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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22 01:14:54 制度 我要投稿

        建設安全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設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建設安全管理制度2

          一、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措施資料審查制度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必須進行安全措施資料審查,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边@個制度是一個前置關口,執行好這個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預防針,把工作做到前頭。在這個制度執行過程中,針對現階段比較常見的違法先開工工程,我們增加了現場勘驗環節,把現場勘驗與資料審查結合起來(見圖1),實現安全監督內外業聯動。對有些違法先開工工程,施工現場必須達到安全文明施工規范標準后才能辦理相關手續,防止出現“隱患累積”、“積垢難除”現象。這項制度的申報主體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處于主導地位,監理、勘察、設計及一些平行發包的施工隊伍,必須發揮建設單位的牽頭協調作用。充分執行好這個制度,可以強化建設單位安全意識,發揮好建設單位作用,更好地實現對建設單位牽頭的各責任主體的全面監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資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礎。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在招標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已經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全額計取,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該費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讓利、沒有或沒有全部用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現象還比較突出。我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臺了《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辦法》(圖2),市建委配套出臺了《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達到現行的建設施工安全、文明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要求,所需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的費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組成。工程中標后,施工單位到監管銀行(與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訂《安全文明施工費協助監管協議》的商業銀行)設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管賬戶。建立專用賬戶后,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審核備案表》,將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存入專用賬戶內。施工單位按照《濟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分階段達標申報,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工程項目分階段達標合格的,施工單位憑監督機構出具的《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表》向監管銀行申請提取階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項目分階段達標不合格的`,監督機構向監管銀行出具返還支付通知,由監管銀行將該階段安全文明施工費返還至建設單位賬戶。這個辦法重點解決了建筑安全生產的資金保障問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制度的實施,在“不增加工程造價,不改變資金性質”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有了資金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有了強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戶存儲、分階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現象。這既能極大提高施工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又能增強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奠定了基礎,必將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減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是對現有建筑安全監管模式質的改變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達標管理制度

          為加強施工全過程監管,我們出臺了《濟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管理辦法》(圖3),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行達標管理制度。即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規范標準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分階段監督檢查并給出結論。安全生產達標管理分為階段達標和綜合達標。階段達標包括基礎階段達標、主體施工階段達標、主體完工階段達標和裝飾裝修階段達標;綜合達標為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最終達標結論。工程開工之初,企業根據工程實際,結合自身特點,依據相關規定,制定創優達標策劃書,分階段逐步實施既定目標。安全生產分階段達標采取施工企業自查自評,建設、監理單位檢查,安全監督機構驗收評定的方式進行。施工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范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建設、監理單位在施工企業自查自評的基礎上進行檢查,并作出評價意見,當地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組織驗收,并作出階段達標結論。根據各階段達標平均分并結合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最終確定工程項目綜合達標評分結果。我市還將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情況與安全文明工地評審掛鉤結合起來,分階段達標驗收,優良等次以上才有資格申報省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階段驗收如達不到優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榮譽稱號。這項制度體現了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全過程一貫性的思路。

          四、日常監督管理制度

          加強建筑施工日常安全監督巡視巡查,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對市直工程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對縣市區開展大檢查不少于2次,督導暗訪不少于3次。實行差別化安全監督檢查,對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工程重點跟蹤督導。針對存在的問題情況,采取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科室負責人、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以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級約談處理制度,確保檢查出來的問題得到解決。檢查內容上,從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體防護檢查入手,更加重視對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管,標本兼治,不流于形式。針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易發生部位及分項工程,開展專項整治,把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一是深基坑工程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強化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專家論證評審制度和分段開挖、分段支護與分段驗收的制度;加強第三方監測管理工作,密切監控深基坑及周邊建筑物的沉降、位移,確保深基坑及周邊建筑物的安全。二是高大模板、腳手架工程專項整治。對高大模板、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設計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及實施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高大模板、腳手架工程的日常檢查。三是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項整治。嚴格落實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備案制度,加強起重機械的進場、驗收、檢測、使用、拆除等環節的監管。四是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加大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和臨邊防護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和監督查處力度。五、監督管理檔案建設安全監督檔案工作是安全監督部門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安全監督檔案全面、詳細記載了安全監督工作的每一環節。一方面記錄監督人員對工程的監督檢查情況,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檢查監督檔案的內容是否齊全、用語是否準確等情況,及時掌握安全監督人員對建設工程的監督抽查頻率、工作進度以及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處理問題的能力。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及時準確地收集安全監督檔案資料。我們制定了嚴格的工作流程和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督員職責,養成邊監督邊整理原始資料的好習慣,每天及時整理、收集監督資料,并及時歸檔;每月檢查一遍監督檔案整理情況,同時采用自查、互查相結合的方式查漏補缺。

          2.規范編制整理安全監督檔案資料。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編制監督用表,規范監督內容,統一資料標準。進一步明確工程安全監督檔案必須包括哪些內容,檢查怎樣記錄,記錄什么,如何用規范的詞語填寫檢查和處理意見,做到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用語規范、結論明確。現場勘驗單、安全措施備案表、安全檢查記錄(包括隱患整改通知單和日常檢查登記表等)、分階段安全達標的記錄及其他資料全部整理進入工程監督檔案。

          3.正確存放使用安全監督檔案資料。規范管理紙質監督檔案存放和使用登記程序的同時,逐步提高安全監督檔案管理電子信息化水平,最終實現計算機網絡信息化檔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一步規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行為,提高了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更加有力,為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保障。

          建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顚S;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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