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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中國傳統法觀念的透視

        時間:2024-07-10 09:27:22 政治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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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中國傳統法觀念的透視

          論文關鍵詞:法觀念 宗法 權利本位 義務

          論文摘要:中國的傳統法觀念是在中國長期的演進中所形成的,它的產生有其必然性。通過對中國傳統法觀念產生的制度性基礎和思想性基礎進行分析,在肯定中國傳統法觀念所具備的借鑒意義和精華內容的同時,更加側重于對它帶給我們的消極影響的分析,以期能更加全面的認識中國的傳統法觀念。

          中國傳統法觀念的形成有其特有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基礎,它是伴隨著中國所特有的制度結構和思想觀念而逐漸形成的。觀念一經形成就會長久地支配人們的行為,只要整個國家的制度和結構不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固有的法觀念將始終留在人們的記憶中。因此,有人給中國的傳統法觀念作出了一個定義:“在中國數千年歷史上形成的,具有獨特體系的,占統治地位從而對整個實踐活動具有作用的一種觀念”。

          1中國傳統法觀念形成的制度性基礎

          1.1以生產為主的自然

          從整體上看,中國的封建社會一直是農耕社會,以自然經濟為經濟基礎。自然經濟有其特點:首先,農業生產活動有其自身的規律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依賴的是對天時節氣的準確把握,并且這種對時令的摸索、耕作技術的等需要長時間的積累和傳遞過程。其次,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很強,生產本身的特點要求人們在極短的時間把所有勞動都集中起來,統一支配。第三,農業生產受自然環境的影響很大。最后,農業社會的生產力低下,糧食就成為最重要的財富,積蓄糧食就是積累財富。這一切決定了自然經濟的內在、封閉的特性。

          1.2宗法家族的社會組織結構

          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是宗法社會。“宗法”,即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這樣在整個社會上就形成了以血緣為紐帶的樹狀枝權的宗法式的社會圖景。與宗法制緊密相連的分封制也是按宗法關系進行的!白诜ㄑ壖~帶已獲得空前的社會價值,它是劃分統治與被統治階級,在統治階級內部實行權力再分配的標準”。這種宗法社會組織結構一直貫穿于整個封建時間,并影響著人們的社會角色與權利分配。

          1.3封建君主專制政體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是封建君主專制政體的最好詮釋。自秦以來,中國就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秦統一六國奠定了中國封建時期大一統的格局,也奠定了封建的君主專制制度。有學者將君主專制政體的內涵概括為:(1)君主的終身制和世襲制;(2)君主地位至高無上;(3)君主獨攬國家權力。前兩項非君主專制政體所獨有,而真正體現出君主專制政體的就在于君權不受法律制約,不對任何機構負責,不受任何機構和權力的合法反對與制約監督。

          自然經濟、宗法社會和專制政體作為中國傳統法觀念產生的制度基礎,三者是相輔相成具有內在的聯系。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自然經濟自然會產生宗法的社會結構,而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又必然導致專制政體的出現。所有行之有效的行為、法律制度、教化等等,都從不同方向將個人固定在土地上,束縛在家族中,把個人融化在農業生產過程里,并把個人鑲嵌在宗法血緣的網絡間。在這樣的土壤中生長起來的中國傳統法觀念必然是壓抑人、束縛人的,必然是義務多余權利,必然是集體本位高于個人本位,官本位大于權利本位的。

          2中國傳統法觀念形成的思想性基礎

          與自然經濟、宗法組織結構、專制政體制度性基礎相對的是傳統法觀念的思想性基礎。這種思想性基礎是對制度性基礎的總結、抽象,從而形成了影響人們的法的看法的思想系統。如儒教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等,這些思想在傳統上形成了完整的理論體系并深深的影響著人們的法觀念。

          2.1儒教意識形態與蔑視法的思想

          儒教思想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時期一直占據著主導的地位。思想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主要是圍繞著宗法社會的組織結構來進行展開的,由于他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張賢人治國,因此產生了重人治輕法治的思想!抖Y記·中庸》記載:魯哀公問政于,孔子說:“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闭J為國家的治亂,全系于當權者是否賢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壞和有無。并且,孔子所說的“為政在人”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他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顯然,孔子的心目中能夠為政的人是那些具有賢能的統治者,而不是一般的無知的“小人”,他們只能作為被統治者。他還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政令和刑罰這種強制手段來治民,只能使人民暫時免于犯罪,卻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恥;只有以禮德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恥之心,而從內心歸服。這說明雖然儒家思想并沒有完全忽視法律的作用,但法律與道德教化相比只不過是次要的手段。從以上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孔子不僅把當權者個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禮德置于“法”之上。

          在孔子之后,隨著社會生活和學術思想的變化,儒家法律傳統也發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總體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學術的繼承人,此外他還提出了“人性善”的理論,這則進一步為實施教化提供了依據。茍子雖然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已經跨出了儒家思想的原有領域。他的主要貢獻是提出儒法合流、禮法統一的理論,并且在“人治”理論方面別有建樹。董仲舒是研究公羊學的大儒,他繼承了儒法合流的茍子的學說,并采納了陰陽五刑的神秘理論,締造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礎。朱熹是南宋的集大成者,他的貢獻是在董仲舒思想體系的基礎上,吸收了佛教、道教的某些思想因素,完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儒教的思想體系中,孔子和孟子是排斥“以法治國”的“法治”,強調統治者個人素質的優劣和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茍子以及董仲舒、朱熹雖然都堅持“法治”,但他們不是在一般意義上堅持法家的“法治”,而只是堅持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同時主張用法律和刑罰來維護“德治”、“禮治”。因此從整體上看,儒家對法律的態度是蔑視的,法律這種工具性的作用遠遠比不上道德教化的精神追求上的意義。

