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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信息環境的工業產權保護
本文探討了網絡環境有關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指出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從技術和法律兩方面入手,建立新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工業產權的立法保護主要由專利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涵蓋。雖然國際互聯網絡的建設發軔于軍事、科研目的,但網絡商務活動發展迅速,有后來居上的趨勢,因此網絡信息環境工業產權問題日益受到關注。
1、網絡信息的專利權問題
技術成果信息的網絡傳輸和利用過程呈現十分復雜的知識產權狀況。由于網絡的全球性和專利權的地域性,一項技術創新成果在網絡這一端受到專利權保護,而在另一端則可能屬于公有領域。即使是網絡兩端所在的國家屬于雙邊、多邊締約國或在同一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覆蓋范圍之內,根據巴黎公約的國內法獨立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該項技術成果的專利權是否成立以及受保護的程度還要視各自國內專利立法的具體情況而定。各國家、地域的專利立法千差萬別,而網絡信息則瞬息萬里,覆蓋全球。對于權利人來說,在世界范圍監測專利侵權狀況、認定侵權并掌握用以充分證明侵權人實施的侵犯了權利人權利要求的侵權行為的證據,實際上很難實現,甚至不太可能。這些情況都要求各國盡量縮小專利立法差距,并同時加大執法力度。
網絡環境改變了傳統的信息傳播和檢索方式,增加了判斷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信息源,但由于電子傳輸文獻中的信息經過傳輸發生信息丟失,或者因為數據壓縮與解壓,以至不能按原樣打印在紙上:或者網上用戶擅自對網上傳輸的電子出版物信息予以篡改,破壞信息的完整性,因此無法取得有關信息首次公開日的實物證據或者把電子文獻內容視為該日公開的實物證據。因而,電子文獻的內容和準確性變化莫測,文獻的準確公開日期亦難確定,很難經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評議或內容審查,這樣會導致對電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評價復雜化,反過來又影響到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然而,從長遠的觀點看,電子出版物必定在不遠的將來成為判斷現有技術的一部分文獻源,專利信息上網,尤其是象專利說明書一類高密度蘊涵創新技術內容的文獻上網,可以為極大的促進世界范圍的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起到良好的作用,但網絡環境同時也為非授權利用專利技術的侵權行為提供了更便利的條件,網絡環境的公開,是比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公開、口頭公開和使用公開更具廣泛意義的公開形式。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一旦上網,該技術成果的新穎性將喪失殆盡,失去獲取專利的可能,使專利侵權變得更為復雜和難以控制。故我們現在應該盡早研究如何擬定某些標準確定電子出版物的首次公開日期和內容,以及它們的傳播范圍。
2、網絡信息環境的商業秘密問題
商業秘密是指那些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目前各國主要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門的商業秘密法對商業秘密實施保護。與前述專利權和商標權相比,商業秘密的所有人不享有絕對的專有權,他只能制止他人擅自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制止他人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因此商業秘密的保護是極其有限的。某種信息欲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通常須滿足新穎性、實用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與之矛盾的是,某種信息一旦廣泛傳播,就很難作為商業秘密受到有效保護。因此,怎樣從技術上使信息網上傳輸的信息達到法定的秘密性要求,從而作為商業秘密依法保護,對維護商業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是頗有幫助的。但是,不宜將網上任何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那樣做一不符合廣大公眾的利益,二則有違網絡的初衷。
另一方面,商業秘密所有人是否愿意通過網絡傳輸其商業秘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所有人是否相信其商業秘密中的秘密信息經網絡傳輸不會受到侵害。因此,采取適當的措施做好網上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吸引更多的商業秘密所有人將其商業秘密通過網絡傳輸的重要前提。無論是一個企業還是一個國家,在現代高度發達的電子信息環境下,其商業秘密都有被竊之虞。國際互聯網絡開放的信息環境給商業間諜提供了更為直接地竊取商業秘密信息的機會和可能。
網絡商業秘密信息保護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運用網絡安全技術和密碼技術、密鑰管理、數字簽名、認證技術、智能卡技術、訪問控制、防火墻技術等,使“黑客”和商業間諜的網絡信息竊取不能在技術上實現。二是通過網絡信息立法保護。我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中都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以盜竊、迫脅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在網上突破企業防火墻,非法打入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企業商業秘密,是在新技術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乃至犯罪。我國1994年發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7年發布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十分重視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問題。1997年10月開始實施的我國新《刑法》增加了懲治計算機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內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體現了我國對商業秘密信息保護力度的加強。
3、網絡信息的商標權問題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務上使之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專用標志。商標集中地凝聚著生產廠家的實力,體現著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信譽。成功的商標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標識、廠商名稱和服務標記在網絡空間的各種場合的各類商務活動中都可能使用,在網絡商務活動中,假冒、盜用別人的注冊商標或廠家名稱推銷兜售自己的商品,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或服務標記等都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在網絡空間,域名(DomainName)與商標十分相似,用戶通過域名來認識網上的企業和企業產品,根據域名訪問企業主頁,獲取產品信息,開展商務活動。大多數企業公司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保持一致。從某種意義上講,域名是企業商標在網絡空間的合理延伸。因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席AlbertTramposch形象地將域名稱為“電子商標”。與傳統的印刷型商標簽相比,由電腦信息網傳輸的電子商標更易于被復制、模仿或者刪除,由此產生的電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問題日益凸現。
正是由于域名的無形財產性質,有些企業或個人盜用知名公司或競爭對手的企業名稱、商標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域名,有些人則大量注冊域名然后出售以從中牟取暴利。目前我國有上千家企業的名稱或商標被境外不法者搶先注冊域名,這與傳統商貿環境的商標搶注行為一樣,同屬嚴重的侵權行為。企業被搶注域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以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可以進行反搶注申訴。
對于網絡信息環境商標權的保護,已有的國際條約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條約》中的一些相關原則和條款同樣適用或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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