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公積金可用來支付物業費用
9月27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再次傳來利好消息,10月1日起,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繳存職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間隔12個月)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費。
為貫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房地產去庫存,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充分支持繳存職工住房消費,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了《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提取額度為:產權人及配偶在公積金賬戶余額范圍內合計可提取額度為建筑面積×1.6元(太原市住宅平米物業費月收取標準上限)×12個月(計算結果取整到百位);當年未申請的以后不再進行累計。產權人及配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請提取,可以在不超過房齡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標準合計提取10年(含)以內的物業費,房齡計算到月。
提取資料有:產權人本人申請應當提供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原件及A4紙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產權人配偶申請應當提供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婚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A4紙復印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
辦理時限,采取即時辦理,需要進一步核查資料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提醒的是,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請支付物業費提取。
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本通知所稱擁有合法產權住房是指經法定程序在有權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進行不動產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房。物業費提取金額在計算時采用了《太原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的單價上限,提取金額會根據物業費收費標準的變化進行調整。本通知所稱房齡是指自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登記日期之日起到申請提取時的年限。
此外,本通知適用于在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鐵路分中心可以結合行業特點,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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