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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面談時應當告知候選人哪些情況
【案例分析】:
某公司發布廣告稱招聘業務員。李某應聘。面試時,經理告知李某說,業務員需要到生產部工作三個月,以了解產品。李某同意。
入職時,李某填寫了入職表,崗位為業務員。企業拿來生產部的合同讓李某簽署,但李某未簽。雙方因此沒有簽訂合同。
入職后,李在車間做了三個月。期間,經理找李某談過幾次話,并曾說有人反映李某做事比較慢。三個月期滿,李找經理要求回到業務部,未得到許可。李辭職,并舉報到勞動局。
企業在招聘時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有告知員工真實“工作內容”的義務。本例中,從經理前后行為看,似乎是認為李某不適合做業務員。
但無論企業是有意打著招業務員的旗號招聘生產部員工,還是企業在面談中發現李某更適合做生產部員工,經理都應該在面談時告知李某人職后的真實“工作內容”。
經理在面試階段便告知候選人人職后需要到生產部工作三個月。但三個月結束后,卻不允許李某回業務部。這種做法已經違背面談時企業對員工的承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告知義務。
在本例中,如果員工申訴,要求企業安排其到業務員崗位,或要求企業賠償其實際損失,其主張會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
【操作提示】:
面談的法律性質是勞動合同的磋商過程。法律要求合同磋商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磋商,而誠實信用必須有證據證明。因此,
1)在面談過程中,對關鍵內容進行書面記錄并由雙方簽署是十分必要的。
2)如果企業在面談中發現候選人更適合就任其它職位,應當明確告知候選人,取得后者同意,并應當作書面記錄,比如讓候選人重填帶有新崗位名稱的申請表等。
3)如果企業在候選人入職后改變了想法,希望候選人改就其他職位,應當與候選人協商,按照轉崗處理,并作出有雙方簽署的書面記錄,比如與候選人就轉崗及轉崗程序達成的協商意見。
【問題】:面談時應當告知候選人哪些情況?
【答案】:面談時,企業應當將以下7個方面的情況告知候選人:
1)工作內容;
2)工作條件;
3)工作地點;
4)職業危害;
5)安全生產狀況;
6)勞動報酬;
7)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工單位與候選人面談,屬于互相了解情況并磋商勞動合同內容的過程。法律規定這個過程必須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秳趧雍贤ā返8條明確列出了上述七項具體的法定告知情形。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項勞動報酬,通常并沒有預先確定的數字,需要企業與候選人在面談中協商確定。經過這個商定的過程,企業便已履行告知義務。
第七項規定了“有問必答”的情形,即員工問就必須答;員工不問,可以主動告知也可以不主動告知。根據現有司法實踐及法律界通常的理解,這些是指用人單位的資質、規模、規章制度。比如,用人單位是國有、私有還是跨國公司?營業額有多少?人員有多少規模?勞動紀律、晉升制度、考核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是什么情況?有沒有簽訂集體合同?這些情況事關候選人未來的職業發展或工作條件,屬于勞動者有知情權而用工單位有告知義務的范圍。但這些情況較為繁瑣,所以法律規定是“有問必答”。如果勞動者在磋商時不關心這些情況,企業不需要在磋商階段履行告知義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關企業規章制度的部分,企業在人職時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參考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5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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