期待利益,僅放棄所有“財產權利”的明確表示不產生放棄“期待利益”之效果。
然而,隨著保險法規上和學術研究中關于人壽保險所有權和期待利益的區分日益明晰,這種“文本解釋”——囿于財產分割協議——觀點似乎應當壽終正寢、消失殆盡了。出乎意料,一些法院仍然在遵循這種解釋規則。這些法院認為,財產分割協議中的通常用語——放棄所有財產權利——所表示的意思可以被解釋成被保險人終止前配偶受益權的意圖。當財產分割協議中存在如下通常用語之一時,法院即可判決終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1)放棄所有繼承丈夫財產的權利;(2)每一方配偶均放棄自此——離婚——分割給另一方配偶的財產上的所有權益;(3)人壽保險歸被保險人所有,且雙方都放棄所有得向對方主張的財產權利;(4)放棄在另一方配偶任何財產上的任何可分配利益或任何其他類型或性質的利益。與此類似的通常用語比比皆是。由此推論,盡管財產分割協議未明確提及人壽保險單及其上的受益權,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權益放棄的寬泛合意足以涵括被保險人撤銷前配偶期待利益的意圖。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可以被合理地解釋為包含有撤銷受益權的意圖,那么這種意圖即可成為事實。
這種規則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區別于保單上可執行的財產權利,受益權僅僅是一種期待利益。放棄所有財產權利的合意因此并不包括放棄期待利益的意圖。這些判決可以解釋為法院追求公平的結果,相較于根據不可反駁推定所作出的判決,公平判決更加符合死者——被保險人的意圖。盡管該種規則存有缺陷,然而毋庸置疑,相較于遵循不可反駁規則所導致的后果,適用這種規則所達致的結果更加正確。通過分析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探求被保險人的真意,“是向著正確方向邁出的一大步”。
(三)所有相關事實以探求被保險人意圖規則
有些州的法院在賦予死者——被保險人的可能意圖以效力時,不拘泥于分析財產分割協議和保單上的受益人指定條款,而是通盤調查所有相關事實。也就是說,法院有權調查所有相關事實以探求被保險人的意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前配偶雙方之間存有敵意、前配偶直到被保險人死后才意識到保單的存在等都是應當考慮的事實,而且法院的判決應當以所有可能表明誰才是受益人的相關證據為依據。
例如,在LifeInsurance C0,ofNorthAmerica v,Cassidy一案中,加利福尼亞州高等法院首先承認人壽保險上共同財產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間存在區別,因而不能僅依據財產分割協議的通常用語終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即使前妻已經在財產分割協議中放棄所有針對被保險人的現在的和未來的權利主張。法院還查明,被保險人生前已經向其發出指令,要求其會計將其前妻從其持有的所有保單的受益人名單中移除,不巧的是涉訟保單并不在其會計的文件夾中,因此涉訟保單的存在直到被保險人死后才引起其會計的注意。法院認為,盡管被保險人的前妻仍然是保單的指定受益人且財產分割協議似乎未提及受益權,上述事實加上財產分割協議足以撤銷前配偶的期待利益。
然而,有的法院則認為,這一規則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財產分割協議或者離婚判決中必須有表明分割人壽保險保單意圖的內容,否則法院不能采信其他相關事實作為判案依據;同時有的法院還希望立法者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前配偶受益權確認規則以避免出現不公平的結果。不同法院之間關于此規則適用的條件存在爭議,該規則的適用結果由此處于變動之中,混亂也因此而產生。
(四)制定法律,定紛止爭——不可反駁撤銷規則
為了終止圍繞前配偶受益權問題產生的混亂局面,有些州已經通過制定法規定離婚對保單所有人和受益人權利的影響,例如明確規定:離婚撤銷前配偶領受人壽保險金的權利。立法者希望通過制定法要求前配偶雙方在離婚判決中明確與期待權益相關的所有問題。例如,密歇根州已經通過制定法作出此種規定:“每一份離婚判決應當明確妻子在任何人壽保險或保單上的所有權益……如果離婚判決沒有明確妻子在人壽保險保單、養老金或年金上得享何種權利,那么保險金應當支付給丈夫的遺產,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如果丈夫作出此種指定的話。”據此,除非離婚判決有相反之規定,離婚終止前配偶的受益權。Prudential Insur-ance co.V.Irvine一案是適用該制定法的典型案例。該案中,盡管有證據表明被保險人在有人見證的情況下將保單交付前妻并宣稱愿意讓前妻擁有保單,密歇根州高等法院仍拒絕承認前妻在死亡給付上享有任何利益。密歇根州法院判決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最終歸被保險人新的妻子所有,因為離婚判決中未提及涉訟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希望前妻于離婚后仍然享有受益權其必須再次指定他的前妻為受益人。表明被保險人真意的證據以及前妻仍然是原指定受益人等事實法院皆不予考慮。法院認為,被保險人本就一直完全有能力完成重新指定他的前妻為受益人的程序,若未完成,法院就無需對保險金進行衡平分配。