        [1]   

          2.2“法治”:法觀念的初醒

          春秋戰國時期,以商鞅、申不害、韓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晉國初露端倪,并最終在秦國付諸實踐。法家的代表人物從新興地主階級利益出發,針對“為國以禮”的“禮治”,要求用后天的人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緣身份,并主張將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訂為“法”,以“法”作為治國和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謂“以法治國”、“垂法而治”!胺ㄖ巍钡奶岢,實質就在于用地主階級的新“法”取代貴族的舊“禮”,剝奪舊貴族的特權,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適應封建制度的需要。

          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就產生的根源來說只是作為一種治國的理論主張,與我們當下所宣揚的法治思想是完全兩回事,它的意義遠遠大于它的意義。就其所處的特定的階段和所服務的政治目的來說,本著打破宗法等級特權、維護地主階級利益、鞏固地主階級統治的目的,積極地參與國家的活動、法制建設,對于秦朝統一中國以及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國,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動作用。法家的法治思想而且影響了秦朝以后的各朝各代,對中國傳統法觀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治思想打破了禮治思想的一些弊端,展現出封建時期法觀念的初醒。

          2.3禮法融合:法的雙重性格

          秦朝以法家的法治思想建立中國大一統的封建格局,但它的傳萬世的美好想法,在傳二世的時候就被農民起義所推翻。歸其原因在于法家的思想理論雖幫助秦國實現了富國強兵的愿望,但其所建立的封建王權卻太過激進。帝王的專制權力過于強大,忽視了長期以來的由禮所建立起來的傳統思想,加之殘酷的統治方式背離了的發展模式。漢以后吸收了這種教訓,禮治與法治的對立局面逐漸的走向融合。禮法融合所造就出的法就具有了雙重的性格,它既要維護宗法等級秩序,又要維護封建集權政體。在這種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個人一家族一國家三個層面,個人既要履行對家族的義務又要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3中國傳統法觀念所帶來的影響

          通過對中國傳統法觀念制度性基礎與觀念基礎的分析,中國傳統法觀念的輪廓就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對此,武樹臣先生曾給出過細致的描述,起來有以下幾點:(1)泛神主義的差等意識;(2)“親親”的宗法意識;(3)“尊尊”的權力意識;(4)靜止的私有權意識;(5)輕法賤訟意識;(6)“混合法”意識。這些就構成中國傳統法觀念,筆者十分贊同這些對傳統法觀念的精辟總結。問題的關鍵不在中國傳統的法觀念是什么,而在于這些觀念給中國法律思想帶來了什么樣的影響起到了什么樣的作用。最大的影響就在于對個人自由與平等的極度抹殺,個人權利的極度忽視。

          3.1集體本位取代個人本位

          由于受到宗法社會結構和專制政體的影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始終是被壓抑和摧殘的。在宗法的社會組織結構中,強調的是孝、悌、忠、信,強調的是對父系族長的絕對服從。個人完全禁錮在宗法體系之中,維護的是宗法家族的整體安寧。中央集權式的政體的確立無疑是歷史上的一大進步,它打破了宗法血緣關系的格局,在個人和國家之間建立了直接的聯系。但是,個人的權利始終是以國家的利益為前提的,個人的存在與發展絕對不能違背專制國家的根本方向。這就使得個人似乎剛剛脫離的宗法血緣的束縛但同時又陷入到國家集權的禁錮中。

          3.2義務本位大于權利本位

          在我們傳統的禮法中,法律是孕育于禮的大之中的。有道是“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如果一個人抱著為權利而斗爭的態度去尋求權利上的保障,那會認為是擾亂社會的不安定分子,會認為是刁民。當然,中國人也并非沒有權利意識,趨利弊害是人的本性,但這中追逐權利的行為要符合基本的禮法即是說符合義的約束。權利的能指只是國家權利、社會權利,為了保證國家權力至高無上,必然要禁止個人權利,民眾只有服從于法律,服從于整體,國家才能安寧、富強,正所謂國泰則民安,國富則民強。在國家利益、君主權力面前,個人是從無權利可言的,只有永無休止的義務付出。

          3.3體制性的束縛限制創造性的突破

          由于長期受到自然、宗法社會、專制政體的影響,中國的封建時期形成了非常穩定的體制性結構。上自天子皇帝下自平民百姓都受封建禮法的約束而無一例外。任何改革和創新都被這種穩定的態勢所埋沒,普通的民眾也安于這種狀況,除非是遇到災荒之年苛捐雜稅實在壓的人民除了奮起一搏別無他路的時候,這種狀況會長時期的保持下去。

          任何創造和革新在這種狀態結構中來都會非常的緩慢。即使是像黃宗曦那樣具有銳意進取,提出多項近似西方近代革命主張的人,也只不過是滄海一粟起不到實質性的作用。秩序的穩定壓倒了一切創造性的動力,而在這種體制下的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被壓縮,創造的思維被體制性的束縛所壓抑也就在正常不過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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