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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供應鏈金融法律風險
在供應鏈金融中從企業的角度看,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行政監管上的風險和刑事違法上的風險。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供應鏈金融法律風險,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供應鏈金融概述
(一)供應鏈金融產生及概念
供應鏈金融的概念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主要基于兩大背景:以核心企業為主導的供應鏈管理在跨國企業中的應用;銀行在傳統業務萎縮的形勢下幫助供應鏈企業解決信用和匯率等風險進行業務模式創新。
在供應鏈貿易中,競爭力較強、規模較大的核心企業因其強勢地位,往往在交貨、價格、賬期等貿易條件方面對上下游配套企業要求苛刻,而上下游配套企業大都是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融資。供應鏈金融的特點是以核心企業為出發點,通過其信用,借助銀行為供應鏈提供金融支持,將融資融入企業的購銷行為中;這樣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同時也促進了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的長期戰略協調關系,銀行增加新的貸款業務領域。
供應鏈金融,通常是指銀行依托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將核心企業和上下游企業聯系在一起,通過對供應鏈上相關企業的信息獲取和資金流、物流的控制,降低資金風險,為供應鏈上的相關企業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從銀行角度,供應鏈金融是銀行的一種業務模式;從企業角度供應鏈金融是一種融資和貿易模式。
(二)供應鏈金融主要模式
通常供應鏈金融的主要模式有三大類:應收賬款融資、庫存融資、預付款融資。
應收賬款融資是基于債權的供應鏈金融,主要有保理、保理池融資、票據池授信等模式類型;庫存融資是基于貨權的供應鏈金融,主要有靜態抵質押授信、動態抵質押授信、倉單質押授信等模式類型;預付款融資是基于連帶責任的供應鏈金融,主要有先票/款后貨授信、保兌倉授信、進口信用證項下未來貨權質押授信、國內信用證、付保貼函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模式類型。
供應鏈金融中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
在供應鏈金融中從企業的角度看,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行政監管上的風險和刑事違法上的風險。
(一)行政監管的風險
對于金融業務活動,國家監管很嚴,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不得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雖然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部分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合法,但僅限于非經常性的企業間的拆借行為。總體上講,國家對企業進行放貸行為和融資擔;顒硬捎脟栏癖O管。而供應鏈金融中,企業從事金融放貸貸業務和融資性擔;顒有枞〉孟嚓P許可,否則涉及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關于監管的明確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二)刑事違法上的風險
1、高利轉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業從銀行通過授信等方式借來資金,如再高利轉貸他人達到一定條件,即涉及該犯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企業在供應鏈金融過程中搞票據池、資金池非法歸集資金等可能涉及此刑事犯罪。
3、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在供應鏈金融過程中,企業之間以虛開增值稅發票來掩蓋實為金融放貸行為,可能涉及該刑事違法。
對供應鏈金融中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建議
在供應鏈金融中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建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確自身在供應鏈金融中的角色,有所為有所不為。
在供應鏈金融中首先需明確:銀行是金融放貸的主角;企業是融資或供應鏈融資中的一個環節,而企業不能替代銀行進行金融放貸行為。
供應鏈金融雖為金融活動,但從企業的角度更多是以融資為出發點的整個供應鏈貿易活動和購銷合同的執行。企業應是供應鏈金融中生產采購、貿易流通、物流等領域的購銷活動的載體,金融載體應為銀行。
(二)企業應應組建或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團隊。
企業組建法律團隊一方面在供應鏈金融活動中對是否嚴格遵守法律及監管的規定,嚴格遵循相關行業規則上進行把關;另一方面,對供應鏈金融的合同風險控制也非常必要。
供應鏈金融是經濟發展的潮流所趨,對金融機構來講這是不可或缺、不斷增長的業務內容,同時在中小融資難,國家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背景下,對中小企業來說,供應鏈金融是很好的融資方式。同時對企業大宗產品交易中,為避免大量資金的占用,緩解資金壓力,同時能在時間上、戰略合作上通過供應鏈金融使企業增加更多的利潤增長點,這是每個企業所愿意為之的事;但對于供應鏈金融涉及的法律風險也同樣是每一相關企業應給以足夠重視和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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