紐約州關于這一問題的制定法規定適用范圍則更加狹窄,僅當前配偶為不可變更受益人且有通奸行為時,不可變更受益人轉變為可變更受益人。而且此種規定只能依被人的才能適用。然而,此種制定法目前或許僅具價值,因為紐約州的其他制定法已經授權法院可以更加廣泛地處理人壽保險保單上之相關利益。此外,有些法院已經表示希望他們的立法者制定和密歇根州制定法相似的,以減少由于允許前配偶領受保險金而產生的不公平。
密歇根州制定法所確定的規則可以稱為一種不可反駁撤銷規則,本旨在定紛止爭和尊重大多數被保險人的意圖,然而其適用結果可能適得其反。Irvine案的判決結果表明,密歇根州制定法關于終止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的規定可能過猶不及。盡管這種不可反駁撤銷規則和不可反駁推定規則針鋒相對,然而兩者適用的結果皆可能導致被保險人的意圖一文不值。
二、評價及借鑒
(一)另一種選擇——可反駁撤銷規則
通過分析各種規則的優劣,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更優的規則,即對密歇根州制定法稍作修改,從而將不可反駁撤銷規則變更為可反駁撤銷規則,也就是說離婚終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保險金因此應當支付給其他受益人,或者如果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時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然而可以通過法院可接受的相反證據予以反駁,進而證明前配偶有權領受保險金。
我們將發現可反駁撤銷規則和可反駁推定規則竟似一枚硬幣的兩面,或許都將賦予被保險人的意圖以法律效力,也都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不公平的判決結果,因而在大多數案件中都可以達致最優結果。只不過可反駁撤銷規則是解決問題的立法進路,而可反駁推定規則是審理案件的司法進路。
(二)被保險人的意圖應當得到尊重
盡管不可反駁推定規則目前占主導地位,但是它也必然是大多數不公平結果的始作俑者。美國各州法院一直徘徊在探求被保險人意圖的道路上,甚至躊躇不前,因而難以決定適用何種確認規則。離婚和財產分割將導致身份和責任的變化,更有甚者,離婚雙方當事人交相生惡。離婚后大多數被保險人將不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作為以其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單受益人,他們僅希望為自己所愛的人提供生活保障。
我國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可以借鑒美國保險法上的做法,應盡可能地探求被保險人的真意。以下事實值得關注:(1)離婚至死亡的時間跨度、此期間死者的身體狀況以及死亡的方式都可以提供有價值的證據以解釋被保險人為什么沒有變更受益人,離婚后不久即突然死亡而且患有疾病表明,被保險人可能一直因其不可控制之原因無法作出所需的變更;(2)離婚后生活的進一步變化,例如再婚或子女出生,表明被保險人不可能希望他的前配偶從保險金中受益;(3)離婚導致的敵意、憎惡、仇恨是應當考慮的因素;(4)被保險人作出的任何表明意圖的書面表示;(5)采取行動撤銷前配偶受益權,但是沒有“實質性完成”所規定的程序,也是應當考慮的相關事實。
此外,其他的相關證據將支持被保險人希望前配偶領受保險金:(1)如果被保險人僅僅變更了某些保單上的受益人,那么表明他可能沒有意愿變更其他保單上的受益人;(2)被保險人可以公開地再次確定前配偶作為受益人,或者通過投保新保單并指定前配偶為受益人,或者通過言語或其他行為表明這種意圖;(3)前配偶雙方之問的持續關心關愛關系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4)將保單交付給前配偶可以表明被保險人的意圖——希望期待利益不受影響;(5)經過相當長一段時期沒有變更受益人,尤其是當有證據表明被保險人知道此種保單的存在,也可以表明被保險人無意變更。
綜上所述,法院的目標一直應當是在合理地探求死者意圖的基礎上分配死者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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