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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解除的相關題目探討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在實踐中將直接到已經是正當成立的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所以對其進行具有重要意義。關鍵詞:合同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預期違約、根本違約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效力,而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項法律制度。所謂解除,指的是解除的正當有效的合同,假如沒有成立或者成立后沒有生效,都不能解除,所以一聽到解除,那么條件是合同已經正當有效。正當有效的合同是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當事人所欲追求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也產生了約束力,不應該隨便解除,但有些情況下,或者是一方違約或者是其他等等原因,導致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很難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再履行,因此,就需要解除合同,使雙方當事人從這個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到新的合同關系當中。合同解除以后,原來的合同溯及既往的不存在或者終止,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法律為了慎重起見,對合同解除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下面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情況來說明。
。ㄒ唬┙獬姆诸悾焊鶕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
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指雙方當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約定的條件不同,
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A、附解除條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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