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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
合同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有具體的案例介紹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介紹合同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希望能幫到大家!
一、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承租B公司房屋,租賃期限5年,租金按年支付,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若A公司違約單方解除合同,交納的保證金無權要求退還,并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支付了租賃保證金5萬元以及第一年租金60萬元。房屋使用半年后,A公司因己方原因,決定退租,并向B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B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后,未作出任何書面回復。
問題:A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能否引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該通知書是否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異議期的規定?
二、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
1、約定解除
《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解除合同。該條規定即是對合同一方單方約定解除的規定。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后,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解除條件作了約定的,約定條件成就后,當事人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關于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主體,也是依據合同約定確定,法律對于合同約定解除的解除權主體并未排除違約一方。若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方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在解除權條件成就后,違約方可作為單方解除權人行使合同解除權。
本案中,房屋租賃合同僅約定了“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并未對違約方享有單方解除權進行明確約定。因此,A公司不具備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權即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對合同享有的解除權!逗贤ā返诰攀臈l明確了合同單方解除即合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條件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出現上述幾種法定情形, 當事人可行使合同單方解除權。法定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主體,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合同雙方當事都有合同單方解除權外,享有單方解除權的主體僅指守約方,違約方都不是合同單方解除的權利人。
(二)在合同未約定違約方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的情況下,違約方發出解除通知不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異議期的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前述分析,除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且條件已成就的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下違約方不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無合同單方解除權的違約方違法行使了合同單方解除權, 即:違約方向守約方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那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對這一解除合同通知書,守約方不論是否依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異議,違約方違法行使這一合同單方解除權,也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綜上,因A公司不是法定的享有單方解除權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且合同中未對違約方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情形進行明確約定,A公司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解除權的一方發出解除通知不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異議期的規定,其發送給B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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